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资金投资不动产、衍生品有望开

来源:第一财经日报      2007/6/4   浏览3010次   

《保险资金运用管理暂行办法》草案公开征求意见


在草案中,对保险资金投资对象的划分进行了进一步明确和拓展,共分为流动性管理资产、固定收益类资产、权益类资产、不动产投资以及包括衍生工具在内的其他投资等五大类

中国保监会于上周五发布《保险资金运用管理暂行办法》草案(下称“草案”)并公开征求意见,草案将保险资金投资对象的范围进行了进一步细分和拓展,其中“不动产投资”的字眼被首次明确写入文件。 

早在去年,保监会就开始着手制定《保险资金运用管理暂行办法》,并作为保险资产管理监管体系的一部分。草案中对于委托机构、受托机构、托管机构以及中介服务机构的各种权利义务,资金治理、资金归集、匹配管理、投资管理等方面,进行了详细规定。


不动产、衍生品列为投资对象

在草案中,对保险资金投资对象的划分进行了进一步明确和拓展,共分为流动性管理资产、固定收益类资产、权益类资产、不动产投资以及包括衍生工具在内的其他投资等五大类。其中,尤为引人注目的是,“不动产投资(包括基础设施投资等)”的字眼被首次明确写入文件,这是自去年下发“国十条”之后,首部将“不动产投资”纳入其中的文件。 

去年保监会发布《保险资金间接投资基础设施项目试点管理办法》,中国人寿、平安保险等几家公司开始进行间接投资基础设施试点。而“国十条”中关于允许保险资金“投资不动产”的规定,更是打开了不动产投资的政策空间。前不久,中国人寿高层曾表示,正在着手研究不动产投资领域,而目前有报道称,平安保险正在购买北京美邦国际中心地产项目。关于有保险公司酝酿建立房地产基金的说法,也正在业内流传。

保监会人士此前曾对《第一财经日报》表示,在尚未出台具体政策的情况下,不允许保险资金涉足商业地产投资领域或设立房地产基金。此次“草案”将“不动产投资”列为保险资金投资对象,则意味着“不动产投资”已被纳入保险资金的投资范围之列。此外,衍生工具也被列为投资对象的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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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支机构不得从事投资

草案树立了“委托投资”理念,要求保险公司可以将保险资金委托保险资产管理公司或者其他专业投资机构进行管理,并对委托方、受托方以及托管方等各方的职责权利进行了详细规定,其中,要求委托机构应当开立独立账户,在托管银行开立资金归集专用账户和投资专用账户。
  对于受托机构来说,则依法享有投资管理权,但不得提供“最低投资收益承诺”。

草案强化了保险资金投资风险管理的要求,要求委托机构和受托机构应当推行以风险资本为核心的风险管理模式和风险管理检查机制,以督查各项风险管理制度执行情况。此外,草案还规定,保险机构总公司负责保险资金统一管理和集中配置,分支机构不得从事投资业务。 

近年来,保险资金运用的轮子越转越快,资金可运用量和投资渠道都在不断增加,也给保险资金运用的监管带来更大的压力。据了解,除草案外,保监会还将陆续出台《保险资金投资交易对手风险管理指引》、《保险资产管理公司治理结构指引》和《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监管办法》等文件。

作者:俞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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