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海口市电动自行车管理办法》修订后增加了哪些规定?
《海口市电动自行车管理办法》于2011年9月1日海口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八次会议通过,2011年9月28日海南省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批准;
根据2015年11月4日海口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2015年11月27日海南省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批准的《海口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海口市电动自行车管理办法>的决定》修正。
《海口市电动自行车管理办法》修订后增加了哪些规定?
一、《海口市合格电动自行车销售登记目录》(以下简称《目录》)能进能出。纳入《目录》管理的车型设定了三年的有效期。《目录》中不符合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产品,质监部门会同公安交通、工商、环保部门将该产品从《目录》中删除。
二、增加了对驾驶违法改装、拼装电动自行车的处罚。驾驶违法改装、拼装的不符合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按照超标电动自行车进行处罚。
三、电动自行车注册登记时要核对技术参数。
质监部门和工商部门对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告知的参数与《目录》不一致的电动自行车产品,应当及时取证、查验并依法进行处理。
四、加大电动自行车驾驶人交通法规宣传教育力度。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在办理电动自行车注册登记时,可以对申请人进行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宣传教育。
在道路上驾驶电动自行车时,驾驶人应当接受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组织的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宣传教育。
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在对违法驾驶人实施行政处罚时,可以进行法制宣传教育并考试;对有违法记录尚未接受处理的,责令其一并接受处理。
五、实行电动自行车查验制度。有关部门对销售和上道路行驶的电动自行车是否符合国家标准、是否有未处理的违法记录、是否有严重安全隐患进行查验。具体办法由市人民政府作出规定,向社会公布后实施。
经查验不符合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按照超标电动自行车进行管理和处罚。
六、鼓励电动自行车登记人和驾驶人为电动自行车购买相关保险。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在办理注册登记时,应当宣传电动自行车投保的相关内容。
七、保障电动自行车通行权益。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在非机动车道上划设机动车或者非机动车停车泊位。
需要临时占用非机动车道进行施工的,应当报市政市容管理部门征得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同意后批准,并应当采取措施保障非机动车通行的安全畅通。
八、电动自行车驾驶人的违法行为纳入诚信管理体系。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建立电动自行车道路交通安全违法个人诚信档案管理系统,对电动自行车驾驶人的违法行为进行记录。
九、保障电动自行车驾驶人和乘车人行车安全。在道路上驾驶电动自行车乘坐人应当在驾驶人后方正向骑坐;驾驶人和乘坐人应当佩戴安全头盔。
十、加强电动自行车停放管理。电动自行车未按照规定地点停放,对电动自行车可以作拖移处理并处20元罚款。
来源:南国都市报
(责任编辑:许江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