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出新规:机动车与行人相撞 四种情况可减责

来源:海峡都市报      2007/5/30   浏览6159次   

电动自行车能否上路,由设区市政府自定;机动车与行人相撞,四种情况可以减责。昨日,福建省实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草案)交付省十届人大常委会第29次会议审议。省人大常委会主任卢展工主持了昨日上午的全体会议。

据介绍,《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3年来,部分规定原则性太强,不便操作。该草案根据我省实施交法出现的问题,做了细化和补充规定。省人大内司委有关负责人、省公安厅有关人士昨日对草案做了解读。

电动车能否上路

地方政府自定

《草案》摘要:依法应当登记的非机动车种类,由设区市政府根据当地实际情况提出方案,报请省政府批准并公布。实行登记的非机动车应符合国家安全技术标准,并经县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后,方可上路行驶。

解读:非机动车登记管理的核心问题,是装有动力装置的电动自行车的管理问题。从我省实际看,目前已上路行驶的电动车数量庞大,仅福州就有13万辆。考虑到全省不同地区经济发展水平差距较大,道路交通状况各不相同,制定全省统一的非机动车登记制度,难以兼顾各地实际。因此,电动车能否上路由各地自定,全省不搞“一刀切”。

摘要:电动自行车后座可搭载一名未满12周岁儿童,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驾驶电动自行车的,不得载人。

解读:电动自行车能否载人目前无法可依。考虑到家长要带孩子出行等多方面因素,电动自行车载人应区分对待。

撞车诈财

得不到任何赔偿

摘要: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限额内予以赔偿。对超过限额部分,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但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行人违法违章的,机动车驾驶人已采取必要处置措施的,可减轻机动车一方赔偿责任: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负全部责任的,减轻90%;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负事故主要责任的,减轻60%;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负事故同等责任的,减轻30%;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负事故次要责任的,减轻10%。

解读:《道路交通安全法》对“车撞人”怎么赔、赔多少没有明确规定,易引起事故双方争议。《草案》的这条规定,既保护了交通活动的弱者,又兼顾了机动车驾驶人的合法权益。

摘要:机动车停放、临时停车没有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规定,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解读:现在社会上出现了一批职业“撞车党”,他们故意撞车乘机敲诈。该条款直戳他们的要害,这种情况下将得不到任何赔偿。

高速公路

应按车型限速

摘要:高速公路管理机构应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科学合理设置不同车型相应的限速标志。

解读:目前我省高速公路部门以设计时速作为车辆行驶限速标准,交管部门以此限速标准进行管理。这容易出现处罚面过大的问题,影响高速路通行效率,造成高速公路不高速的现象。该条款的设定,一定程度上可解决这些弊端。

轻微违法

口头警告后放行

摘要:对未影响交通安全与通行的轻微交通违法行为,应坚持教育为主,给予口头警告后放行;对严重影响交通安全畅通的违法行为,应依法重罚。《草案》还根据违法行为性质严重程度不同,确定具体罚款标准。大部分交通违法行为在法定罚款幅度内从轻处罚。

解读:这样规定,既可防止交警处罚的随意性,也有利于提高行政效率。轻微违法警告为主,罚款在法定幅度内从轻,是草案人性化的体现。

异地车检标志在福建省有效

摘要:跨省异地检验的,由机动车检验机构所在地县级交管部门核发临时合格标志,临时合格标志必须注明有效期限,在全省范围内有效。

解读:目前跨省行驶的机动车,在异地检验合格后,往往由于机动车登记地的检验机构不予办理异地委托检验手续,而无法领取检验合格标志。这给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和驾驶人造成了极大的不便,该条款可彻底解决车主这一烦恼。(关永辉)

(编辑:中国电动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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