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近日,上海市科委印发《上海市燃料电池汽车推广应用财政补助方案》指出,燃料电池车按照中央财政补助1:0.5给予上海市财政补助。燃料电池系统达到额定功率不低于驱动电机额定功率的50%,或不小于60kW的,按照中央财政补助1:1给予上海市财政补助。
近日,上海市科委印发《上海市燃料电池汽车推广应用财政补助方案》指出,燃料电池车按照中央财政补助1:0.5给予上海市财政补助。燃料电池系统达到额定功率不低于驱动电机额定功率的50%,或不小于60kW的,按照中央财政补助1:1给予上海市财政补助。
车辆补助范围包括:应是生产企业通过《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规定》(工信部令第39号)燃料电池汽车生产审核后生产的车辆;车辆已获得中央财政补助;燃料电池系统启动温度不高于-10℃,测试符合《GB/T 33979-2017质子交换膜燃料电池发电系统低温特性测试方法》;必需有燃料电池系统氢耗及运行监测,监测数据应接入本市确定的新能源汽车公共数据采集平台;前2万公里行驶里程氢耗量(kg)≥20000(公里)/续驶里程(公里)×储氢量(kg);运行单位与符合安全生产监管、公安等法规要求的加氢站有供氢协议;车辆需具备加氢站提供的加氢量记录。
早在今年2月,财政部等四部门调整完善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财政补贴政策指出,燃料电池汽车补贴力度保持与往年不变,燃料电池乘用车按燃料电池系统的额定功率进行补贴,燃料电池客车和专用车采用定额补贴方式。
(责任编辑:张电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