易被忽视的电动车质量问题

来源:中国五金商机网信息中心      2007/6/8   浏览8515次   

电动车是一个方兴未艾、大有可为的朝阳产业。在经历了20世纪80年代和90年代初期的两次起落后,电动车已步入第三个发展阶段。随着电动车兴起,其质量问题也成为全社会关注的焦点。经过几年的发展,特别是新技术的应用,电动车的总体质量水平有了很大的发展,生产企业的质量意识也有了一定的提高。但是,仍有相当的企业不注意一些细节方面的“质量”问题。例如型号与命名、蓄电池及控制器、反射器、把立管和鞍座、油漆电镀件、使用说明书等。

电动车型号与命名

严格意义上讲,型号与命名不能算“质量”问题,但实际上尚有部分企业不能正确编制电动车型号。在GB17761-1999《电动车通用技术条件》中,有关电动车型号编制均有详细规定:电动车型号由四个部分组成,前两位字母冠以“TD”——代表“电动车”,第三位字母代表车辆型号(男式/女式)及车轮直径(405-610mm),最后一位字母代表电动机与驱动轮之间的传动方式(轮毂式电机为轴传动,代号为z),在第三位字母和最后一位字母之间为工厂设计顺序号。例如:型号TDL01Z表示女式车架、车轮直径为560mm、轴传动、工厂设计顺序号为01的电动车。所有企业都应按该标准对电动车进行命名,每一款电动车应具有“唯一性”的型号命名。但在检验中发现,部分企业未按标准对电动车进行型号命名,更有甚者,为了达到套牌的目的,将完全不同的车型命名为同一型号。

即使每个企业都按电动车标准进行型号命名,但不同企业之间,相同的车辆型号,其实际车型却可能截然不同。为了进一步区别不同车型,每一款车型在开发时均冠以直观的“雅号”,如:一米阳光、世纪凌鹰、游艇等等,这些人性化的命名,直观、亲切、易记,符合区别不同车型的需要。但是,这与标准规定的型号命名方式不同,有些企业在产品合格证上却只标注“雅号”,而不标明标准规定的型号。

(编辑:中国电动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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