超标电动车肇事频发,该如何破解?

来源:中电动车网      2016/1/14   浏览8536次   

[摘要]“超标电动车”给司法和社会管理部门带来一系列目前难以解决的问题,淮安市淮安区检察院建议应尽快出台相关法规。

 

“超标电动车”给司法和社会管理部门带来一系列目前难以解决的问题,淮安市淮安区检察院建议应尽快出台相关法规。

 

电动自行车价格低廉,骑行方便,低碳环保,越来越受到广大消费者的青睐。关于电动自行车的定义和国家标准,我国有明确规定:电动自行车属于特种自行车,设计时速最高不超过20公里,重量不超过40公斤。但是如今,电动自行车的设计车速越来越快,车型不断翻新,出现了一批时速、重量、外形尺寸均远超一般电动车的“超标车”。从远处看,还真难分辨是机动车还是自行车。这些“超标车”在给广大消费者带来便利的同时,也给司法部门和社会管理部门带来一系列难题。

 

醉酒驾驶超标电动车,该不该追究刑事责任?

 

2014年8月7日13时许,四十多岁的男子许某酒后驾驶无号牌四轮电动车(亦称老年代步车),快速行驶至淮安市淮安区一路口时,被执法民警拦截检查。见许某满嘴酒气,民警当场将许某的车辆扣押,并将其送至医院进行抽血检验。经司法鉴定,许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64mg/100ml,超过醉酒驾驶的标准80mg/100ml。

 

该如何处理,公安机关经研究认为,许某酒后驾驶的四轮电动车,其车辆说明书标注最高时速达45公里,且许某被查获时实际时速已达40公里,对照电动自行车的定义和技术标准,许某驾驶的车辆客观上已不属于“非机动车”,而应视为“机动车”。因此,公安机关认为,许某的行为涉嫌构成危险驾驶罪,并将该案移送淮安区检察院审查起诉。

 

接到案件后,淮安区检察院承办人认真翻阅有关法律法规,认为许某驾驶的四轮电动车虽经鉴定达到了机动车的技术标准,但此类电动车尚未被相关法律纳入机动车管理范围,且此类超标车辆之所以能上路行驶,是因为行政法规对超标电动车未进行有效管理。此外,最高人民法院曾有司法解释:“尽管醉酒驾驶超标车存在较大安全隐患,但在相关法规未明确规定超标车属于机动车的情况下,不宜对醉酒驾驶超标车的行为以危险驾驶罪定罪处罚。”据此,淮安区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许某的行为不构成危险驾驶罪,建议公安机关将该案撤回。

 

据淮安区检察院公诉科科长周晓兵介绍,近年来,超标电动车引发交通事故的案件,一直处于高发状态。“自2014年以来,我区公安机关就曾查获多起醉酒驾驶超标电动车案件,但均被检察院建议撤回处理。”提起醉驾超标电动车案,周晓兵显得有些无奈,“但作为司法机关,必须严格按照法律规定处理此类案件。要解决超标电动车面临的诸多问题,还需采取综合措施。”周晓兵说。

 

“满城尽是电动车”,带来问题一大堆

 

“首要问题是生产企业无序生产,经销企业盲目宣传。”周晓兵介绍,很多生产厂商利用管理漏洞,无视交通安全和消费者安全,生产时速、重量、外形尺寸均远超一般电动车的“超标车”。为了吸引消费者购买,销售者往往宣称,这些车子不用办理任何手续即可上路行驶。2015年初,淮安区公安机关以危险驾驶罪办理的所有涉案电动车均为超标车辆,时速甚至最高可达55公里。但这些超标车的刹车性能远不及机动车,它们上路行驶必然带来很大的交通安全隐患。

 

由于超标电动车车身大、速度快,如果在慢车道上行驶,很容易与别的车辆发生碰撞;而如果上快车道,速度又不及机动车,危险系数也就更高。加上超标电动车驾驶人交通规则意识淡薄,逆行、闯红灯、随意停车掉头等恶习随处可见。凡此种种,使得电动车肇事案一直处于高位运行。

 

事实上,此类超标电动车带来的一系列问题,有关管理部门也早已关注,但大多陷入了管与不管的两难境地。不管,各种问题频出,且越来越突出;管,又不知道该怎么管。据了解,因超标电动车安全隐患多且挤占公共交通资源,淮安市某区公安机关曾明令此类超标车不允许在城区主干道行使,凡是违反规定的,车辆一律扣留。几天下来,该区交警队办公地点很快车满为患。但作为消费者而言,很多人认为,既然超标车能够公开出售,就应该不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对此类车辆扣押于法无据,因而对交警执法严重不满。因涉案人员众多,群众反对意见强烈,该区对此类超标电动车的管理最终不了了之。

 

“一旦出了事故,赔偿难题又随之而来。”对超标电动车一直持续关注的淮安区检察院案管科科长张明说,因超标电动车不属于机动车,无法登记上牌,无法投保,一旦引发交通事故,医疗费用、财产损失、人身伤亡赔偿等费用,就只能由肇事者自行承担。据淮安市检察院统计,2015年上半年,该市检察机关共受理19件此类案件,但事故赔偿到位的仅5件,仅占全部案件的26。32%。

 

检察官支招:多管齐下,方是治本之策

 

“解决超标电动车存在的诸多问题,从法律法规上进一步予以完善才是根本。”提起电动车肇事案,淮安区检察院反渎局局长许海沐告诉记者,早在2008年他担任该院公诉科科长期间,就在办案中发现电动车肇事案件不断上升,并就此开展过调研。

 

许海沐认为,电动车与机动车的界定标准制定已有二十年左右。随着交通条件的改善和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这些标准已经不适应社会发展和群众的需求。建议有关部门就此展开调研论证,在此基础上对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进行修改,从最高时速、空车质量、外形尺寸等方面,进一步明确电动机动车和电动自行车的界定标准,同时提高电动自行车的刹车性能国家标准,以最大限度保障消费者行车安全。针对交通事故频发且赔偿处理难的问题,许海沐建议,应尽快出台所有电动车强制保险和登记的政策、法规。

 

“对超标电动车实行综合治理,是遏制超标电动车肇事案高发的必要手段。”张明认为,应加强对电动车制造商的监管力度,督促生产厂家按照质量标准体系进行生产,不得随意生产超出国家有关技术标准的车辆,保证电动自行车更符合人们安全出行的需要。对非法制造超标电动车或随意更改生产标准的厂商,要严肃查处,坚决杜绝不符合质量标准的车辆进入市场。此外,地方政府也可以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出台规范性文件,对超标电动车实行综合治理。比如,有针对性地开展对电动车性能和交通法规知识的专项宣传活动,加大对超标电动车违章的处罚力度,等等。

 

周晓兵说,“群众的安全意识提高了,超标电动车乱象自然也就解决了。”

 

来源:清风苑


(责任编辑:许江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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