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动自行车:广东禁令再起惹争议

来源:法制早报      2006/11/20   浏览6466次   

近日,广东省、广州市几乎所有媒体都在重要位置、第一时间报道了广东省政府批复、广州市执政者再次决定“禁行电动自行车”的报道。

可以说,这是中国绝大多数城市、特别是中国国家首都北京市由“禁行”到“放行”电动自行车之后,第一个再次决定“禁行”电动自行车的大城市。这除了关系到中国南方第一大都市、广州市这座800万户籍人口城市公民生活和未来的走向,还关系到13亿中国公民、所有城市对替代“自行车王国”——电动自行车的命运更广泛的猜想。

国内大多数城市对电动自行车的态度是“放行”,而广东省、广州市两级政府却重新决定“禁行”。

“禁令”惹民众热议

支持禁令方观点:危害交通安全应该禁止

“我赞成禁止电动自行车,抛开大道理不说,我身边骑电动车出事的太多,他们还常常骑上人行道,到处乱窜,有时从背后忽然冲过来,刹车也经常刹不住。以至于我上班步行或骑自行车,看到电动车冲过来就赶快躲。我觉得这么危险又这么容易普及的交通工具应该禁止。”

“电动自行车刹车的声音太刺耳了。恐怖!让我神经衰弱!”

“它的速度远远超过了在慢车道行驶的速度,让骑自行车的人感到害怕,常常是它的受害者。在快车道上行驶速度又不够,会造成快速道的障碍,堵塞交通。由电动车造成的交通事故每天都有。”

“我赞成禁止电动自行车上路上牌,该车速度快于自行车,而且行走时没什么声音。如果没有经过一定训练的人上路实在太危险!最可怕的用过的废旧电池,国家在没有制定颁布相关回收制度前,电动自行车大量使用,会给人们赖以生存的土地造成大量的污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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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对禁令方的观点:缺乏合理解释,政令难服人心

“富人和官爷你们有轿车舒服了,你们占了城市道路的一大半,你们可以直接通过十字路口,逼行人和骑车人绕斑马线行走,这还不够吗?何必还要禁止电动车,逼百姓挤公交或者步行呢?”

“城市道路是社会的公共资源,在当今公交服务严重不足(速度慢、费用较高)的情况下把这种资源只让给有钱买车的人,而剥夺广大中低收入群体使用道路资源的权利,就是把广大中低收入群体的利益全部让给高收入的少数人,这无异于劫贫济富。”

“作为交通工具都有权上路!电动车上路可造成交通事故,难道机动车造成的事故少吗?我们不能因此而拒绝新生事物!”

“当初卖的时候为什么不管?现在大家觉着方便都买了,居然又不让骑了,请问能退货吗?出台政策为什么不从便民利民的角度多想想呢?”

“大力开发电动代步车,净化环境,减少污染,不能禁止电动自行车!”

“其实,我们国家的监管本来就有问题,现在的状况完全是可以预见的,电动自行车本来各方面性能不好,为什么国家就能通过其生产呢?现在看到了问题,却要禁止,这禁止的是什么?人民出了钱,买了国家允许厂家做的东西,却还要被抓被禁,人民的利益何在?”

善后工作依然棘手

“我上个月底花1300元才买了辆电动自行车,可是不出十天,我的车子就不能上路了。我那钱不是花得太冤了?就这几天时间,我就要承担一千多元的损失?”海珠区个体户老胡有着一肚子怨气。

“政府部门到现在也只是说要禁,那车子怎么办,难道摆在家里当菩萨供着啊?”一些车主诉说自己的困惑。

像老胡这种在“禁电动自行车”消息发布前买车的情况,应该只属少数,但数十万辆电动自行车车主们,在广州全面禁电动自行车上路行驶之后,他们的车辆又该怎样处理呢?

有广州学者认为,政府既然作出了一项决策,就理所当然要为这项决策所带来的负面效果负责。最大的问题是如何处理好市民手中的这批电动自行车,像摩托车报废领取补偿金的方式,未必不能考虑。

政府应该正视“禁电动自行车”所遗留下来的问题,处理好各方关系。可以考虑的做法是建立起电动自行车的回收制度,对于市民手头的电动自行车,可依据使用年限折旧返还一定的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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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大代表:“禁令”应当作出解释且经民议

目前一些全国人大代表认为,政府应当为禁止电动自行车上牌照、上路作出合理解释,理由如下:

必要性:一项科学的决策必须体现“以民为本”。百姓出于出行的方便,目前解禁的呼声比较高。其实,到底是“禁 ”还是“疏”,政府应当经过深入调研,广泛听证,严密论证后再作出科学的决定。与此同时,交管部门有义务对电动自行车的技术性能向生产厂商提出建设性意见,促使其达到上路行驶的要求,为政府提供科学的决策依据。

紧迫性:有人认为“禁行”是最省事、最见效、最能体现政府权威的办法。然而广东现有电动自行车数十万辆,一旦禁止上路,必然损害这一群体的切身利益。所以“禁”并不是办法,如何对道路交通加强疏导、完善电动自行车的技术性能才是当务之急。

可行性:中科院一些著名的科学家曾多次预言:未来的城市交通发展模式将由快速轨道公共交通、电动汽车、电动自行车三个层次复合构成。随着城市“限摩”、“禁摩”政策的实施,无污染、无噪声的电动自行车必将作为公共交通的补充,在未来的立体交通构成中扮演重要角色。

《广东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作为地方性法规,规定地级以上人民政府禁电动自行车的程序是:应当公开征求意见,正式报省政府批准。尽管从报道中,我们看到在6月份举行了征求意见座谈会,但是应该说离真正的“公开征求意见”有距离。至少,与此最直接相关的现有电动自行车车主、禁摩后准备以此作为首选替代的潜在车主以及从事电动自行车生产和销售的商家,他们的声音没有充分和足够地表达,否则,不会有如此多高调反弹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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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政令违背国家法律

有评论认为,“禁电单”需要“理由”和“承诺”,但无论如何,电单车在北京及全中国大多数城市可以“合法”的当然行驶,到了广州就“非法”,甚至驾驶“不超标”、国家标准允许的电动车“也将予以扣留”,可以被“拘留”。在法律的禁与放之间,一个中国之内,出现了中国历史上曾经经典描述过“南辕北辙”、“南腔北调”。

广东媒体报道广州市执政者决策“禁行”电动自行车时,统一特别强调了“广东省政府正式批复广州市政府,同意广州市在全市范围内(含从化、增城市)对电动自行车不予登记、不准上路行驶”的决定。

广东学者巩胜利认为,从中国立法程序上来看,这是一个标准的行政命令。广州市执政者上报广东省政府的用意非常明确,就是要取得上一级政府对这一执政决定的支持。

此举的依据是《广东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14条的规定:“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等安装有动力装置的非机动车实行登记制度,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后方可上道路行驶。地级以上人民政府在本行政区内对电动自行车和其它安装有动力装置的非机动车不予登记、不准上道路行驶作出规定的,应该公开征求意见,报省政府批准。”

但对广东省政府批准广州市“电动自行车不予登记、不准上路行驶”(包括所有的电动自行车)的决定,依然与法律、生产销售、社会生活等产生了的严重碰撞。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58条规定:“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电动自行车在非机动车道内行驶时,最高时速不得超过十五公里”。

这就是说,广东省政府批复的广州市“电动自行车不予登记,不准上路行驶”的规定,显然与国家交通安全法相违背;同样,若根据《广东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而下发“禁电单”,那么《广东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也明显与国家道路交通安全法相违背。

在国家法律、地方行政法规与地方政府批复之间,地方行政法规与地方政府批复显然不能与国家法律相抵触。而广东省、广州市两级政府“下禁令”一刀切的做法又怎么能够做到政令顺通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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