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公务机关2014年购买新能源汽车占比不低于10%

来源:齐鲁网       2014/11/7   浏览4546次   

[摘要]山东省就加快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提出实施意见,要求各级党政机关及公共机构购买机动车辆应当优先选用新能源汽车。省级和其他市级党政机关及公共机构,2014年购买的新能源汽车占当年配备更新总量的比例不低于10%。

近日,山东省办公厅就加快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提出实施意见,要求各级党政机关及公共机构购买机动车辆应当优先选用新能源汽车。省级和其他市级党政机关及公共机构,2014年购买的新能源汽车占当年配备更新总量的比例不低于10%。

 

2014年购买的新能源汽车占比不低于10%

 

《意见》指出,各级、各有关部门要以公交车、出租车等城市客运以及环卫、物流、机场通勤、公安巡逻等领域为重点,加大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力度,制定机动车更新计划,今后新增或更新车辆都要有一定比重的新能源汽车,并逐年提高比重。青岛、淄博、潍坊、聊城、临沂等列入国家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示范城市名单的市,新增或更新车辆中的新能源汽车比例不低于30%。

 

各级党政机关及公共机构购买机动车辆应当优先选用新能源汽车,用于机要通信、相对固定路线执法执勤、通勤等车辆配备更新时应当使用新能源汽车,黄标车报废更新时应当优先选用新能源汽车。2014—2016年,青岛等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示范城市的政府机关及公共机构购买的新能源汽车占当年配备更新车辆总量的比例不低于30%,以后逐年提高。省级和其他市级党政机关及公共机构,2014年购买的新能源汽车占当年配备更新总量的比例不低于10%,2015年不低于20%,2016年不低于30%,以后逐年提高。

 

鼓励在现有停车场(位)等建设充电设施

 

《意见》指出,制定充电设施发展规划。各级政府要因地制宜制定充电设施专项建设规划,在用地等方面给予政策支持,对建设运营给予必要补贴。鼓励社会资本进入充电设施建设领域,积极利用城市中现有的场地和设施,推进充电设施项目建设,完善充电设施布局。鼓励在现有停车场(位)等现有建设用地上设立他项权利建设充电设施。研究在高速公路服务区配建充电设施,积极构建高速公路城际快充网络。鼓励公共单位加快内部停车场充电设施建设。

 

各级政府要将充电设施建设和配套电网建设与改造纳入城市规划,完善相关工程建设标准,明确建筑物配建停车场、城市公共停车场预留充电设施建设条件的要求和比例;结合旧城改造、新城规划建设,加快配套建设必要的城市公交、出租汽车、城市物流配送车辆充换电设施,在规划建设城市综合客运枢纽、公交枢纽、出租汽车运营站、城市配送中心时,要根据需求配建快速充换电设施;在规划建设城市公交停车场、保养厂、维修厂、出租汽车停车场时,要考虑配建慢速充电设施;在规划新建小区及公共场所时,要同步设计建设充电设施。加快形成以使用者居住地、驻地停车位(基本车位)配建充电设施为主体,以城市公共停车位、路内临时停车位配建充电设施为辅助,以城市充电站、换电站为补充的,数量适度超前、布局合理的充电设施服务体系。


(责任编辑:储星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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