汽车时代 更需要讲究行车规范

来源:法制生活网      2012/2/21   浏览652次   

从根本上改变行车陋习,还必须从树立规则意识开始,而只有严密无缺的执法,才能在公众头脑中形成持久的规则意识。


    2月16日晚,北京市簋街一家米线店起火,消防车赶赴救火途中,不仅未获社会车辆让行,反遭并线超车。该事被网友拍成视频传上网后,引起热议。


    汽车时代的出行秩序,根本上还是依赖于规则的效力保障。与过于宽泛的道德期许相比,培养公众的规则意识更为急迫。我国《交通安全法》明确规定:“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执行紧急任务时,可以使用警报器、标志灯具;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不受行驶路线、行驶方向、行驶速度和信号灯的限制,其他车辆和行人应当让行。”如阻碍通行的,按《治安管理处罚法》可处警告罚款乃至拘留。遗憾的是,这种本身缺乏执行细则与力度的规则,远不如禁止闯红灯那样,在公众头脑中形成强有力的约束性效力。

    据一线救护人员估算,大约30%的伤病员,因为道路拥堵、让行困难而耽误了最佳治疗时机。类似消防车、救护车等常常遇阻,但一些特权车却能够拉响警报一路畅行,严重背反的现象背后,隐含着公众规则意识欠缺的潜在原因。一定程度上说,正是因为特权意识过浓,人们习惯于对特权车的避让,对那些在立法上享有特权而实际并无特权的车辆倒无所顾忌了。


    可见,对于执行急救任务车辆享受的优先通行特权,在国家立法保障到位的前提下,就必须通过严格的执行来确立起公众的行为预期。目前存在的最大问题,就是执行的偏漏,一些交警即便发现此类抢行,至多也是提出警告,相反对那些法律上并不享有特权的领导者车辆违规,则视而不见。


    也有人建议制订消防车辆特别条例,赋予其超越所有车辆的特权。这样的思维虽有校车立法的先例,但并非化解汽车时代交通秩序紊乱的根本之道。即便忽略其执行性和实际效果,这种一事一法也不可能为每一个车主提供规则之治的普遍保障。从根本上改变行车陋习,还必须从树立规则意识开始,而只有严密无缺的执法,才能在公众头脑中形成持久的规则意识,才能杜绝人们一时规避的侥幸心理,也才能让立法者当初所预期的秩序图景落地生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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