禁止电动自行车上路合法吗?

来源:大河报      2007/1/24   浏览27086次   

2006年底,广州市政府为了解决电动自行车占道超速行驶,缓解交通压力的情况,经广东省政府批复同意,在全市范围内禁止电动自行车上牌上路,此举在社会上引起广泛争议。而广州市民叶存环更是将广州市番禺区交警大队告上法庭,成为第一起“禁电”行政诉讼案。与此同时,一些城市准备效仿广州进行“禁电”。那么——禁止电动自行车上路合法吗?

背景新闻

据大河报报道,1月8日,广州“禁电”第一案在广州市番禺法院开审。经过两个小时的激烈辩论,法庭宣布休庭,没有当庭判决。而此前,在社会上,关于“禁电”是否合法的争论也一直没有停止。

2006年11月14日,广州市公安交警部门发布通告,自同年11月15日起广州市正式全面禁止电动自行车上牌、上路行驶,11月15日至11月30日为纠正教育期,暂不处罚。自12月1日起,将对上路行驶的电动自行车进行处罚。

此前,广州市政府基于交通管理与安全,根据《广东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十四条“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等安装有动力装置的非机动车实行登记制度,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后方可上道路行驶。地级以上人民政府在本行政区内对电动自行车和其他安装有动力装置的非机动车不予登记、不准上道路行驶作出规定的,应该公开征求意见,报省政府批准”的规定,决定在广州市全市行政区域内(含从化市和增城市)禁止电动自行车上牌、上路行驶,并报广东省政府批复同意。

根据“禁电令”,对于违法上路的合乎标准(电池作助力、有脚蹬、时速低于20公里、车身重量不超过40公斤,四条件缺一不可)的电动自行车,交警将要求车主出示正当来源的发票等,罚款50元;如果无正当来源证明,最高可扣车处理。而对于那些超标的电动自行车,以机动车违法处罚,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对驾驶人处以200元以下罚款,扣3分,并依法扣留无牌机动车。对拒不接受处理,阻碍执勤民警依法履行职务的,公安机关将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从重处罚,处以十日以下的行政拘留。构成犯罪的,还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对于“禁电令”,广州市民议论纷纷,有的对其合法性提出了质疑;有的则对政府对市民已购买的电动自行车不作任何赔偿或回收提出了不同看法。

11月20日,广州数十家自行车、电动自行车企业集体提议暂缓“禁电令”。
2006年12月7日,广州市民叶存环两度“违规”骑电动自行车上街,遭遇交警扣车。第二天,她一纸诉状将番禺区交警大队告上法庭,并向番禺区公安分局申请了行政复议,要求撤销交警的这项行政强制措施并返还被扣车辆。

今年1月8日,“禁电第一案”在广州市番禺法院开审。庭审中,作为原告的电动自行车车主叶存环和代理律师浦志强、王井云与公安局的两位应诉者展开了激烈辩论。庭审围绕警方扣车的合法性展开,而被警方视为执法依据的“禁电通告”成为双方辩论的焦点。经过两个小时的激烈辩论,法庭宣布休庭,没有当庭判决。

据了解,目前广州市内电动车销售量几乎为零,经销商、生产商不堪重负,大量店铺倒闭。同时,常州、沈阳等地相继出台了限制和取缔电动车的措施,深圳、西安、东莞等地政府也在积极准备跟进。

据相关报道整理

观点1

“禁电令”在法律上存在瑕疵

卢国伟(郑州大学法律硕士):

从法律上看,我认为广州“禁电令”不符合法律规定,在立法程序上也有瑕疵,应予纠正。

首先,电动自行车在法律上属于“非机动车”。《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将电动自行车规定为非机动车。该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非机动车’,是指……虽有动力装置驱动但设计最高时速、空车质量、外形尺寸符合有关国家标准的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电动自行车等交通工具。”由此可见,国家立法给了电动自行车以“非机动车”的“身份标签”,有着与自行车一样的法律地位,同样具有上路权。《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八条规定:“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电动自行车在非机动车道内行驶时,最高时速不得超过十五公里。”并未赋予地方政府禁止其上路的权力。而《广东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十四条将电动自行车“不予登记、不准上道路行驶”的“封杀权”赋予地级以上人民政府,显然是违背《道路交通安全法》的。

其次,广州市出台“禁电令”的公开性和公正性值得商榷。我国《立法法》第五条规定:“立法应当体现人民的意志,发扬社会主义民主,保障人民通过多种途径参与立法活动。”一项科学的决策必须体现“以民为本”。到底是“禁”还是“疏”,政府应当经过深入调研,广泛听证,严密论证后再作出科学的决定。即使根据违法的《广东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十四条的规定,广州市政府出台“禁电令”也应“公开征求意见”。而据报道,广州市交警部门曾召开过三次座谈会,但是离真正的“公开征求意见”有距离,“禁电”相关利益方如电动车厂商、经销商、电动自行车车主、自行车协会等的声音没有得到充分表达,否则不会有如此多高调反对的意见。这显然不符合公开性原则,说明“禁电令”的出台缺乏广泛的民意基础。同时,广州“禁电”没有考虑弱势群体的出行方式,对无噪音无污染的电动自行车实行“一刀切”,其公正性同样值得商榷。

再次,广州市政府对市民手中符合标准的电动自行车不予补偿是不合理的。2004年《宪法(修正案)》明确规定,“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公民的私有财产进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行政许可法》中依赖保护原则是一条非常重要的原则。当公权力原来许可之事,由于重大变故或者原来依据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化,需要撤销许可,由于给相对人造成损失,应当补偿。广州市政府一纸禁令使市民手中的电动自行车一文不值,无异于行政征用,依据宪法和法律精神,应根据电动自行车的使用年限进行补偿,“禁电令”中对此不作规定,既不合理,也不利于“禁电令”的推行,有损政府的形象。

因此,建议全国人大常委会对《广东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进行审查,并根据《立法法》第八十七条、八十八条的规定,以“下位法违反上位法规定”为由对违背《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的条款予以撤销,则广州市政府的“禁电令”就成了“无源之水”,自然无效。[$page]

观点2

管理电动自行车宜“疏”不宜“堵”

范东哲(郑州大学法律硕士):

《道路交通安全法》虽然规定电动自行车属于非机动车范畴,但并未制定一个统一的管理标准。因此,在广州、太原、福州、海口、武汉、南宁、温州等地实行“禁电令”的时候,也有许多城市对电动自行车“绿灯”放行,如上海、南京、苏州、杭州、宁波、绍兴等地。那么,对此该如何管理呢?

首先,应该明确电动自行车具有上路权,这是法律赋予公民的一项权利,政府可以管理,但不能随便剥夺。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电动自行车应该在非机动车道内行驶,最高时速不得超过十五公里。因此,对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电动自行车予以放行,既是落实《道路交通安全法》赋予电动自行车车主道路通行权的需要,也是顺应我国国情以及最广大、最基层人民群众自主选择出行方式的需要。

其次,对电动自行车可实行挂牌登记分类管理。《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八条规定:“依法应当登记的非机动车,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后,方可上道路行驶。依法应当登记的非机动车的种类,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实际情况规定。”因此,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根据此规定,对电动自行车实行分类管理,将设计时速不超过20公里、车身重量不超过40公斤、具有良好的脚踏行驶功能的电动自行车,纳入非机动车范围,发放专门牌照,按非机动车进行登记管理。而对体积大、功率强、速度快、质量重、形状以及操作模式跟两轮摩托车并无两样的电动自行车归类于机动车进行管理。这样可以有效解决电动自行车占道行驶以及撞人无法索赔等问题。

再次,建立电动自行车电池强制回收制度。这次广州“禁电”的一个原因就是电动车的电池对环境污染严重。我认为,相对于汽车、摩托车蓄电池来说,电动车蓄电池的数量要少得多,以此作为“禁电”理由有欲加之罪之嫌。既然电动车蓄电池对环境有污染,国家就应该建立强制回收制度,由蓄电池生产厂家或者电动车生产厂家对报废的蓄电池进行回收处理,可有效解决这一问题。

总之,电动自行车上牌和上路行驶问题,涉及众多生产商、经销商和广大消费者的切身利益,涉及千千万万的就业机会和老百姓的生活品质,不能一禁了之。各级人民政府还是应本着依法行政和执政为民的原则和要求,尽快出台符合法治精神和社会需求的管理规定,使电动自行车这一新生事物可以合法生产、合法经营、合法上路,为构建和谐社会服务。

观点3

因禁令受损公民可通过复议或诉讼维权

乔国和(郑州大学法律硕士):

按照我国《行政诉讼法》和《行政复议法》的有关规定,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处罚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作出处罚决定机关的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当事人也可以在接到处罚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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