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资合规入市路径开启 大规模减持已排除

来源:第一财经日报      2007/7/9   浏览2273次   

陆媛

国资委和证监会上周五联合发布了国资转受让上市公司股份的三则新规,其中的《国有单位受让上市公司股份管理暂行规定》(下称《规定》)并没引起太多的注意,不过有业内人士指出,其规范了国资入市的路径。

“以前在《证券法》修订的时候去掉了禁止国企炒股的规定。不过此次是首次从国资委、从国有资产大股东的角度明确了国企能够炒股、在怎样的限度内炒股。这对市场而言,非但不是利空,还是利好,体现了对于市场的保护。”股权分置改革专家、中国政法大学法和经济研究中心主任刘纪鹏昨晚对《第一财经日报》表示。

《证券法》修订前,其第七十六条规定,“国有企业和国有资产控股的企业,不得炒作上市交易的股票”,意在严禁国企炒股。2005年《证券法》修订时去掉了禁令,改为“国有企业和国有控股企业买卖上市公司的股票,要按照国家的规定”。时至今日,国资委的相关规定出台,国资入市方有章可循。

《规定》第九条没有引起多少舆论注意,但却是最值得关注的。“国有单位在一个会计年度内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系统累计净受让上市公司的股份(所受让的股份扣除所出让的股份的余额)未达到上市公司总股本5%的,由国有单位按内部管理程序决策,并在每年1月31日前将其上年度通过证券交易系统受让上市公司股份的情况报省级或省级以上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备案;达到或超过上市公司总股本5%的,国有单位应将其受让上市公司股份的方案事前报省级或省级以上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备案后方可组织实施。”

一位业内人士认为,这就意味着,只要在5%的界限内,国有资金可以名正言顺地通过证券交易系统炒股,只需每个会计年度结束时向国资委备案即可,而无需审批。

目前尚无法估计会有多大规模的资金进入股市,但《规定》中所指的国有单位几乎包括了全部国资系统。《规定》的第二条所称国有单位是指各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监管范围内的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有关机构、事业单位等。

不过,有市场人士认为,即使《规定》允许国资受让上市公司股份,也并不意味着其可以频繁操作,进行投机性行为。因为《规定》的目的在于维护证券市场稳定和防范国有单位投资风险。


(责任编辑:)


中电动车网版权声明:
中电动车网转载作品均注明出处,本网未注明出处和转载的,是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并不意味着赞同其观点或证实其内容的真实性。如转作品侵犯署名权,或有其他诸如版权、肖像权、知识产权等方面的伤害,并非本网故意为之,在接到相关权利人通知后将立即加以更正和删除。

相关阅读

用户评论

游客
发表评论

全部评论

  快讯 更多>
最新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