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今年5月15日,工信部、公安部、工商总局和质检总局四部门联合公布《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国家标准,将于明年4月开始实施。
今年5月15日,工信部、公安部、工商总局和质检总局四部门联合公布《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国家标准,将于明年4月开始实施。近日,我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市公安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联合发布通告,就新国标实施前过渡期内(2019年4月15日前)的相关工作进行了规定。
根据规定,禁止在本市生产、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和其他电动车产品。违反规定的,由质监和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2019年4月15日前,符合GB17761-1999版标准(以下简称“旧国标”)且列入《浙江省电动自行车产品公告》(以下简称“公告”)的电动自行车产品,允许在本市生产、销售和登记。销售企业应通过店堂告示、在销售凭证中注明等方式,向消费者承诺其销售的车辆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并已列入《公告》。因销售企业未明确告知或告知不真实、不全面,导致消费者购买的车辆因未列入《公告》、不符合国家电动自行车产品标准等原因,不能依法注册登记并上道路行驶的,消费者有权要求销售企业退货或者更换。
新国标实施后,浙江省继续实行电动自行车公告管理制度。对列入《公告》的电动自行车产品,允许在本市生产、销售、注册登记和上道路行驶。自通告之日起,浙江省经信厅正式受理按照新国标生产的电动自行车产品《公告》申请。旧国标已发布的产品《公告》于2019年4月15日起废止,同时禁止生产、销售按照旧国标生产的电动自行车产品。
消费者已购买未列入《公告》的电动自行车(含其他两轮电动车)但未申领防盗备案登记的,应于2018年12月10日至2019年3月31日,凭有效身份证件、车辆合法来源凭证和车辆合格证,向所在地公安交警部门设立的备案登记点申请备案登记,核发临时过渡号牌。已经申领防盗备案登记标识的,视作已经备案登记。备案登记车辆(包括已经防盗备案登记的车辆)使用期限至2021年12月31日止;使用期间,车辆驾驶人应当戴安全头盔,不得载人,同时应当遵守非机动车道路通行规定。2019年4月1日起,禁止未经注册登记或备案登记的电动自行车(含其他两轮电动车)上道路行驶;违反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扣留车辆,车辆列入《公告》的,责令驾驶人补办注册登记并依法予以处罚,车辆未列入《公告》且经鉴定属于机动车的,对驾驶人按照驾驶机动车认定处罚。按照旧国标生产的电动自行车,注册登记截止2019年4月15日,消费者应在上述期限内尽快办理注册登记(包括已防盗备案登记但未注册登记的电动自行车),逾期不再办理;自2019年4月15日起,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据新国标查验车辆,严格按照新《公告》予以注册登记。
全市公安交警部门两轮电动车登记备案地点
(责任编辑:冯玉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