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三五”新能源汽车充电设施奖励政策征求意见

来源:中电动车网      2015/12/21   浏览61327次   

[摘要]为加快推动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培育良好的新能源汽车市场服务和应用环境,2016-2020年中央财政将继续安排资金对充电基础设施给予奖励。

 

关于“十三五”新能源汽车充电

设施

奖励政策

及加强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的通知

(征求意见稿)

 

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4〕35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73号)等文件精神,为加快推动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培育良好的新能源汽车市场服务和应用环境,2016-2020年中央财政将继续安排资金对充电基础设施给予奖励。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奖励对象

 

充电基础设施奖励政策面向全国所有省(区、市)。中央财政对充电基础设施配套较为完善、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规模较大的省(区、市)安排奖励资金。

 

二、奖励条件

 

获得中央财政充电设施奖励资金的各省(区、市)应满足以下条件:

 

(一)新能源汽车推广规模较大。各省(区、市)新能源汽车要具备一定数量规模并切实得到应用:大气污染治理重点区域和重点省市(包括北京、上海、天津、河北、山西、江苏、浙江、山东、广东、海南),2016-2020年度新能源汽车(标准车,下同)推广数量分别不低于3.0万辆、3.5万辆、4.3万辆、5.5万辆、7万辆,且推广的新能源汽车数量占本地区新增及更新的汽车总量比例不低于3%、4%、5%、8%、10%。中部省(包括安徽、江西、河南、湖北、湖南)和福建省,2016-2020年度新能源汽车推广数量分别不低于1.8万辆、2.2万辆、2.8万辆、3.8万辆、5.0万辆,且推广的新能源汽车数量占本地区新增及更新的汽车总量比例不低于2%、3%、4%、5%、6%。

 

其他省(区、市)2016-2020年新能源汽车推广数量分别不低于1.0万辆、1.2万辆、1.5万辆、2.0万辆、3.0万辆,且推广的新能源汽车数量占本地区新增及更新的汽车总量比例不低于0.5%、1%、1.5%、2%、3%。

 

推广数量以纯电动乘用车为标准进行计算,其他类型新能源汽车按照相应比例进行折算(折算系数见附表1)。

 

(二)配套政策全面。各省(区、市)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建立由主要负责同志牵头、各职能部门参加的新能源汽车工作推进机制;应按照国务院及有关部门发布的文件要求,结合本地实际,编制2016-2020年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实施方案。

 

来源:新华网


(责任编辑:许江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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