探究电动自行车“新国标”难以出台的主要障碍与突破途径(续3-1)

兼论电动自行车行业“和谐发展之路”及其产品技术路线的再思考

来源:中电动车网   宋子奎   2015/9/22   浏览5025391次   

[摘要]电动自行车“新国标”出台为何难?

【中国电动车网 特约评论员、特邀撰稿人 宋子奎】电动自行车“新国标”出台为何难?究其原因或在于,它不仅包括:如何更为确切的定义电动自行车产品属于非机动车,方可纳入“非机动车”管理范畴;而这也将涉及到:相关行业之间商业利益(机动车与非机动车之争)如何来平衡,且更关乎到广泛消费者即更多普通百姓之“公众权益(路权)”如何得以保障。或因此种种原因、而导致“交通管理者、相关行业之间”等各方难以达成共识(各执己见),以致新国标修订了13年之久、至今也未能出台。好在目前已有了明确的时间表,前不久,就《电动自行车通用技术条件》国家标准修订等相关事宜,工信部等四部委已给出明确意见,即称之为“国标修订指导意见的新六条”,并要求“国标委”依照该“新六条”、年内完成标准审查报批工作。至此,争议多年未果之“新国标”不仅有望近期出台,而且,“新国标”的预期出台与颁布实施,也必将成为中国电动自行车产业发展史上之“重大事件”。这并非夸大其词,而是因为,新国标的预期出台,它对于争议多年的所谓“超标车”将给出明确界定,这不仅仅是为了协调(平衡)“相关行业之间的商业利益之争”,而更为重要的是:它关乎到广泛消费者即更多普通老百姓的“合法权益(路权)”如何得以保障。就此而言,称之为“重大事件”或一点也不为过。

 

然而,针对于四部委近期所确立的“新国标修订框架(新六条)”,若站在不同角度看问题其观点或不尽相同,尤其对于“具有脚踏骑行功能”之条款要求,乃褒贬不一。但就“相关监管部门(交通管理者)”之角度而言,保留“脚踏骑行功能”之条款要求,它更主要的是:如何给电动自行车更为准确(确切)的产品定义(定位),以便于规范管理。这是因为,目前电动自行车与自行车一样、皆纳入“非机动车”管理范畴,那么,作为“非机动车属性”之电动自行车,它区别于机动车的“标志性特征”是什么呢?乃必须保留“人力骑行(脚踏驱动)功能”,而这一功能特征更体现于“现行国标(1999年标准)”给予产品定义的表述之中:电动自行车以蓄电池作为辅助能源,具有两个车轮,可实现人力骑行、电动或电助动功能的特种自行车。而据此定义,我们或可以理解为:电动自行车是在自行车之基础上增加了“电动、电助动功能”。若仅从字面上理解的话,那么,以蓄电池作为“辅助能源”,或表示“电动、电助动功能”更多的、只是作为一种辅助动力来源,而“人力骑行(脚踏驱动)”仍然是主要动力来源;或就是说,电动自行车乃一种特种自行车,但它仍属于自行车范畴,这或许也是“现行老国标”、用来定义电动自行车为“非机动车(产品属性)”之主要依据。

 

那么,对照“现行老国标”,近期四部委所确立的“新国标修订框架(新六条)”,它对于目前电动自行车产品之定义、或隐含一些实质性变化,例如,“新六条”之其中最后一条为:可取消“电助动”要求。当然,这或许只是针对于“采用脚踏控制模式(俗称:脚踏来电)”之产品所提出来的,但它对于目前普遍采用“转把操控方式”之产品、似乎并没有过多的实际意义,故而,仔细推敲或并非如此。比如,就“取消电助动”之概念,或表示“电力驱动”亦可作为驱动车辆行驶的主要动力来源,至少可与“人力骑行(脚踏驱动)”具有同样重要的功能作用,皆为主要动力来源(或之一),而并非“辅助动力来源”。否则,提出“取消电助动要求”,或可谓“画蛇添足”、多此一举、且更容易造成歧义。据此,我们不妨将它延伸理解为:电动自行车它可以采用“纯电力”驱动,同时“可实现人力骑行”,二者之间(动力来源及功能特征)没有主次之分。或者,换言之,可实现“人力骑行”的两轮车,不但可以采用“纯电力”驱动,而由于保留了“脚踏骑行”基本功能特征,则可以纳入“非机动车”管理范畴。可见,这既为新国标定义电动自行车为“非机动车属性”找到了依据,也兼顾了目前电动自行车产品、或实际上已由“电力驱动”作为主要功能特征的“既成事实”。

 

诚然,如上之讨论分析仅仅是笔者的粗浅理解,是否有悖于“四部委”提出“取消电助动要求”之初衷(真实意愿),不得而知。但有一点是十分明晰、且难以回避的,那就是:目前路面上行驶的电动自行车,普遍以“电力驱动”为主,即便是安装了“脚蹬子”,而更多的、只是作为一种辅助动力。由此可见,对照“现行老国标”,则与以“人力骑行(脚踏驱动)”为主要动力来源之产品属性(定义),正好掉了各个。据此而言,取消“电助动”要求,我们将它理解或解释为:乃为了平衡各方利益,并兼顾消费者实际需求的一种“变通做法”、或更趋于合理性。但也“未尝不可”,这是因为,它与现有产品的实际使用情况乃吻合的。当然,同时需要指出的是:电动自行车由“纯电力”驱动,其本质上讲它与机动车并无太大区别,因此,对于“车速、车重、功率”等涉及车辆安全性能的“实质性”技术指标,必须予以限制。否则,仅以“保留脚踏骑行功能”来定义产品属性,便将其纳入“非机动车”管理范畴则是不严谨的。也就是说,对于涉及车辆安全性能的“实质性”技术指标,必须限定在“某一相对安全合理范围之内”、方能有效保障驾车者自身安全及“其他交通参与者”安全。对此,国标修订“新六条”已给出了明确意见、且相比于“现行国标”皆有所放宽。

 

诸如:车速(最高限速)由目前的不大于20km/h放宽至25km/h;整车重量(含电池)由40kg放宽至55kg;电机功率(标称值)也由240w放宽至400w。当然,对于上述指标的确定,它是否科学、严谨且更趋于合理性,暂且不好做过多评论,这是因为:影响车辆行驶安全的因素(要素)较多,不仅涉及到“路况(非机动车道设施是否完善)、车流密度”等诸多适时交通状况,而且更取决于驾驶者个人素质和安全意识(是否遵守交通规则);当然也包括,交通管理方法与措施是否科学合理及其“实效性”,等等。但有一点是十分明确的,那就是:上述指标的确定、乃以“保障车辆本身行驶安全”为基本原则和必要前提的,至少相关监管部门(交通管理者),或依据当前交通现状而确认它是相对安全的。基于此、并就保障“车辆行驶安全”来考虑,那么,上述涉及车辆安全性能的“实质性”技术指标、它相比于“必须保留脚踏骑行功能(产品定义)”则显得更为重要,也更为原则,对此,乃毋庸置疑。同样,基于如何更有效提高“行车安全”来考虑,那么,安装“脚蹬子”与不安装“脚蹬子”,那个更安全呢?通过市场调查、并据消费者(驾车者)实际使用情况即用户体验,皆表明:不安装“脚蹬子”或相对更安全。具体原因及“谨供参考”之理由如下:

 

众所周知,电动自行车是由自行车演变而来,而我们通常认为,电动自行车之所以在短短的十余年内、能够在中国获得如此广泛之普及,或是因为它增加了电动功能,不仅省时省力、且经济实用。但除此之外,还有一个重要原因或在于:它相比于传统自行车其驾车安全性相应提高了。比如,具体讲,传统自行车以脚踏骑行作为动力来源,而为了适应脚踏骑行与方便蹬踏,则脚蹬子与鞍座之间需要保持合适的距离,故而“鞍座高度(离地高度)”亦相对较高。因此,这不仅给上下车带来不便,而且,自行车为“纵向两轮车”,在具有一定速度后更容易掌握车辆行驶平衡,而当上下车时,因车速较慢,或由于平衡不易掌握极易造成摔倒。可见,在自行车整个使用过程中,上下车时易发生事故的概率相对较高。很显然,相比之下,目前普及率较高、使用广泛的“纯电动(小踏板)”两轮电动车,由于省去了“脚蹬子”,则可使“鞍座高度(离地高度)”相应降低,而当车辆起步前或停车时则可由双脚同时着地支撑,上下车更为方便,尤其是雨天穿雨披驾车(上下车)则相对更安全。不仅可改善驾乘舒适性(可避免脚部受到雨淋),而且,它相比于传统自行车,则能够有效避免“雨天穿雨披”出行时,或因上下车不便易发生摔倒、以致引发(酿成)更为严重的交通事故。

 

结合如上分析讨论,并据“纵向两轮车”本身所固有的性能特点、以及消费者(用户)实际体验,皆表明:目前采用“转把操控”之纯电力驱动的两轮电动车,由于省去了“脚蹬子”,鞍座高度(驾车者重心高度)相应降低,上下车更为方便,相比于传统自行车更有助于提高行车安全。可是,问题又来了,若不安装“脚蹬子”即取消了“人力骑行功能”,或有悖于“自行车”之基本功能特征,则使得定义产品“非机动车属性”又缺少了依据。可见,“具有脚踏骑行功能”之条款要求,更侧重于如何给电动自行车更为确切的产品定义;或者是说,保留“脚踏骑行功能”之条款要求,或更多的、只是出于“产品名称(称谓)”,它是否符合逻辑性来考虑,而至于它是否会影响“车辆

(责任编辑:许江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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