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拟对电动车立法管理 最高时速不得大于20公里

来源:中电动车网      2012/11/12   浏览4869次   

如今,电动车成为大多数普通百姓出行的重要交通工具,它既方便又低成本,为市民的出行提供了便利,但由于超速行驶、缺乏安全防护措施等因素,电动车已经成为交通事故中的“马路杀手”。中国道路安全项目立法促进会议今天在苏州召开,据悉,该项针对于苏州电动车管理的立法草案已经通过苏州市人大常委一审,12月将进行二次审核。

中国道路安全项目立法促进会议针对于电动车管理的草案中提出,电动车的所有人应当自购车之日起十日之内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制定地点申请办理注册登记手续,领取牌证。其中,对于没有正规生产厂家、擅自改装、拆除限速装置等不合规定的电动车不予办理牌照。

同时,立法建议在本市通行的电动自行车应当符合下列条件:最高设计时速不大于20公里/小时;驾驶人不得在驾驶过程中手持电话进行通话;驾驶人经过公交站台时减速慢行,避让上下公交车的乘车人;通过设有危险标志的路段时,应当减速慢行或者下车推行;自行车、电动自行车不得载人,但安装有固定安全座椅的,可以搭载一名12周岁以下的儿童;驾驶人、乘坐人不得撑伞。

电动车便捷环保的特性,吸引了众多市民的追捧。但电动车闯红灯、逆向行驶、违章占用机动车道行驶等现象屡见不鲜,这不仅大大降低了机动车道的通行能力,也制造了大量的交通隐患。但针对电动车的管理,仍然没有明确的规定。据了解,苏州市区电动车保有量已经超过400万辆,但在交管部门注册上牌照的仅有175万辆。据苏州交警部门统计,2011年电动车受伤人数1211人,占总交通事故受伤的44.57%,死亡183人,占总事故的27.60%。

1999年我国出台《电动自行车通用技术条件》,该条件明确限定:电动自行车的最高时速不大于20公里/小时;整车重量不大于40公斤等。有关专家在会议中表示:“虽然国家有明确的法律规定,但仍有商家会‘打擦边球’,例如,在电动车上装上可拆卸的限速装置,使电动车符合销售标准,但消费者买回后可根据需要拆除限速装置。” 根据苏州交管部门路面观察,电动车的平均行驶速度在23.51公里/小时,通过在医院就诊者的调查显示,伤者在发生车祸时的电动车的行驶速度超过20码的占83.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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