探究电动自行车“新国标”难以出台的主要障碍与突破途径

兼论电动自行车行业“和谐发展之路”及其产品技术路线的再思考

来源:中国电动汽车网   宋子奎   2015/5/18   浏览17423次   

[摘要]“新国标”却至今也未能够出台,究其原因,或是由于“利益相关方”尚未能达成共识;或暂且归结于交通管理部门的“严谨态度”。但更为客观地讲,导致新国标难以出台、以致造成电动自行车行业目前“发展困境”之确切原因,或更在于……

 

【中国电动车网 特约评论员、特邀撰稿人 宋子奎】【核心提示】电动自行车“现行国标(1999年标准)”已延用了16年之久,自2002年启动修订至今也已有13个年头了,而在这漫长的“新国标”修订过程中,不仅包括:行业内部及相关行业之间、行业与相关管理部门之间,皆进行了反复沟通;而且,就已送审的“新国标”报批稿亦先后易稿十余次,并就“相关技术指标的确定”与产品的安全性,也做了大量样车实验与验证。然而,“新国标”却至今也未能够出台,究其原因,或是由于“利益相关方”尚未能达成共识;或暂且归结于交通管理部门的“严谨态度”。但更为客观地讲,导致新国标难以出台、以致造成电动自行车行业目前“发展困境”之确切原因,或更在于……

 

【关键词】 最高时速  整车重量  电池电压  电机功率  骑行功能

 

诚然,提及电动自行车的“功过是非”,若站在不同的角度看问题其观点乃不尽相同。但更为客观地讲,就现阶段基本国情而言,一方面,电动自行车已成为更多普通百姓日常出行不可或缺的交通工具,据统计我国目前电动自行车保有量已达2亿辆。而另一方面,所谓“超标车”的大量出现,再加上“现行国标(1999年标准)”的不完善,而导致“超标车”的界定依据(判定标准),尚存在诸多争议、且难以达成共识,这也给监管部门、尤其是交通管理者“统一规范、严格管理”带来相当难度。显然,如上两方面无需过多讨论,乃“既成事实”、且无法回避。那么,既然如此,我们不妨将所要讨论问题的重点,放在如何来适应现阶段基本国情、民情,让电动自行车产品发挥其应有的积极作用和“正能量(公益性)”,使其“功大于过、利大于弊”,以探寻我国电动自行车产业(行业)实现和谐发展的“最大公约数”。若更具体的讲,那就是加快推进电动自行车“新国标”的早日出台,这不仅有助于一线交通管理者“统一规范、严格执法”和降低执法难度;而且,它对于规范和促进电动自行车行业健康有序发展、尤其对于治理所谓的“超标车”,乃更为有效之解决途径。

 

当然,我们在讨论所谓“超标车”等相关问题之前,首先需要明确的是:电动自行车是有路权的,即按照现行国标(1999年标准)所生产的产品是可以合法上路的。但前提是,目前纳入“非机动车”管理范畴的电动自行车,对于相关技术指标是有限制的。至于为何会导致所谓“超标车”的大量出现,其原因或是多方面的。比如,现行国标是有缺陷或者说是不完善的,其相关技术指标中包含强制性条款与推荐性条款,允许部分指标(推荐性条款)不合格,而最典型的就是“整车重量指标”为推荐性条款、并非“否决项”;也就是说,现有产品中仅是整车重量一项指标超出40Kg,它仍符合现行国标相关规范要求,若以此判定整车产品为“超标车”,严格意义上讲乃缺乏依据的。又比如,关于车速指标(最高时速不大于20公里的限定),虽属于“否决项(强制条款)”、且出厂时或是合格的,但通常消费者在购车时都会要求经销商或维修商拆除“限速器”,而导致车速超标。然而,问题的关键更在于,为何目前电动自行车存在普遍“超速”现象?其真实原因更需要客观分析与理性思考。

 

显然,由于“现行国标”是1999年制定的,距今已有16年之久,而经过16年的快速发展,我们的生活环境已发生了巨大变化。尤其是,现如今城市不断扩大、道路随之延伸、以及新型城镇化建设的不断推进,致使人们的日常出行距离亦相应延长。那么,很明显,对于更多使用电动自行车、作为日常出行交通工具者而言,在道路及交通环境允许的情况下,适当提高车速则可以提高通勤效率、缩短通勤时间,这也更切合现如今人们的日常工作生活节奏与实际需求。也就是说,要求适当提高车辆的“最高限速”,不仅是消费者即更多普通百姓的普遍诉求,而且,也与现阶段经济社会发展之基本国情、民情相适宜。当然,前提是:在能够有效保障驾车者自身安全及“其他交通参与者安全”的同时,将车速提高多少且更趋于“合理性”?而这也是电动自行车“新国标”修订之难点所在,好在“新国标”修订中,关于适当放宽“最高限速”已原则上达成共识。据悉,已送审的“新国标”报批稿,拟将“最高时速”由目前的“不大于20公里”放宽至“不大于26公里”;又据公安部等四部委2014年7-8月间给出的反馈意见(修改意见),最高时速为“不大于25公里”。据此而言,二者之间就仅差“1公里”,按理说很容易达成共识,新国标很快即可出台。

 

然而,新国标迟迟未能出台之原因,并非仅仅是“车速指标(最高限速)”问题,据公安部等四部委给出的反馈意见中,还包括:整车重量不大于55Kg、电池电压48V、电机功率400W和“必须具备骑行功能”等条款。而这与新国标“报批稿”之间仍存在较大差异,尤其是:报批稿提出分类管理,即车型分为“智能型、助动型和电动型”三种,以适应更广泛地域和更广泛消费者的实际需求。但是,对于上述三类车型中的“电动型(即:纯电动款车型)”产品,四部委给出的“反馈意见”是持否定态度的(因其不具备“脚踏骑行功能”)。很明显,对此若不能达成共识,则新国标出台将遥遥无期。除此之外,就其它相关指标能否达成共识也不得而知,但达成共识的可能性相对较大。为此,我们不妨作如下更为具体的分析与探讨,以探寻达成共识的“最大公约数”。

 

首先,就“限制整车重量”而言,报批稿中对于三类车型的上限指标分别为:40Kg(智能型)、50Kg(助动型)和55Kg(电动型),皆不含电池重量。而四部委“反馈意见(修改意见)”则要求整车重量指标为:“含电池重量”不大于55Kg。对此,笔者以为,能否探讨可行的折中方案加以解决。例如,是否可将整车重量(含电池重量)再适当提高一些,商榷之处在于:就所谓“整车重量”而言,它并不包含驾车者自身重量,也就是说,适当提高车体本身重量,比如,由55Kg再提高至60Kg或63Kg,而这增加的“5Kg或8Kg”、所占“人与车重量总和”之比例甚微;又比如,在“新国标”报批稿中,已对涉及车辆“安全性能”的相关指标,提出了更为严格的技术要求,诸如:其一,制动性能即“干湿状态的制动距离”相比于现行国标均相应缩短;其二,当车速(时速)超过15公里时要求设有“提示音”,以适应不同路段的限速要求,也与现行“道路交通法规”相吻合;其三,当车速超过最高限速时则自动断电、并要求增设“防篡改”措施,等等。显然,“新国标”报批稿之上述技术措施与要求,若是能够在保证车辆“安全性能指标”、符合相关技术要求(相关实验数据验证)之前提下,探讨商榷将整车重量指标(含电池重量)予以适当提高,或是容易达成共识的。

 

再者,由于目前高密度轻量化动力电池(如锂电池等),其价格相对偏高,推广普及仍需要时间过程。而与之相比较,目前普及率较高的“铅酸电池”车型产品,其电池的安全性能相对稳定、且价格低廉,但能量密度(比容量)相对偏低、体积与重量偏大。那么,适当提高车重有利于增强车体(车架)自身强度,或更安全耐用、且消费者更乐于接受。当然了,选用“锂电池”等作为动力电池,则可以方便做到整车轻量化设计。试想,若能参照新能源车那样,给予电动自行车产品及其产业政策上的扶持,对于锂电自行车产品购买者给予“过渡性”补贴(哪怕是象征性的也好),那么,它对于解决更广泛普通民众当前的实际需求、以及促进电动自行车行业健康有序发展,无疑将会起到“事半功倍”的积极效果。这不仅惠顾于更多普通百姓(骑电动自行车出行的中低收入阶层),也无须就电动自行车产品所谓“重量超标”,而“斤斤计较、讨价还价、喋喋不休”,以致“新国标”迟迟未能出台。

 

另外,据“四部委”给出的反馈意见,关于“电池电压48 V、电机功率400W”两项指标中,由于电压48 V或是按照前两类车型(即智能型、助动型)给出的,且与报批稿所拟定指标是相同的,因而欲突破的可能性不大。又据“安全电压”相关标准要求:工频电压为50 V,直流电压为120 V,但潮湿环境下则要求(推荐)安全电压指标应低于50 V(及以下)。据此可见,由于电动自行车不是“全天候”车型(如:当雨天即潮湿环境使用),故,就安全角度、以及“安全电压技术标准要求”而言,反馈意见中给出的48V电压指标限制或很难突破。而关于“电机功率(额定功率)不大于400W”的限制,其反馈意见,或是介于“智能型300W、助动型及电动型450W(即:报批稿拟定指标)”之间折中给出的;而且,与现行国标的“电机功率240W”相比,提高幅度或是相对较大的;加之反馈意见中对于“电动型(即:纯电动款车型)”产品是持否定态度的。因此,欲突破的可能性也不大。

 

据前所述,笔者以为,新国标迟迟未能出台的更重要原因,不仅涉及到电动自行车产品如何定义(定性)的问题;而且更关系到如何有效管理之问题,当然,这其

(责任编辑:许江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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