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动车出了事故,可由保险公司“埋单”?

来源:绍兴网-天天商报      2010/12/22   浏览8782次   

电动车容易出事故已成共识,然而,对这种事故中的伤亡却少有保险公司赔付。

 

昨天,“绍兴人保财险”正式涉足这一领域,首次面向绍兴县30多万名电动车主推出了电动车第三者责任险。据“人保财险”有关人士介绍,这一险种分为50元和70元两种保费标准,遵循自愿投保原则,如果市场行情稳定,该险种有望在全市铺开。

 

据了解,早在2009年,中国人保财险浙江分公司就制订了《非机动车辆第三者责任保险条款》,然而,由于此前电动车的备案登记还不完善,保险的可操作性较小,因此一直在小范围内推行,我市购买这种保险的电动车主也不多。不过,自今年11月份我市公安部门推出电动车防盗备案登记制度之后,这一难题得到有效破解。

 

根据《非机动车辆第三者责任保险条款》,保险非机动车是指保险单中载明的、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上牌或依照当地政府的有关规定、以人力或蓄电池为辅助能源、可以上路行驶的交通工具。这意味着,所有在公安部门进行了防盗备案登记的电动车车主,都有权购买这一险种。

 

据人保财险绍兴支公司有关负责人介绍,这次推出的电动车第三者责任险主要有两种保费标准,一种为50元,一种为70元,保险期限均为一年。其中,50元标准是对第三者人身死亡、伤残的保险,赔偿限额为人身死亡、伤残限额5万元和人身医疗费用限额5000元。“也就是,选择这种标准保费的电动车主,如果在事故中造成他人死亡,保险公司最高可以赔付5.5万元。”

 

选择70元保费标准的,即在投了第三者责任保险的基础上,附加投了驾驶人员保险。这种标准的保险,除了对第三者死亡、伤残进行赔付外,还可以对驾驶人本人发生意外进行赔付。“附加的驾驶人员保险,赔偿限额为人民币1万元,而意外伤害医疗费用赔偿限额为1000元。两个额度相加,保险公司最高可以赔付6.6万元。”这位负责人告诉记者。

 

不过,需要指出的是,这次“人保”推出的电动自行车第三者责任险与传统的机动车第三者责任险有所不同:即电动自行车第三者责任险中要求驾驶人仅限于被保险人本人,如果是被保险人以外的人驾驶,一旦发生事故造成伤亡的,保险公司将不予以赔偿。

 

有保险界人士表示,电动自行车三者险与机动车三者险、摩托车三者险有相似之处,但是后两种产品是属于强制投保,而前者将由消费者自愿购买,到底有多少人愿意购买这个产品还是个未知数。不过,“绍兴人保财险”仍然看好这一险种,其有关负责人表示,如果市场行情稳定,将在全市铺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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