探寻“新国标”环境下电动自行车行业可持续发展之路(一)

来源:中电动车网   宋子奎   2016/6/24   浏览5236190次   

[摘要]近期,种种迹象表明:电动自行车“新国标”或将很快落地。

 

1.jpg

 

中国电动车网 特约评论员、特邀撰稿人】近期,种种迹象表明:电动自行车“新国标”或将很快落地。而新国标的即将到来,或许是机遇、但更是挑战,尤其对于尚未取得“电摩生产资质”的诸多中小电动车企业来讲,若仍然停留于“固有思路”来思考问题,或难以摆脱目前企业发展困境。诸如:欲通过抵制四部委之“新六条”(新国标修订6条基本原则)、并仍期待(寄望于)按照先前拟定的“新国标送审稿(13稿)”出台新国标,现在看来,其难度太大,也是不现实的。有鉴于现阶段“中国特色”之特殊国情,则对于“电动自行车标准”之重新修订、并使其更趋于完善,或仍需要一个“循序渐进”的过程,不可能“一蹴而就”。因此,更为客观地讲,消极而被动地抵制“新六条”或难以获得电动车行业(企业)所期待的结果。

 

既然如此,那么,我们不妨换一个思路来探讨问题的更有效解决,比如:在“新国标”尚未最终定稿之前,当务之急,乃更需要“力所能及”的做点什么,以寻求“新国标(新六条)”能够进一步完善,力求在最不利的情况下、尽最大努力来争取“更好的结果”;进而可相应减轻对“既有消费市场”的过度冲击,这将有助于(有利于)整个行业“平稳过渡与可持续发展”。尤其是:我们能否在四部委之“新六条”框架内,通过技术上的突破、来合理规避“新六条”相关条款(指标)的过度限制,继而更有效提升产品的实用性能,以寻求在最大限度范围内、充分满足更广泛消费者实际需求(合理诉求),从而赢得更广泛市场。为此,笔者欲谈点粗浅看法,以探寻更符合现阶段“中国特色之特殊国情”的行业(产业)可持续发展之路,具体如下(谨供参考):
 

——“适应国情、迎接挑战、变被动为主动”方能实现自我拯救
 

众所周知,现行《电动自行车通用技术条件》(1999年标准)已延用了17年之久,按照惯例通常3-5年应予以修订(查阅相关规定、标准复审一般不超过5年),但自2002年启动国标修订距今也有14个年头了,而“新国标”却始终未能够出台,其修订过程之漫长乃可谓“史上所罕见的”,这足以说明出台电动自行车“新国标”并非想象中的那么简单。显然,若“新国标”始终不能够出台,则仍将继续沿用现行老国标,可是,若依据现行国标作为判定标准,目前绝大多数现使用产品或都属于“超标车”范畴,而这就为一些城市与地区实施“禁电限行”、乃至取缔电动自行车,则提供了“充分理由和执法依据”,这对于电动自行车行业(产业)“可持续发展”乃极其不利的。好在“难产的新国标”、这一久拖未决之难题,或将在2016年迎来转机,据近期北京青年报(北青网)5月24日消息称,业内翘首期盼十多年的新国标终于要出台了,据了解,电动车新国标的6条基本原则已经确定:

 

1、电动车具有脚踏骑行功能;

2、电动车蓄电池标称电压不大于48V;

3、电动车电机标称功率不大于400 W;

4、电动车最高骑行速度不大于25km/h;

5、电动车含电池整车重量不大于55 kg;

6、电动车可取消电助力骑行(允许纯电动骑行)。
   
然而,对于上述“6条基本原则”,电动自行车行业及其相关企业或并不陌生,早于一年前(2015年5月间),工信部等四部委“关于如何修订新国标”、就已经给出上述6条基本原则(即:称之为“新六条”),并要求2015年内完成“报批稿”。可是,四部委之“新国标修订框架”(即:新六条)的强势推出,未能被电动车行业广泛认同、且遭至“包括骨干企业在内的”大多数生产厂家抵制,并联名上书相关部门表达行业(企业)诉求:认为以先前拟定的“新国标送审稿(13稿)”作为报批稿,乃更符合当前整个行业技术发展现状、且与更广泛消费者的实际需求(合理诉求)相适应,则对于促进行业“健康可持续发展”乃利大于弊。再者,即便不能够完全按照“送审稿(13稿)”出台新国标,但电动车行业仍期待(寄望于)四部委之“新国标修订框架”能做些适当调整,尤其对于涉及产品实用性能的“部分条款(指标)”希望能够有所放宽,至少应与“送审稿(13稿)”更趋于接近,而这对于“既有消费市场”的过度冲击亦相应减轻,则有助于电动车行业的平稳过渡与可持续发展。

 

诚然,在“新国标”尚未正式出台之前,则对于“新六条”作些适当调整的可能性或依然存在。而据最新消息称,就“新国标”修订相关事宜,工信部“征求(听取)行业协会及其骨干企业意见(建议)座谈会”已于5月30日如期召开,但最终能否获得电动车行业所期盼的结果、却任然是个“未知数”。比如,若“新国标修订框架(即:新六条)”能做些适当调整、并与“送审稿(13稿)”趋于接近,自然是所希望的结果。但另一种可能性也依然存在,比如,若此次座谈会仅仅是留于形式(走走程序),尤其是:电动车行业及其相关企业,并未能提出足以否定“新六条(或部分条款)”的充分理由(如:更具“说服力”的有效依据),或难以改变“四部委”一年前就已经达成的共识,而相关职能部门仍坚持以“新六条”强行定稿之可能性或更大。若是如此,这也就意味着“新国标”或将很快落地,而这对于整个行业及“既有消费市场”的冲击或难以避免。很显然,若消极的抵制“难以奏效”,我们倒不如“顺势而为”、主动出击(变被动为主动),不妨以更为积极的态度来“迎接挑战”,方能实现自我拯救。若更具体的讲,那就是:在“新国标”尚未定稿之前,我们更需要“力所能及”的做点什么,力求在最不利的情况下、尽最大努力来争取“更好的结果”,例如:

 

据“新六条”相关内容(条款)可见,它与现行老国标(1999年标准)相对照,最大的变化或在于:将“最高骑行速度”由目前的20 km/h放宽至25km/h;含电池整车重量由40 kg放宽至55 kg;电机标称功率由240 W放宽至400 W。而这其中,最容易被忽略的“电机标称功率(指标)”如何来定义(确定),使其更趋于合理性,则有“很大潜能”可以发掘。比如:若基于更有效提升产品“综合技术性能(指标)”为宗旨(基本原则),乃对于“电机标称功率(指标)”给予更为科学(合理)的重新定义,便可有效突破(合理规避)“新六条”相关条款(指标)的过度限制;进而可在满足“新六条”相关指标(要求)前提下,充分兼顾(优化)产品的“安全性能与实用性能”,以期适应更广泛消费者的实际需求(合理诉求),继而赢得更广泛市场。基于此,笔者以为:我们不妨以如何重新定义(确定)“电机标称功率(指标)”、乃更趋于“科学(严谨)性与合理性”作为突破口,以寻求“该指标”能够“实事求是”的合理确定;并着力从“技术应用的先进性(提升标准本身技术含量)”等专业技术角度、来阐明技术观点,据理力争、充分表达(主张)行业合理诉求。为此,笔者欲谈点粗浅看法,并就合理确定“电机标称功率(指标)”的主要依据及其“技术应用的先进性、科学(严谨)性与实用性”,作如下进一步探讨(谨供参考)。
 

——拓宽思路(科学严谨)阐明技术观点、据理力争(主张行业合理诉求)完善新国标
 

关于电机“标称功率”通常是这样来定义的,当电机额定转速(设计转速)一定时,而将电机的“额定连续输出功率”称之为“标称功率”(即:电机名牌上所给出的“标称值”)。而据此定义可见,所谓“电机标称功率”、它是以电机“额定转速(设计转速)”为基准的;但反过来讲,我们或可以这样来理解(解释):若以“标称功率”为基准,则“额定连续输出功率(标称功率)”相同的电机、其“额定转速(设计转速)”不尽相同。据此,或可以选择这样的设计(优化)方案:我们可先设定(确定)“电机标称功率为400 W”,而后,再根据电机所拖动“负载”的具体要求、来设计(选择)与之相匹配的“电机转速(设计转速)”。当然,之所以要提出上述“设计方案(技术观点)”,则是为了更有效提升“电动车之驱动电机”的综合技术性能指标;进而可在“保持电机标称功率400 W不变”之前提下,可将涉及产品本身“安全性能与实用性能”的相关指标(具体参数的合理确定)、乃给予进一步“补充与细化(优化)”,继而使“新国标(新六条)”更趋于完善。为此,我们不妨继续如下相关讨论、并就上述设计方案(技术观点)的科学严谨性与合理性,作如下具体阐述(阐明):

 

首先,据“新六条”之相关规定,电动车最高骑行速度为“不大于25km/h”,但如何来保障车速“不超标”呢?对此,乃有必要对“该条款(指标)”作进一步补充与细化。那么,如何来细化呢?我们可依据前述“新六条”的第6条(最后一条)予以明确,即:当“电助力(或纯电动)”骑行时,车辆的最高行驶速度为“不大于25km/h”。再者,我们参考先前拟定的“新国标送审稿(13稿)”所提出的技术解决方案,乃通过增设“超速断电功能”即采用速度传感器固封(防篡改措施)、来限制“最高时速”即可,而且就现有技术条件乃可以方便做到的。这既可为“电助力或纯电动骑行时、车速不超标”提供技术保障,也为严格规范(严格处罚)“违规生产或改装车辆”乃给出明确的界定依据(更便于监管)。不止于此,我们在能够保障(电驱动时)“车速不超标”(即:不大于25km/h)的前提下,同样也可以对“电机标称功率(指标)”的合理确定、乃给予进一步补充与细化(优化),以寻求(实现):在“电机标称功率不大于400 W”之前提下,充分兼顾(优化)产品的“安全性能与实用性能”。现就具体“补充、细化(优化)”方案,简述如下(谨供参考):

 

我们可将“限速指标”(即:电驱动时最高时速不大于25km/h)、与“设

(责任编辑:许江琴)


中电动车网版权声明:
中电动车网转载作品均注明出处,本网未注明出处和转载的,是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并不意味着赞同其观点或证实其内容的真实性。如转作品侵犯署名权,或有其他诸如版权、肖像权、知识产权等方面的伤害,并非本网故意为之,在接到相关权利人通知后将立即加以更正和删除。

相关阅读

用户评论

游客
发表评论

全部评论

  快讯 更多>
最新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