惠州市燃油助力车一年后禁止上路

来源:      2006/9/27   浏览6804次   

新华网广州9月20日电 近日,记者从惠州市交警支队获悉,《关于加强非机动车及燃油助力车管理的通告》(以下简称《通告》)经市政府审议原则通过,即将发布实施。《通告》都有哪些具体的规定?哪项规定针对哪种车辆?《通告》的出台将对燃油助力车和电动车主及经销商造成多大的影响? 为此,记者对《通告》的规定及影响进行详细的解读。

燃油助力车在过渡期内不得在市区环城西路等多条路段通行

不符合标准车辆给予一年行驶过渡期

据《惠州日报》报道,此次《通告》对电动自行车和燃油助力车等车辆进行了明确的界定,也采取了不同的措施。《通告》将符合国家有关技术标准的电动自行车、汽油机助力自行车及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等特种机车归类于非机动车,这类车辆的设计最高时速不超过20公里。残疾人机动轮椅车需依法登记后方能上路行驶。

《通告》还规定燃油助力车、超标电动车是不符合国家有关技术标准,未经国家机动车主管部门许可生产的燃油、电动助力车辆。此类车辆可以在《通告》发布之日后一年内在惠州市道路行驶,一年后将不得在惠州市道路上行驶。

驾驶燃油助力车、超标电动车者须持有两轮摩托车驾驶证

记者近日在环城西二路某电动车经销店采访时看到,一个20多岁的小伙子骑上一款灰色的电动车,在店员的指导下就歪歪扭扭地把车开到马路上了。记者上前询问:“你会开这车吗?”小伙子摸摸头说:“还不是很会,不过应该不难掌握。”小伙子同时也表示他没有摩托车驾驶执照。

像以上这种没有两轮摩托车驾驶证就骑着电动车的行为今后将会依法受到处罚。并且燃油助力车和电动车在一年的行驶过渡期内,将按照机动车进行管理,驾驶燃油助力车、超标电动车的驾驶员必须持有两轮摩托车驾驶证驾车,驾驶时须按规定携带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标志,驾驶员和乘客都必须佩戴安全头盔。

符合国家技术标准车辆需在非机动车道行驶

《通知》同时还规定不符合国家技术标准的燃油助力车和超标电动车在过渡期内,不得在市区环城西路、长寿路、南坛西路、南坛东路、下埔路的道路行驶。符合国家技术标准的电动自行车、汽油机助力自行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应在非机动车道通行,在没有划分机动车道、非机动车道的道路上,应在距离道路右侧边缘线1.5米范围内通行,最高时速不得超过15公里。

设立过渡期是为了减少市民损失

《通告》即将正式发布,针对《通告》中让诸多市民关心的热点问题,记者采访了市公安局交警支队负责人。

记者(以下简称记):为什么允许《通告》发布之前的电动自行车登记注册,但又禁止通告发布之后的电动自行车登记注册?

市公安局交警支队负责人(以下简称负责人):惠州这几年大力发展城市公共交通,公共交通体系已经初步建立并逐步发展,公交运载能力和覆盖范围已可满足绝大部分市民的出行需要。为避免电动自行车泛滥重蹈摩托车发展的覆辙,将从《通告》发布之日起在全市范围内不予电动自行车登记和上路行驶。但鉴于惠城区和各县区城镇已经有一定数量的市民已经购买了符合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为避免造成市民不必要的损失,对在《通告》发布之前购买的,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检验合格并按照规定登记后,可以上路行驶。

记:为什么禁止燃油助力车、超标电动车上路行驶,但又设定暂时允许在市区部分道路行驶的过渡期?

负责人:我们的总体目标是尽快取缔违法上路行驶的燃油助力车、超标电动车。但也考虑到,上述车辆从少量出现到最后的蔓延泛滥,既有购买使用者的原因,也有法律法规、国家技术标准滞后的原因,把板子全部打在购买者、使用者的身上的做法未免有所偏颇。考虑到种种历史和现实的因素,我们设定允许燃油助力车、超标电动车部分道路行驶的过渡期,目的是让燃油助力车、超标电动车购买使用者有比较宽裕的时间妥善处理自己的车辆,尽量减少市民因购买燃油助力车、电动车而遭受的损失。

燃油助力车、超标电动车属于机动车要购买“交强险”

记:为什么要求驾驶燃油助力车、超标电动车须持有两轮摩托车驾驶证并要购买“交强险”?

负责人: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机动车上路行驶时,司机必须持有相应的驾驶证并必须购买第三者强制保险(“交强险”),驾乘摩托车还必须佩带安全头盔。因为燃油助力车、超标电动车属于机动车,类似于轻便摩托车。所以驾驶燃油助力车、超标电动车必须持有两轮摩托车驾驶证,戴安全头盔和购买“交强险”。

记:为什么要规定燃油助力车、超标电动车的禁行路线?

负责人:随着惠州市经济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市民拥有的机动车越来越多,造成市区许多道路的交通量趋于饱和,交通拥挤情况时有发生,考虑到市民的交通安全,所以根据现实情况和有关规定,因此有必要在一些交通繁忙的道路禁止燃油助力车、超标电动车通行。

各方声音:

交警部门:《通告》发布后将加大街道上路巡查等管理力度,违规者将被依法处罚

市交警支队一位负责人说,《通告》正式出台后,交警部门作为管理部门,其相应的管理措施也将会进一步细化和实施,管理力度也会进一步加强,若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交警部门将依法对其进行处罚。他说:“我们将会加大上路巡查等管理力度,对于《通告》发布的行驶过渡期间,燃油助力车和超标电动车无相应机动车驾驶证行驶的。将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对驾驶人处以1000元罚款,并处以15日以下拘留;驾驶和乘坐燃油助力车、电动车不戴安全头盔的,依照《广东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规定,对驾驶人处以警告或者200元罚款。一年过渡期后,仍驾驶不符合国家标准的无号牌燃油助力车和电动车在道路上行驶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安全法》有关规定,扣留车辆,并对驾驶人处以100元罚款。

经销商:禁止燃油助力车通行应从源头抓起,禁止厂家生产

经销商陈小姐说,《通告》规定一个过渡期显得非常必要,有一个过渡期也让自己对管理燃油助力车和电动车的各项规定有一个充分的准备过程,以便自己有时间去更好的应对这些规定,改变自己的经营策略甚至是经营产品。她说:“如果没有过渡期,突然就禁止燃油助力车和电动车上路,作为经销商很难面对带来的巨大影响,有了一个过渡期,虽然也多少会造成一些影响,但毕竟还有时间去应对和弥补。”陈小姐还说,限制燃油助力车和电动车的管理措施不能只针对经销商和消费者,应从源头抓起,禁止燃油助力车和电动车上路,国家就应出台禁止生产厂家生产和销售的法律、法规。否则,这边规定不能上路行驶,那边却可以生产和销售,这样最终的受害者还是消费者。

燃油助力车车主:有一年的过渡期,还是能够接受

燃油助力车主黄小姐说,《通告》规定禁止燃油助力车和超标电动车上路行驶有一年的过渡期,还比较人性化,自己能够接受这样的规定。她说:“其实我也知道禁止燃油助力车上路行驶在全国各地已成为一种趋势,惠州早晚也要禁止燃油助力车上路行驶,但如果突然就禁止上路,很难接受,现在有一年的过渡期,还是能够接受。”

市民:燃油助力车危险系数高,还是禁止为好

市民王海明说,电动自行车和燃油助力车确实为市民出行提供了方便,特别是在惠州城市道路比较狭窄的情况下。但是平心而论,这类车辆带来的隐患可不小。平时在开车时,留心最多的不是道路上行驶的汽车,而是这些电动车,有时突然之间就会有部电动车从旁边的路上无声无息地拐出来。而且这类车辆和摩托车不相同,安全系数不高,而且有大部分驾驶者没有经过专业的驾驶培训,往往是造成交通事故的诱因。所以我个人觉得还是禁止使用为好,起码为其它驾车人士和市民提供一个比较良好的交通环境。

(涂 尖 曾兴华)


(责任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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