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动自行车:“禁”“解”之争(下)

来源:      2007/1/15   浏览8182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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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电动自行车给广大市民带来便捷、实惠和环保的同时,我国南方一些大中城市却正如火如荼地禁止电动自行车上路,或建议取缔自行车道(有的已取缔)或缩小宽度。

近几年来,关于电动车禁行的话题反反复复,到底该禁还是不该禁?怎么才能符合发展的需求,符合老百姓的要求?从上月8日起,本报胜平接待室针对这一现象展开了民生话题讨论。读者、网友对此问题反应强烈,许多读者、网友发来短信、帖子、信函提出各自的看法和意见。

有利有弊 应多引导

网友“烟雨平生”:我倒觉得不是禁不禁的问题,相对摩托车来说,电动自行车更环保,但也更不安全,要让它扬长避短,只能是限制使用,比如性能上,速度不能过快,在行驶道路上,有规范的条文限制,并加以指导。总之,怎么能让百姓实惠,才是最根本的。

网友“醋溜土豆丝”:电动车虽然有的方面存在弊端,但是从大处看还是不能一禁了之的。但是管理一定要跟上。在路上经常可以看见电动车在机动车道或者非机动车道上甚至斑马线上闪来闪去,看得人心惊肉跳的,安全隐患很大。还有就是电动车经常会无声无息地滑到你身边,然后倏地一下擦身而过,吓人一跳。

网友“chenyiyun”:电动车闯红灯、逆向行驶、不按规定车道行驶等现象,是因为制约机制未跟上。它是处于机动车和非机动车之间的交通工具。在某种意义上把它列入非机动车类是不恰当的,我觉得可参照摩托车的划分方法,上黄牌还是上蓝牌,驾驶人是否需有驾驶证,要考交通规则。

交通压力大是因为我国人口因素决定的,不单是电动车的上路行驶造成的,主要症结应归结到国家相关部门的规章制度未及时跟上。电动车发展势头很猛,车速、车重、刹车等技术参数参差不齐。我觉得,可以制定相关技术参数来定义电瓶车,车速、车重等技术参数超过电瓶车的规定,就按机动车辆的标准来执行,这样多方都有利,厂家不会乱超标生产,要生产也可以,按机动车辆来执行。买家要买超标车,那就要受到考驾驶证、上机动车牌等因素的制约,交警部门有章可依。从现在市场的占有率来看,电动车是有相当的群体支持的。有些部门一味地封杀电动车,会制约新生事物发展,如果当年人类封杀汽车、摩托车的话,现在的世界又是另一番景象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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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地制宜 重视教育

网友“ADY”:游荡于很多摩托网站,禁摩托的也只有中国,禁小排量汽车的也只有中国。国外一直在提倡小排量,节约型的社会,为什么中国就有这么多的禁止呢?我很怕电动车,悄然无声地从身边飞过,尤其是有次驾车拐弯时,差点和一飞驰的电动车撞上。其实大家都遵守交规了,那用得了禁止吗?

网友“雪域格桑”: 自行车比公交车要快,其实很多大城市都已经出现类似的严重状况。如今生活水平的提高,摩托车的换汽车,电动车换摩托车,没车的买电动车,但是国家的道路建设没有跟上经济的发展,实际上更重要的一个原因是国民的交通素质远远没有跟上。放眼看发达的地区,如香港,这么小的马路,而且都是单行线,从来不堵车,很少有交通事故,街上几乎没有警察,为什么?是大家的意识和素质,所以要根本解决问题,是应该更重视教育的问题,如果人人都按交通规则来行驶,很多难以解决的问题都可以迎刃而解了。

网友“corbie”:电动自行车首先是作为一种平民的廉价代步工具,具有能耗低、体积小等等诸多优点,深受普通老百姓的青睐,从电动自行车逐年的增长和巨大的保有量可见一斑,所谓的不安全,车辆质量不过关,那是生产厂家和销售商的问题,政府应当严把销售、生产厂家的质量,而不是简单地限制老百姓使用,试想现在有病猪、红心蛋、毒米,难道就禁止大家吃米吃蛋了吗?这是很可笑的逻辑。

市区现状

金华市本级的电动自行车上牌业务是从2002年7月20日开始办理的,到目前为止已为市区的4万多辆电动自行车办理了上牌登记。根据目录管理的要求,凡符合GB177611999《电动自行车通用技术条件》和《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要求》(DB33/5722005)的型号的电动自行车,经省级鉴定合格后,省公安厅交通管理局下发《电动自行车上牌目录》,对市民购买《目录》中公布的型号的电动自行车,交警部门应当对该车进行注册登记,并给予上牌。

但是,近几年一些厂商受利益驱动,一味迎合消费者贪大求快的需求,无限制地提高电动自行车的行驶速度,增大车辆外形尺寸,增加整车重量,生产不符合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我市一些电动自行车销售商店,为追求更多利润而非法经销未经国家技术鉴定、不符合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并欺骗消费者,造成部分消费者购买后无法上牌登记,同时也严重危及交通安全。

2004年2月3日,省经贸委、省公安厅、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省质量技术监督局、省环保局下发了《关于加强电动自行车生产销售上牌管理的通知》(浙经贸轻纺[2004]103号文件),就电动自行车的鉴定、上牌、销售流通、生产企业的监督管理以及废旧电池的回收等职权进行了明确的规定。对符合国家规定标准而且上《电动自行车上牌目录》的电动自行车的上牌及在道路上行驶的安全管理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依法负责;对生产、销售流通领域的监督管理由工商行政管理局、质量技术监督局依法负责。市民对企业生产不符合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并欺骗消费者的行为可以向工商行政管理局、质量技术监督局举报,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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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公安局交警支队直属一大队也就此提出了意见和建议:我大队电动车上牌业务一直是严格按照省公安厅交管局下发的《电动自行车上牌目录》办理的。无论是上牌的程序还是路面查处电动自行车的违法行为都是按照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的原则公正执法的,而社会上有一部分电动自行车不能上牌这一现象,并非由公安机关道路交通管理部门造成。我大队办理电动车牌照工作一直没有中断过,到目前为止已为市区的近43000辆符合标准的电动自行车办理了上牌登记手续。只要在公安厅交管局下发的《电动自行车上牌目录》中包含的电动车型号就可以顺利地在我大队上牌登记,《目录》中有的电动自行车,说明该车符合GB177611999《电动自行车通用技术条件》(所谓电动自行车是以蓄电池作为辅助能源,具有两个车轮,能实现人力骑行、电动或电助动功能的特种自行车。最高车速应不大于20km/h,整车质量不大于40kg)和DB33《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要求》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相关规定,交警部门应当对该车进行注册登记,并给予上牌。所以说《目录》内厂牌型号的电动自行车是符合国家规定的合格产品。没有包含在《目录》内的电动自行车严格来说就是不符合国家标准的产品,不能在市场上销售和使用。而造成目前大量电动车无法上牌的原因,归纳起来有以下几点:

一、厂商受利益驱动,大量生产不符合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一些厂商一味迎合消费者的需求,无限制地提高电瓶车的行驶速度,增大车辆外形尺寸,增加整车重量,其性能上已经远离了非机动车范畴。电动自行车销售商在相互激烈的竞争中,为追求更多利润而非法经销未经国家技术鉴定的电动自行车,从而扰乱了市民对电动自行车标准的认知,造成貌似摩托车的电动车泛滥。

二、经销商浑水摸鱼,欺骗消费者。许多消费者在买车时虽然非常喜欢大型豪华电动车但也总是心存疑虑:万一以后电动车要上牌登记,我买的车能上牌吗?当他们怀着这个疑虑问经销商时,得到的往往是拍着胸脯的保证:绝对好上的,没有任何问题。而这些保证都是没有任何法律效力的,经销商也不会因这一句不负责任的承诺承担任何法律责任。消费者的知情权就这样被忽略了,经销商眼中消费者的其他合法权益也被巨大商业利益取代。

三、生产、销售领域职能部门监管不力。一边是生产厂家加班加点,不顾国家法律法规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赶制“超标”电动车。一边是商家如火如荼,大声叫卖非法“超标”电动车。还有一边是,消费者热情高涨地购买非法电动车。出现这样的局面,我们认为,工商、技术监督等相关监管部门对生产、销售环节监督、管理、查处不力是非常重要的原因。而作为维护广大消费者合法权益的民间组织消费者协会,也未及时发现这一严重侵害消费者权益的问题,及时作出消费预警,造成受侵害的消费者群体越来越大。

综上所述,我们不难发现,生产厂家、销售商家、广大消费者以及相关监管部门共同导致目前电动车市场的混乱无序局面。而作为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以上的各个环节是没有监督和管理职能的,也就是说,交警部门只能对登记、上牌、上路的电动车有管辖职权,而生产、销售出现的各种违规违法行为无法进行管理和处罚。所以我们建议广大电动自行车用户用以下方式维护自身权益:

1.购买电动自行车时仔细询问核对所要购买的电动自行车是否在《上牌目录》当中,坚决不购买不符合标准的超标电动自行车,我支队也将按照省《办法》要求,及时公告、更新电动自行车上牌目录。

2.已经购买超标电动自行车的消费者,要及时与销售方取得联系,要求经销商或厂家承担因生产、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产品给自己带来的经济损失。当无法协商解决时,应当通过消费者协会或法律途径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3.我大队将建议政府组织安监、工商、技术监督等部门开展联合行动。通过政府发布公告并运用各种新闻媒体的宣传手段,营造打击生产、销售不符合标准电动自行车和查处无牌电动自行车的强大声势,彻底扭转在电动自行车生产、销售和使用等管理环节上的被动局面,将电动自行车生产、销售和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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