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规范电动自行车势在必行

来源:中电动车网      2017/3/8   浏览25518次   

电动车管理


3月6日,十二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广东代表团举行全体会议,审议李克强总理所作的政府工作报告。会上,全国人大代表、广州市人大常委会主任陈建华提出建议,从国家立法层面将电动自行车纳入机动车范畴进行管理。


梳理中国电动自行车发展史,从无到有,至今已有20多年历史。到今天,全国的电动自行车保有量已超过2亿辆。但是,社会对电动自行车的争论,仍未取得共识。各地对电动自行车的管理更是五花八门,各自为政。持反对意见者,多半出于安全考量——由于电动车属于非机动车管理,无牌、无证,驾驶人员也没有经过交通安全教育、驾驶技术生疏,加上此类车辆本身制动性能不佳、稳定性能差,导致交通事故频发。而且,交通违法以及发生交通事故后逃逸等行为也比较突出。


持支持意见者,也能拿出体面的理由——电动自行车是绿色出行的重要工具,一辆电动自行车百公里能耗成本分别是摩托车的1/15,小汽车的1/40,且没有尾气排放。发展电动自行车,是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的需要,还可以弥补城市公交之不足。许多公交不能到、的士不愿去的地方,电动自行车足以代步,方便普通市民出行。而且它也是快递、餐饮、电商等服务业不可或缺的交通工具。


公允地说,电动自行车确实利弊互存,站在不同角度,得出不同意见,且都能找到支撑证据。正因如此,对电动自行车问题须尽快给出说法,建章立制,将其纳入法治化轨道。再这么没完没了拖下去,结果不会自动向好,问题只会越来越多,到头来还是要直面管理问题。可以说,对于保有量超过2亿辆的电动自行车体量来说,公共管理稍嫌跟不上。从务实角度审视,电动自行车的一些短板,可以通过制度供给、规范管理予以补齐。只要料想周全、设计合理,电动自行车一样可以趋利避害。


针对安全问题,若参照摩托车的管理制度,对电动自行车进行牌证管理,对电动自行车驾驶人实施准驾制度,可以整体提升安全性;针对电动自行车违法行为问题,只要实施牌照管理,一样可以对驾驶人进行经济及行政处罚;针对电动自行车用户没有参加法定保险,一旦发生交通事故,经济赔偿往往得不到落实问题,对此,同样可以规定驾驶人参加第三者责任保险或者意外伤害保险。


“政府的一切工作都是为了人民,要践行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把握好我国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国情。”对电动自行车的管理,也要以“人民为中心”,把握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国情,最大限度实现惠民便民。



(责任编辑:SI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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