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动车违规将“当街罚款”——管理《通告》详解

来源:荆楚网(武汉)      2007/7/3   浏览4442次   

记者张明泉 通讯员姚信民 黄进明 王晓妍

惨案回放

2006年7月31日晚7时许,家住青山区的龙某骑着自己新买的电动车,在青化公路横过马路路口时,未下车推行,而直接从马路上开过去,结果与一辆货车相撞,龙某当场死亡。交警现场勘查发现,货车刹车有问题,而且超载严重,但电动车司机横过机动车道时未下车推行,遂认定双方负同等责任。

死者家属对此结论不服,将货车司机告上法庭,要求其承担全部或大部分责任,索赔28万元。法院判决交管部门的认定并无不当,死者一方应自担三成损失。

江城10万辆电动车蜂拥上路

法规却现“真空”

电动车,以其美观、价廉、快捷、使用成本低等诸多优点,成为江城百姓出行的交通工具之一。近三四年间,武汉电动车拥有量出现“井喷”,猛增到10余万辆。

2004年5月1日正式实施的国家《道路交通安全法》,把电动车明确纳入非机动车范畴,但对其违反交通规则的行为没有作出具体的处罚规定。此后,武汉市交管部门也没有出台相关处罚规定,致使江城上路行驶的电动车一直处于“法规真空”中。

据武汉市交管局人士介绍,法规管理的缺失、骑车人安全意识薄弱以及电动车本身技术特点等因素迭加在一起,使其影响道路交通安全与行车秩序的缺陷不断暴露,所引发的交通事故,尤其是重大车祸概率远远大于普通非机动车和机动车。

他列举了电动车两大违规行为——

一是进入机动车道非法行驶,险象环生;二是超速行车。《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电动车在非机动车道内行驶时,最高时速不得超过15公里。但武汉市交警在值勤中发现,95%以上的电动自行车不同程度地超速,时速最高甚至达到每小时50公里。

正是基于上述方方面面的原因,武汉市警方昨日公布《关于规范电动自行车通行的通告》,把电动车纳入强有力的监管之下,弥补了“法规真空”。

明确界定 电动自行车须能人力骑行

设计时速大于20公里的以轻便摩托车论处

《通告》对电动自行车进行了明确界定:以蓄电池作为辅助能源,具有两个车轮,能实现人力骑行、电动或电助动功能的自行车。最高设计车速不超过20公里/小时,具备可由人力脚踏驱动的装置,整车质量(重量)不大于40kg,电动机额定连续输出功率不大于240W。

《通告》规定,最高设计车速大于20公里/小时的电驱动两轮车辆,应属于轻便摩托车,驾驶人必须取得机动车驾驶证,否则交警可按无证驾驶违法行为,对骑车人处以1500元罚款,并处15日以下拘留。

上路规则 只能在非机动车道行驶

《通告》规定,骑电动自行车必须遵守如下规定:

载物高度从地面起不得超过1.5米,宽度左右各不得超出车把0.15米,长度前端不得超出车轮,后端不得超出车身0.3米;

不得载人;

在非机动车道内行驶,在没有非机动车道的道路上,应当在道路的右侧行驶;

最高时速不得超过15公里;

驾驶人必须年满16周岁;

在路段上横过机动车道,应当下车推行,有人行横道或者行人过街设施的,应当从人行横道或者行人过街设施通过,没有人行横道、没有行人过街设施或者不便使用行人过街设施的,在确认安全后直行通过;

在规定地点停放,未设停放地点的,停放时不得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

遵守交通信号指示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非机动车通行规定。

此外,长江大桥、长江二桥、首义广场地下通道、洪山广场地下通道、循礼门地下通道、航空路立交桥、三阳路立交桥、香港路立交桥以及其他禁止非机动车通行的道路禁止电动自行车通行。

纳入“禁鸣”范畴

电动自行车均装有电力鸣号装置。鉴于武汉市已实施“禁鸣令”,《通告》对电动自行车禁鸣也作出明确规定:在市区机动车禁鸣道路及其环线区域范围内禁止鸣喇叭。

处罚标准 违反交规一律罚款20元

《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非机动车驾驶人违反交规的,处警告或者5元以上50元以下罚款。

《通告》指出,为避免出现同一违法行为在本市各辖区处罚标准不一现象,综合考虑违法行为危害程序、本市市民人平收入状况等因素,取《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的中下标准,确定对本市电动自行车驾驶人道路交通违法行为罚款处罚标准统一为20元。

对驾驶电动自行车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不构成犯罪的,处以1000元罚款,可并处15日以下拘留。

驾驶电动自行车违反交通管制的规定强行通行,不听劝阻的,处以500元罚款,可并处15日以下拘留。

对驾驶电动自行车违法,公然侮辱、谩骂或者以其他非暴力方式抗拒民警执法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并处500元以下罚款。

处罚方式 现缴罚款

《通告》规定了对驾驶电动自行车违法行为人的处罚程序。

首先由交警口头告知驾驶人违法行为的基本事实、拟作出的行政处罚、依据及其依法享有的权利,听取对方的陈述和申辩。

对违法行为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交警应予采纳。

对决定予以处罚的,由交警制作《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其中缴款方式选择“当场缴纳”。

交警必须向违法人开具与罚款金额相等的省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

对违法行为人拒绝接受罚款处罚,或不能证实车辆合法来源的,执法交警制作《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扣留车辆。

链接篇 江城电动自行车为何“井喷”

“摩托化”是主要原因

记者走访武汉多家大型电动自行车市场时,几乎每一家都声称时速达到35—50公里。

“摩托化”,正是武汉电动自行车出现“井喷”的原因。2002年4月,武汉市全面实施“禁摩”,大量“摩托化”的电动自行车乘虚而入。

一位经营电动自行车的老板说,武汉没有像国内其他一些城市那样建立准入门槛,各种规格的电动自行车蜂拥而入,不少商家片面迎合消费者,竞相提高车速,以吸引市民购买——摘自2006年5月23日本报13版

北京电动自行车上路有处罚规定

北京市公安局于2005年12月30日发布通告,对电动自行车违法行驶、处罚作出具体规定。

广州、福州等市不准电动自行车上路

2005年6月,广州市就电动自行车能否上路问题召开三次听证会后,最终否决了电动自行车上路。此前,另有一些城市也颁发了“禁电令”:2003年6月福州禁售电动自行车;2003年8月海口禁止电动自行车上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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