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费停车:好事可别办砸了!

来源:扬州晚报      2007/2/25   浏览4154次   

近日,市民袁女士称,她在西区大润发超市购物时,其停放在该超市提供的免费停车场的电动车被盗。她随即就此事向超市讨说法,得到的回应是:“超市提供的免费停车场只管停车,没有负责停车安全的义务。”
 
停在超市停车场的电动车没了

1月2日上午,袁女士一家三口到大润发置办年货,将一辆买了两个月、价值1800元的电动车停放在该超市提供的免费停车场内。为确保车辆安全,她在锁好该车的龙头锁后,还在车后轮上加了一把锁。约半小时后,她购物结束准备取车时发现车被盗。她随即向该超市反映,超市方立即向警方报案,但拒绝了她提出的赔偿要求。

袁女士认为,消费者来超市消费,超市就应负起停车的义务。况且,该超市也为免费停车场配备了保安人员,难道他们不是在负责消费者的停车安全吗?

免费停车场失窃责任难定

对此,该超市所持的理由是,超市提供的是免费停车场,场内保安只负责维持停车场秩序,没有负责车辆安全的义务。顾客车辆失窃后,他们在第一时间协助顾客向公安机关报案,协助公安机关进行调查。

记者了解到,临春节期间,发生在商家提供的免费停车场里的盗车事件呈上升趋势,由此引发的车辆失窃赔偿纠纷再次成为市民关注的焦点。

免费停车场失窃谁负责?记者采访相关人士后了解到,此类纠纷很多,法律也未作出明确规定,该问题至今在法律界和宾馆服务业界仍存在争论。

现行法律对此并没有明确规定

市消协一张姓主任认为,《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但该条款只适用于商场内部和有偿服务,在地域和责任界线不明的地方,则很难生效。而且,顾客在消费时遭遇失窃,事件性质已从消费纠纷升格为案件,应由公安机关立案处理,此类事件不在消协调处范围。

擎天柱律师事务所律师张长奎从《合同法》的角度认为,提供免费停车服务的法人、自然人与车主并不构成保管关系,实际上免费停车场是一种场地使用权的让渡,它既没有看管义务,也不承担丢车后的过错。

唐城律师事物所律师毛恒东则从附随义务的角度进行了分析,他说,商家对门前停车是否负保管责任要区别对待,有的是为维持秩序,不提供安全保障;有的是附随义务,有看管责任。是否附随义务,要看是否收费,如收费则属消费合同的附随义务;如不收费则要看长期形成的消费惯例。他认为,附随义务只能约定,不能强加。

记者感言:记者采访了解到,一些大型超市商场给顾客配备的停车场中,虽然配备了一定的保安力量,也竖起了提醒消费者注意安全的警示牌,但两轮车失窃率仍较高,“免费即免责”也成为商家处理此类纠纷的“杀手锏”。其实,除消费者需重视在公共场所保护自己的财产外,商家更应扪心自问,商场配套服务是不是也有需要改进之处呢?如果一个商场不能保障前来消费的顾客的人身财产安全,又如何指望顾客盈门?商家可千万别把好事给办砸了。(周毅)

(编辑:中国电动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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