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截至2014年6月14日,全市共注册登记超标电动自行车266867辆,此外还有至少13万辆超标电动车未登记。
截至2014年6月14日,全市共注册登记超标电动自行车266867辆,此外还有至少13万辆超标电动车未登记。据媒体报道,从2009年开始,从禁行到延缓,从登记上牌到设定过渡使用期限,惠州关于电动车的政策出现多次反复,按照2013年出台的《惠州市超标电动自行车过渡期管理办法》,两年过渡期将结束,2016年1月1日起,全市将禁行超标电动车。然而,是否严格照此执行,交警部门的态度并未百分百确定。
不得不承认,40万辆电动车,对交通安全来说,确实是不小的隐患,特别是没有上牌的或者没有办理保险的,一旦出现事故很容易引起纠纷。特别是在全省乃至全国尚未对电动车管理作出全面和明确规定时,政策的调整似乎也情有可原。
然而,上述状况并不能构成政策上必须一“禁”了之的充足理由。作为轻便的代步工具,电动车为市民出行提供了很大的便利——这不仅带动了电动车本身的销售、修理等消费,而且间接的为百货、餐饮等消费提供支撑。特别是当其数量达到40万辆这种级别时,政策的制定和调整都要有全盘规划,6年来的“朝令夕改”,一方面让执法人员和市民都无所适从,另一方面削减了政府的公信力,为新的政策执行造成负面影响。
安全,市民所欲也,便利,市民所欲也,政府应该通过政策引导实现安全与便利的兼得,而非只能二选一。针对目前仍有数十万辆电动车在市区行驶的现状,按照原先规定一“禁”了之恐非上策:按照每辆电动车折旧价1000元计算,不能在市区上路也就意味着市民要承担4亿元左右的经济损失;无法使用电动车,市民出行只能选择公共交通,或者购买私家车。前者是城市理应倡导的出行方式,但惠州的公交系统要承担现有的市民出行,已经面临司机人员不足、部分站点间隔时间较长等压力,在此基础上,再增加数十万人的出行要求,惠州公交尚未做好准备。
分析了一“禁”了之的弊端,如何统筹安排也就不难推想。首先,应严控电动车的新增,并对现有电动车根据是否上牌、是否缴纳保险等情况建立分类、分阶段的退出机制;其次,要大力发展公共交通,如果市民出行基本可以通过公共交通解决,对电动车的需求也就自然下降,可能出现的对立情绪也就自然缓解或消失;再次,对于违反法律和交通规则的电动车应继续严格执法,降低事故发生;最后,政府可以鼓励和倡导使用自行车出行,比如可以联合电动车厂家举行电动车换自行车的活动,由厂家或其它组织将禁止上路的电动车收回,政府给予参与活动的市民经济补贴,这样禁行的电动车可以得到再次利用,市民的参与积极性也得以提高。
来源:南方日报
(责任编辑:许江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