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警方提醒市民:买赃车有可能被行政拘留

来源:今日早报      2007/3/22   浏览4357次   

警方:不要买明显低于市场价的车辆,购车时勿忘索要合法单据

(胡丹)“买车——丢车——买赃车”,自从偷自行车成为社会一大顽疾以来,许多人就陷入这个怪圈。虽然警方已多次呼吁市民不要购买赃车,但很多人心里都不当回事,认为“车子被偷了,我为了省钱买一辆二手的,最多也只能算贪小便宜,而且别人也在这么干,没什么大不了的”,他们不知道“买赃车也可能被行政拘留”。

昨天,记者从省公安厅了解到,在此次全国范围的专项行动中,虽然浙江省尚无先例,但在其他省市已有不少人因为买赃车受到严惩。

“买方市场”让人铤而走险

3月5日,绍兴市公安局接到全国治理自行车被盗问题专项行动办公室下发的通知:知情者反映上虞梁巷越爱村盗窃自行车问题严重。

绍兴警方随即查清了以王某为首的湖南籍外来人员有盗窃、销赃自行车、电动车和摩托车的重大嫌疑,作案范围涉及绍兴和上虞曹娥街道、崧厦镇、杭州湾化工园区等地。3月13日,上虞警方查扣可疑摩托车1辆,电动自行车3辆。

面对讯问,嫌疑人王某交代说,团伙之所以能存在,其中一部分原因就是赃车有市场。

按公安部最新规定,偷普通自行车的一律行政拘留;偷电动自行车的要刑事拘留;再次偷自行车的一律劳教。这种处罚的力度,在以前是绝无仅有的。但打击再严,“买方市场”存在,就有人铤而走险。

买赃车将被行政拘留

用法律震慑买赃行为,其他省市已有先例。

北京一男子花150元买一辆赃车时,被警方控制。近日该男子被行政拘留,这是北京警方首次对涉嫌买赃车者实行拘留。

3月10日,四川籍彭某贪便宜花700元买了一辆摩托车,上路后被查,他被处以10天的治安拘留。

3月7日至16日,南京警方开展为期10天的打盗车专项行动。10天内共有320人因买赃车被处罚,其中104人被行政拘留,79人被行政罚款。另有31人因买赃数额较大被刑拘。

《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对买赃行为明确规定:收购公安机关通报寻查的赃物或者有赃物嫌疑的物品的,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并处500元以上1000以下罚款。

如果收赃数额较大,则触犯了《刑法》第312条规定:“明知是犯罪所得的赃物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或者代为销售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警方提醒市民:不要购买明显低于市场价的车辆、不在非正规交易市场购车、购车时索要合法单据等,否则就有可能因买赃受处罚。

(编辑:中国电动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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