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禁摩禁电单车 公然违法强权的禁令

来源:21CN论坛      2006/11/13   浏览5714次   

近来,广东省、广州市几乎所有媒体都在重要位置、第一时间报道了广东省政府批复、广州市执政者再次决定“禁行电动自行车”的报道。可以说,这是中国绝大多数城市、特别是中国国家首都、北京市由“禁行”到“放行”电动自行车之后、第一个再次决定“禁行”电动自行车的城市。这除了关系到中国南方第一大都市、广州市这座800万户籍人口城市公民生活和未来的走向,还关系到13亿中国公民、所有城市对替代“自行车王国”——电动自行车的命运更广泛的猜想。值得特别分析的是,这是在全中国各级执政者在“执政为民”、“和谐中国”、“以人为本”等等等大环境下、做出逆全中国大多数城市“放行”电动自行车之下、唯一重新决定“禁行”的城市决定。今日中国,在环保、能源、生态环境之下,几乎很难再难找到敢于“禁行电动自行车”的城市。

11月4日《南方都市报》社评认为,“禁电单”需要“理由”和“承诺”,但按“广州是最安全的城市”(广东省公安厅长语)如此这样的自我论定,其再科学、更深层的源头考量和更科学的实践又有什么意义?但无论如何,电单车在北京及全中国大多数城市可以“合法”的当然行驶,到了广州就“非法”、甚至驾驶“不超标”、国家标准允许的电但车“也将予以扣留”,可以被“拘留”(见11月4日《南方都市报》A08版《无证驾驶超标电单车可拘留》一文),在法律的禁与放之间,一个中国之内,出现了中国历史上曾经经典描述过“南辕北辙”“南腔北调”。

广东媒体、报道广州市执政者决策“禁行”电动自行车时统一特别强调了“广东省政府正式批复广州市政府,同意广州市在全市范围内(含从化、增城市)对电动自行车不予登记、不准上路行驶”的决定。从中国立法程序上来看,这是一个标准、经典的行政命令。广州市执政者上报广东省政府的用意非常明确,就是要取得上一级政府对这一执政决定的支持(其实按《广东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规定第14条“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等安装有动力装置的非机动车实行登记制度,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后方可上道路行驶。地级以上人民政府在本行政区内对电动自行车和其它安装有动力装置的非机动车不予登记、不准上道路行驶作出规定的,应该公开征求意见,报省政府批准”。(见同日南方系媒体及《南方都市报》封面文章及A05版文字报道)。但对广东省政府批准广州市“电动自行车不予登记、不准上路行驶”依然有中国法律、公理、法理与产业、社会与生活等等生态链接,商品、销售等一系列、大面积一系例的严重悖论。在中国一个国家之内、两级地方执政者下达了行政命令,但做为一个有13亿人的中国、中国公民、还必须有更深、更远的整体考量与实践,还有整个广州市的社会环境——城市链的延伸,人民经济生活的生态,工业、商品及全中国行政、法律、人文等等的传承问题。从另一个层面意义上来讲:广州市,并不仅仅是广东省的广州市,也有可能是中国城市、13亿中国人吃、喝、衣、住、行等等的一个方面的重要指向。

中国国家法律根源更重要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58条规定:“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电动自行车在非机动车道内行驶时,最高时速不得超过十五公里”。这就是说,广东省政府批复的广州市“电动自行车不予登记,不准上路行驶”的规定,公然违反了国家《交通安全法》;广东省、广州市的这一规定面临着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58条规定违法追述;还有,若使用《广东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禁电单”,那么同样《广东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也将面临国家《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违法审查;若真再扣车、拘留人,是谁违法?违背了什么法?是国家法律、还是地方法规?

在国家法律、地方规定与地方政府批复之间,谁更能代表这个国家的根本法律和意志?到底是谁在违反法律?又是谁公然违法、公然乱施政?

行政“禁行”命令,是广州执政者自电动自行车诞生之日起一贯的立场,但一直以来自始自终、从来都未曾真正“令行禁止”过。而对全中国绝大多数城市开始合法“放行”电动自行车的今天,广州市的执政者决定却逆流而上,无疑是一个大胆、破天荒的决策。与中国国家首都1200万户籍人口的北京市“放行”相比,公民们只能用“天地差别”来对比,除此之外,你只能在北京(国家首都)与广州(省会城市)之间用浮想联翩、“胡思乱想”来进行深入浅出、人与人、城市与城市的“中国特色”比较……

报道说广州“禁行”电动自行车“何时禁、怎样禁,没有明确的方案”(见同日《新快报》封面文章及A8版《禁止电单车上牌上路》文章,最后一段)。这一归根结底一点都不奇怪:中国电动自行车产业正在全中国乃全世界势如破竹、夺城掠地遍及全大江南北的公然“合法化”,大有当年“自行车王国”发展趋势。而今,摆在电动自行车在全中国及所有城市面前的根本源头问题是:只准生产、源源不断出生,不准销售买卖电动自行车有多大可能?只准全国各地的“合法”销售买卖,不准广州市“合法”销售买卖这又有多大可能?既然可以“合法”买卖销售,却不能“合法”的使用,这又是什么逻辑和哲学?——生态环境链,是解决矛与盾、阻抗的关键所在,也是解决社会冲突、和谐中国唯一途径。

执政、决策者长期“禁单”、却又长期拿不出“何时禁、怎样禁,没有明确的方案”,说明“禁单”还缺乏足够让公民、民心的支持和让国人们“以理服人”的确凿事实和理论支撑。在电动自行车全国性生产、销售买卖、使用的社会链条中,一如、毒品樱傈大烟,允许种植,允许买卖销售,吸毒就当然违法犯罪?(而法律是:种植、销售、吸嗜等一切环节的链接都被打击、属于违法犯罪);二如、电动自行车,允许合法生产,允许合法销售买卖,就是不能合法使用、拥有?这是一个国家法律与现实的严重悖论。就象一对男女,允许合法结婚,允许合法生仔,就是不给“合法”的《出生证》、而不予办理“合法”的《身份证》?

“禁单”,希望能摆脱中国长期50多年一贯制一言堂——“执政说”的俗套;能摆脱“一把手有绝对真理,二把手有相对真理,其他人没有真理”(见2005年2月7日《人民日报》第9版《营造党内不同意见平等讨论的环境》一文,作者邵景均)执政者一手遮天的俗套。广州市决策者“禁电单”的决心可谓 “比天还大”,但事实上自“电单车”出世的第一天起,广州市的电单就在行驶至今日、未来,从来就没有真正被禁行过。只要全中国允许“合法”生产、销售电单车,只要广州市周边允许“合法”生产、销售电单车,那么广州市禁行电单车就面临着永远的环境矛盾和实施的执政冲突,这就是辩证法、是生态环境学、经济学、大自然学说的不可抗拒。

在中国国家首都北京市与广东省省会城市广州市对电单车的禁与放之间,尽管没有太多的根本联系和任何逻辑关系,但人们还是进行当然源头的比较。从人口学,从经济学、从发展学、从特区学、从国际学、从所有的综合交叉学科、从人类学的所有学科范畴,广州市都不应该比北京市更有“天大”的理由,除非广州市象香港那样有“特区”边界和列外的资本主义制度的保障。几乎是中国“国粹”放烟花鞭炮就是一例,能禁掉中国人这种5000年来的“劣性”吗;还有搞“文化大革命”,当年的中国照样有比天还高的豪言壮语。但一个国家、执政者与公民之间,需要“用法律来统治人民(公民),人民(公民)对统治者进行法律管束”——只有这样才能有国家的真正和谐,才能让国家和执政继续向前推进“依法治国”!

还要值得深思的是:做为法律,一个国家的法律或一个区域性法律规定,大相径庭的一地“合法”、而另一地就当然“违法”,当一个驾电单车者的自广州市周边城市进入广州市时,此“违法”将受到法律的制裁,彼“合法”将受到法律的“环保”嘉奖,中国大大小小的城市都设置这样的区域“割据”,让中国公民怎么办行路?

 广州市执政者决策、决定“禁行”电动自行车的问题,要“何时禁、怎样禁”得到根本实施,不可能是靠罚款、行政命令就能一蹴而就、“令行禁止”。必须解决电动自行车在广州市、广东省、乃至全中国外延的“合法生产,合法销售”的这一广泛性社会、经济等等的链接问题。广州市、广东省当局,有权力阻止电单车在广州市内及周边生产、销售吗?不能!那么,有“合法”的生产与销售,没有合法的“出生证”“身份证”的电单车生态链,则必然会继续延伸——这也是“大自然法”野火烧不尽、春风吹又生的必然游戏规则。

“禁令”还需在法律、法理及成长环境、社会生态链接上加以考量,否则一如过往“禁”照样、“行”照样、令照发,岂不画饼充饥、自欺欺人遗笑历史(广州市曾统一下令安装“防盗网”,后又统一下令撤除“防盗网”,怎么会天上地下都是对,而唯一犯错的禁是全体公民?)若要执政者与市民真正共嬴和谐,那么社会环境链接是谁都无法回避、进而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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