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谁也不能卖电动车”,何其荒唐?

来源:中电动车网   林台   2016/10/28   浏览6475次   

(中国电动车网 记者 林台)近日,在广州市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五十七次会议上,备受关注的《广州市非机动车和摩托车管理规定(草案修改建议稿)》提交二审。


二审稿有条建议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销售电动自行车、摩托车。而这也算是深圳禁魔限电的升级版。


今年3月份开始,深圳对当地电动车进行了“惨绝人寰”的消灭行动,就连快递外卖也深受连累。深圳宝山区有片空地堆积了密密麻麻收缴的电动车,看到照片让人触目惊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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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摩限电”后被收缴的电动车


“斩草要除根”,从源头上遏制电动车出现在当地市场上,最直接的方式就是全面禁售,“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销售电动车”,仅这点已经宣告了电动车的非法性,判了其死刑。意思就是,就算你是“国标车”,有着合法身份,想在当地开一个店销售电动车是违法并被禁止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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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严格按照1999版电动自行车国标,市场上出现了超标车确实不该,禁止违规车上路也在合法范围之内,纵然这与市场需求背道而驰。用严重滞后的标准限制着电动车的发展本来就不合理,现在就连合乎这一标准下的车也要遭到“围剿”,无论当局给以何种理由搪塞,都无法说服民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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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余凌云表示,“不论国标现在能否修订,政府对于电动自行车依然负有治理职责。”电动自行车代表了绿色出行的发展方向,是廉价、便民的交通方式,不能简单一禁了之。老百姓应该对这种绿色便民的交通工具享有使用权。


符合“国标”、各种质量检验都能达标的产品,普通民众怎么就没有使用的权利了呢?“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销售电动车”,是在强迫和变相让部分消费群体放弃了消费电动车产品,享受自由出行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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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深圳此次将立法全面禁止电动车销售的行为来看,管理者对电动车这种便民出行工具充斥着不折不扣的嫌弃。“国标”可以不认,民众出行需求可以不理,连最底线“听取民意”也泛善可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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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禁代管”的深圳,灭掉了电动车后,显然可以促进当地出租车行业和私家车的进一步发展。相比电动车和摩托车,这对税收和政绩考核的提升效率相当明显。但民众的出行难、出行贵的“旧疾”是否得到彻底解决了呢?



(责任编辑:SI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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