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州丨6月30日以后对超标电动自行车不再受理登记挂牌业务

来源:兰州日报      2019/6/18   浏览15882次   

[摘要]电动自行车新强制性国家标准《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已于2019年4月15日起正式实施,兰州公安交警也做了持续广泛宣传。

电动自行车新强制性国家标准《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已于2019年4月15日起正式实施,兰州公安交警也做了持续广泛宣传,对于符合新国标的电动车将挂绿色牌照;2019年5月1日前购买的的超标电动车,可办理临时红色牌照,实行三年过渡使用期,三年期满后不允许超标电动自行车上路行驶。5月1日后购买的超标电动自行车一律不予办理电动车牌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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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定于2019年6月15日作为我市对超标电动自行车临时登记的最终时间节点,但据统计,截至6月13日全市有69163辆电动自行车办理了登记挂牌,仍有大量电动自行车未挂牌,经报请甘肃省公安厅交管局批准,同意将超标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车轮椅车登记管理系统的业务办理时限延长至2019年6月30日,6月30日后不再办理此类车的挂牌业务。符合国标的电动自行车挂牌业务正常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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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动自行车挂牌须知


电动自行车新强制性国家标准《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GB17761-2018)已于2019年4月15日起正式实施。结合道路交通安全相关法律法规,对符合规范要求的电动自行车一律挂牌,同时将从生产、销售、使用等方面全方位对电动自行车进行规范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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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体要求:符合新国标电动自行车标准的,一是最高设计车速不超过每小时25公里且不得改装,超速时系统要持续发出提示音;二是电机功率由240W调整为400W;三是整车质量(含电池)由40kg调整为55kg,并对脚踏骑行功能进行了强制性规定,且要求在车架本体不可分隔处永久性标上唯一性整车编码。请各位市民朋友购买时一定要看清是否 “单座有脚踏”、“CCC”已认证,符合上述规定的,可经注册登记后,悬挂正式电动车牌照上路行驶。骑行电动自行车鼓励佩戴安全头盔。


凡2019年5月1日前购买的,但不符合新国标的电动自行车,可在6月14日前到就近交警大队车管所进行挂牌;5月1日后购买的该类超标电动自行车一律不予办理电动车牌照(以购买时开具的发票时间为准)。


购买的电动三轮车列入《国家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的,按照三轮电动摩托车进行挂牌,同时必须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才能驾驶,对于未列入公告的,严禁上路行驶。骑行三轮电动摩托车应当佩戴安全头盔。


购买的电动四轮车(含代步车、观光车等)列入《国家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的,按照机动车进行挂牌,同时必须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才能驾驶,未列入公告的,严禁上路行驶。

(责任编辑:周祝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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