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动自行车作为一种新型代步工具,具有操作简单、舒适轻快、价格适中等优点,已越来越受到消费者的欢迎和喜爱,拥有广泛的大众市场。为了了解电动自行车产品质量状况,省质监局于2010年第3季度组织对全省电动自行车开展省级监督抽查工作,现将情况通报如下:
一、基本情况
本次抽查在全省生产领域及合肥、蚌埠两市流通领域共抽取样品60组,其中生产企业29组,流通领域31组,经检验,合格54组,抽样合格率为90%。其中,在生产领域抽取的本省企业29组产品全部合格,生产领域抽样合格率为100%,在流通领域抽取的样品有6组不合格,流通领域抽样合格率为80.6%。
二、质量分析
根据《电动自行车产品监督抽查细则》,本次抽查检验项目共21项,涉及不合格项目有12项,分别是:最高车速、制动性能、整车质量、脚踏行驶能力、脚蹬间隙、制动断电装置、欠压过流保护功能、百公里电耗、轮胎宽度、反射器和鸣号装置、前后轮轮辋与前叉车架平立叉两边间隙的相对偏差、说明书的要求,除最高车速和制动性能为否决项目以外,其它项目分别是重要项目和一般项目。虽然抽样合格率达到90%,但是仍有部分电动自行车产品存在着一些非否决项的不符合项目, 具体情况如下:
1、最高车速(否决项目)
国家强制性标准GB17761-1999中对此项作出明确规定:电动自行车最高车速行驶应不大于20km/h。本次抽查此项不合格组数为3组,主要是生产企业为了迎合部分消费者需求,出厂时车速未进行严格控制,车速超标。
2、制动性能(否决项目)
标准规定电动自行车以最高车速电动骑行时,干态制动距离应不大于4m。导致该项不合格的主要原因是整车重量超重,速度超标,造成惯性大,在操作制动时,不能有效制动,制动距离过长,在骑行中存在安全隐患。
3、整车质量(重要项目)
标准中规定电动自行车整车质量应不大于40 kg,严格控制整车质量的目的是为了减小刹车惯性及防止电动自行车摩托化,同时能够节约电能,增加续行里程。抽查结果显示,55组样品存在整车质量超标情况。
4、脚踏行驶能力(重要项目)
脚踏行驶能力是指当蓄电池没电或出现意外导致电动机无法动作时,电动自行车应能够脚踏骑行,标准规定30min的脚踏行驶距离应不小于7km。本次抽检60组中,此项有25组不合格。究其原因一是轻摩化的电动自行车不具有脚踏骑行功能;二是由于车轮太小,前后链轮没有合理的传动比,电动车中轴太长,所装脚踏装置不适于骑行人的体位及用力状态,无法很好地完成脚踏行驶能力。
5、脚蹬间隙(重要项目)
脚蹬间隙项目主要考核脚蹬离地面的距离,如不合格可能使电动自行车在骑行转弯时脚蹬触地,无法正常转弯,易使车辆失控造成危险。本次抽查有18组不合格,主要是电动自行车的设计轻摩化,未配置脚蹬,导致不符合标准要求。
6、制动断电装置(重要项目)
标准规定电动自行车应装有制动断电装置,在制动时应能自动切断电源。制动断电功能的缺失,在刹车后就不能自动切断电动机的电源,电动机仍在工作,如果此时突然松开刹制动,电动自行车就会发生前冲导制骑行人失控,从而极易发生危害人身安全的危险。
7、欠压、过流保护功能(重要项目)
设置欠压、过流保护功能的目的一是为了防止蓄电池过度放电,确保蓄电池的使用寿命;二是为了防止大电流放电对蓄电池、电机、线路的损害,有效保护蓄电池、电机等部件;三是短路保险装置可以防止电动自行车在异常情况下(线路短路)烧毁线路,防止引发火灾等事故。抽查中有18组产品该项目不合格。
8、百公里电耗(一般项目)
电动自行车以电动骑行,100km的电动消耗应不大于1.2kW.h,抽查结果显示有48组产品该项目不合格。
9、轮胎宽度(一般项目)
标准规定电动自行车车轮的轮胎宽度应不大于54㎜。本次抽查中有16组样品车胎宽度超标,最大配置车轮的轮胎宽度达到了66mm。
10、反射器和鸣号装置(一般项目)
本次抽查中有46组样品不合格,主要是生产企业没有按产品标准要求,少装或漏装反射器,不能保证电动自行车夜间骑行的安全。
11、前、后轮轮辋与前叉车架平、立叉两边间隙的相对偏差(一般项目)
抽查中有16组样品该项不合格,导致此项不合格的原因,一是车架本身偏差过大,二是安装质量不合要求。
12、说明书的要求(一般项目)
产品使用说明书是产品最基本的组成部分,主要在于正确指导消费者的安全使用、维护保养、注意事项,并明确标明产品的性能参数。国家标准GB17761-1999对此作出了非常明确的内容规定。本次抽查有40组样品实物检查不符合规定要求,主要是生产企业不了解产品标准要求,使用说明书编制不规范缺少必需内容等原因造成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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