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年12月28日,欧盟在其官方公告上公布了对原产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的自行车鞍座的反倾销初裁结果,确定将征收30.9%的临时反倾销税,并称临时反倾销措施即时生效并在六个月内适用于欧盟27个国家。
据悉,国内有3家企业获得较低税率为7.5%,分别是:祥力自行车配件(太仓)有限公司、宏力自行车配件(顺德)有限公司、世畅自行车配件(深圳)有限公司。还有2家企业免征临时反倾销税,他们是巨群自行车配件(深圳)有限公司和维乐车料(昆山)有限公司。
本案是由欧盟鞍座生产商协会ESMA于2006年2月22日向欧委会提出诉讼发起的,申诉书上称此举得到欧盟90%以上鞍座生产商支持,主要是Selle Royal及其关联企业。欧委会在接受申诉后开始着手调查,发现“在2002年1月1日至2005年12月31日为期三年的调查期内,从中国进口的鞍座数量增加了343%,市场份额扩大了19%,同时使欧洲市场鞍座价格下降了70.1%。同时期,由于来自中国的鞍座数量及其市场份额持续上升与整个欧盟自行车产业经济恶化相关,价格仅仅是其中一个表现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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