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能源汽车不限号和限行 以求加速新能源推广

来源:鑫报      2014/9/24   浏览3935次   

[摘要]在税收优惠政策方面,根据国家有关规定,自2014年9月1日起至2017年12月31日,对符合条件的纯电动汽车、插电式(含增程式)混合动力汽车和燃料电池汽车免征车辆购置税。

省政府办公厅日前印发《甘肃省加快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实施方案》(以下简称《实施方案》)的通知,《实施方案》指出,对新能源汽车不实行机动车限号、限行措施。对新能源汽车独立分类注册登记,保险分类管理并给予优惠和便利。凡是在我省注册登记的新能源汽车,在省内享受停车费减半优惠。

 

《实施方案》指出,到2016年,全省推广应用新能源汽车达到5500辆,公交、出租、租赁、公务、环卫、物流等公共服务领域当年新增或更新车辆中,新能源汽车配备比例不低于30%;到2020年,达到7700辆,公共服务领域新能源汽车应用规模进一步扩大。加快充电基础设施规划建设,努力形成布局科学合理、数量适度超前的充电设施服务体系。

 

《实施方案》鼓励购买使用新能源汽车,在财政补贴政策方面,对消费者购买纯电动汽车、插电式(含增程式)混合动力汽车、燃料电池汽车的,在国家财政补贴基础上,由省财政厅牵头制定省、市、县财政补贴办法,对我省购买符合条件新能源汽车的消费者给予适当补贴。国家和省、市、县财政补贴总额最高不超过车辆销售价格的50%。

 

在税收优惠政策方面,根据国家有关规定,自2014年9月1日起至2017年12月31日,对符合条件的纯电动汽车、插电式(含增程式)混合动力汽车和燃料电池汽车免征车辆购置税。对使用新能源的车船,免征车船税。对节约能源的车船,减半征收车船税。继续落实好汽车消费税政策,对电动汽车不征收消费税。

 

《实施方案》明确,实行差别化的交通管理措施。对新能源汽车不实行机动车限号、限行措施。新能源汽车可共用城市公交专用车道等通行便利。对新能源汽车独立分类注册登记,保险分类管理并给予优惠和便利。凡是在我省注册登记的新能源汽车,在省内享受停车费减半优惠。

 

《实施方案》指出,加大党政机关和公共机构、企事业单位推广使用力度。党政机关、公共机构更新车辆时,当年购买配备新能源汽车数量不低于年度更新车辆总量的30%,并逐年提高比例。在推行公车改革中,积极倡导公职人员购买使用纯电动汽车。各市州、各有关部门要在出租车等城市客运以及环卫、物流、机场通勤、公安巡逻、固定区域执勤执法、驾校培训考试等领域,加大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力度,当年新增或更新配备车辆中,新能源汽车比例不低于30%。

 

 

《实施方案》指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落实电动汽车充换电设施用电扶持性电价政策。对向电网经营企业直接报装接电的经营性集中式充电设施用电,执行大工业用电价格,2020年前免收基本电费。其他充电设施按所在场所执行分类目录电价,居民家庭住宅、居民居住小区、执行居民电价的非居民用户中设置的充电设施用电,执行居民用电价格中的合表用户电价。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公共停车场中设置的充电设施用电,执行“一般工商业”类用电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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