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日来,湖州市长兴县工商局组织执法人员检查了14个品牌的电动自行车,发现其中有11个涉嫌虚假宣传。
工商执法人员在该县雉城镇一家电动车行检查时,“中国著名商标”、“中国公认十佳品牌”等字样的大型宣传招牌赫然醒目。在店中,有关某品牌电动自行车的宣传资料上同样印有上述字样。但经执法人员询问,经销商并不能提供相关荣誉证明或证书。
在另一家经营电动自行车的商店内,工商执法人员发现一品牌的电动自行车上,赫然标有“日本某株式会社技研”的字样,经工商执法人员核查,发现“日本某株式会社”是2004年3月成立的,而商家出示的厂家与“日本某株式会社”技术开发协议书却是在2003年12月签订的。出现了“协议签订在前,公司成立在后”的令人啼笑皆非的事。
工商执法人员指出,只要提供不出有效证明宣传内容真实性的材料,可以认定为虚假宣传。况且,我们国家只有“驰名商标”的认定,并没有“中国著名商标”一说。
目前,长兴县工商局对查获的涉嫌虚假宣传的电动车已责令暂停销售,并对经销商虚假宣传的行为进行立案查处。
(编辑:中国电动车网)
(责任编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