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新规”即将表决电动车是否开禁各地自定

来源:新快报      2006/1/19   浏览25822次   

《广东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草案)》16提交“三审”,18日表决。

16日,《广东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草案)》提交省十届人大常委会第22次会议“三审”,如无意外,该《条例(草案)》将在本周三提交表决。曾一直被指要待该《条例》最终决定的广州电动车是否开禁的问题也已基本有了定论。《条例(草案)》三审稿中明确,电动车禁止上路可由地级以上市政府在公开征求意见后作出规定,再报省人民政府批准。此外,“电子眼”之类的交通技术监控设备,要“保持清晰、醒目、准确、完好”。

1月4日起,北京市所有合乎国家规范的电动自行车均可登记上牌,从此可与自行车一样上路行驶。当时交警部门有关负责人告诉记者,电动自行车的命运最终由《广东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来决定。

16日提交审议的《条例(草案)》三审稿中,相关规定表述为:“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在本行政区域内对电动自行车和其他安装有动力装置的非机动车不予登记、不准上道路行驶作出规定的,应当公开征求意见,报省人民政府批准。”这意味着今后广州的电动自行车极有可能维持原来的禁令,据悉,按广州现行规定,擅自开电动自行车上路者最少要被罚50元。

长期以来,司机们对于“电子眼”的设置均“蒙查查”,经常在收到“罚单”时仍不明就里。对此,省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在“二审”时认为,电子监控设备只有设置在明显位置,并以明显标志加以警示,才能起到限制车辆违章和制止超速的威慑作用。此次提交审议的《草案》吸纳了这一意见。新增加了对交通技术监控设备设置的规定,要求这类设备的设置,要“保持清晰、醒目、准确、完好”等规定。同时规定“在高速公路入口的明显位置应当设立道路限速标志。”

对于上述规定,广州市交警部门有关负责人表示,现在广州所装的“电子眼”大都已不是隐蔽的,而不少司机则向记者表示,假若该《条例》通过,今后有关部门最好能根据其中条文的相关精神,向社会公布各“电子眼”的所在位置。

此外,《条例(草案)》三审稿中明确,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根据交通监控记录或者经查实的公民举报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可以对违法的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依法予以处罚。相关人士表示,根据此项规定,市民无论是隐蔽拍摄还是公开拍摄的违章照片,如果得到查实,可以作为管理部门处罚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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