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常务会议还决定,加快淘汰钢铁、电解铝等十三行业落后产能
当前特别要加大对违法排污的整治,一经发现,就要严肃查处,决不手软
11日,国务院召开常务会议。会议主要研究部署了当前节能减排和应对气候变化工作。
会议指出,今年以来,各地区、各部门认真贯彻中央关于节能减排和应对气候变化的工作部署,采取了一系列措施,做了大量工作,取得了一定成效。但总的看,当前面临的形势依然相当严峻,实现“十一五”规划提出的目标困难很大,不断发生的污染事件给人民群众生活带来严重的影响,决不可掉以轻心。
会议强调,各级政府必须充分认识实现节能减排目标的艰巨性和紧迫性,以对国家、对人民、对子孙后代高度负责的精神,把节能减排和应对气候变化工作摆在更加突出、更加重要的位置,调动一切力量,加大工作力度,务求取得实实在在的进展。
会议对下半年节能减排和应对气候变化重点工作做了部署。
坚决遏制高耗能高污染行业过快增长,继续严把土地、信贷闸门,提高节能环保市场准入门槛,对重点地区和行业要实行更加严格的标准,坚决纠正各地违反国家规定对高耗能高污染行业实行的优惠政策。
加快淘汰落后生产能力,重点抓好火电、钢铁、电解铝、铁合金、焦炭、水泥等十三个行业淘汰落后产能工作。
依靠科学技术,着力抓好重大节能减排工程和重点污染治理工程,推进节能技术改造项目建设,建立政府强制采购节能产品制度,加大“三河三湖”和松花江等重点流域治理的力度。
加快实施有利于节能减排的政策措施,充分发挥市场机制的作用,综合运用价格、财税等经济杠杆和法律、行政手段,促进企业节能减排工作。
加大节能减排工作执法力度,深入开展节能环保专项执法检查。当前特别要加大对违法排污的整治,一经发现,就要严肃查处,决不手软。
认真落实应对气候变化国家方案,积极参加国际谈判和对话,深化国际合作。
充分调动各方面参与节能减排工作的积极性,全社会动员、全民参与,使节能减排成为每个企业、每个社区、每个单位、每个家庭、每个社会成员的自觉行动。
加强宣传工作,重点宣传各地区、部门和企业推进节能减排的进展情况和先进典型。发挥舆论监督作用,揭露那些浪费能源资源、严重污染环境的恶劣现象。
健全节能减排责任制和问责制,完善科学、完整、统一的节能减排指标体系、监测体系和考核体系,抓紧建立健全节能减排工作监督和奖惩制度。
会议审议同意《2007年各部门节能减排工作安排》、《2007年各部门应对气候变化工作安排》、《单位GDP能耗统计指标体系监测体系和考核体系实施方案》。
绿色金融政策连环出招 经济手段“倒逼”企业减排
章轲
行政与市场的手段正在有效地结合,以遏制污染恶化的趋势。
据新华社报道,国务院常务会议昨日研究部署了当前节能减排工作,再次明确“加快实施有利于节能减排的政策措施,充分发挥市场机制的作用,综合运用价格、财税等经济杠杆和法律、行政手段,促进企业节能减排工作”。
另据了解,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发〔2007〕15号)和全国节能减排工作电视电话会议精神,6月29日,中国人民银行下发《关于改进和加强节能环保领域金融服务工作的指导意见》(下称《意见》)。
《意见》提出,人民银行各分支机构要“引导辖区内各银行类金融机构合理控制信贷投放规模和进度,严格限制对高耗能、高污染及生产能力过剩行业中落后产能和工艺的信贷投入,防止盲目投资和低水平重复建设,防止大范围产能过剩;要加强对辖区产业结构的研究,提高信贷资源的配置效率,促进辖区经济结构战略调整和经济增长方式的转变”。
《意见》还提出,“各银行类金融机构要认真贯彻国家环保政策,严格授信管理,将环保评估的审批文件作为授信使用的条件之一,严格控制对高耗能、高污染行业的信贷投入,加快对落后产能和工艺的信贷退出步伐。”
据悉,中国人民银行和国家环保总局联手,已经将企业环保信息首次纳入全国统一的企业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并要求各银行把企业环保守法情况作为审办信贷业务的重要依据。
而在此前,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建设银行、农行等各大商业银行均宣布,将企业环保守法情况作为贷款审批重要依据,严格控制对高污染、高消耗、高排放企业的信贷投放。
“与行政手段相比,绿色金融这类市场经济手段是很有效的。”北京市社会科学院经济研究所副所长赵宏昨晚接受《第一财经日报》采访时认为,对那些严重污染环境、高能耗又属于禁止范围的企业,应该毫不手软地使用行政手段。而对于那些限制性的产业,绿色金融手段可以加大企业的运营成本,“倒逼”企业进行技术改造,否则就要被政策“拖死”。
赵宏认为,行政手段的后遗症往往比较大,容易引发职工安置、社会稳定等诸多问题,也很难排除决策的随意性和人为因素。而绿色金融手段则相对缓和,就像给病人喝中药,通过药理来逐步调节,也给企业一个缓冲的过程。
“通过市场手段,抬高企业进入门槛,这也是国际通用做法。”赵宏说。
据介绍,目前世界各国通常采用的环境经济政策手段和工具主要有:明晰环境和资源的产权,收取污染税、资源税和排污费、资源补偿费等环境税费,利用环境贴息贷款、环境基金、股票等金融、财政手段及证券与押金制度、责任赔偿等。
环保总局:减排核查将以暗查为主
章轲
环保总局一位官员表示:“多年的实践证明,对污染源的检查,暗查的方式最有效。”
“十一五”期间,环保部门对污染源的核查将以暗查为主。
由国家环保总局拟定的《“十一五”全国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核查办法》(下称《核查办法》)提出,“总局各督查中心独立开展的日常督查采用明查与暗查相结合、以暗查为主的方式进行。”
“多年的实践证明,对污染源的检查,暗查的方式最有效。”环保总局一位官员对《第一财经日报》说。
据《核查办法》规定,总局各督查中心独立开展的对城市污水处理厂和燃煤电厂脱硫工程建设及运行情况的检查率不低于30%,对国控重点污染源的污染治理减排工程检查率不低于20%,对取缔关停企业、工艺、设施的检查率不低于10%。
环保部门核查的主要污染物排放量包括化学需氧量(COD)和二氧化硫(SO2)的排放量。污染减排核查的内容包括: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污染减排工作开展情况,年度污染减排计划制定及对应削减量的测算情况,采取的各项工作措施及减排计划完成情况。
核查的重点是重点工程减排项目、结构调整和监督管理减排措施的落实情况。通过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上报的年度主要污染物削减量相关数据真实性和一致性的核查,为国家考核提供依据,促进各地完成年度污染减排计划和实现“十一五”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目标。
据介绍,国家环保总局委托总局华北环境保护督查中心、东北环境保护督查中心、华东环境保护督查中心、华南环境保护督查中心、西南环境保护督查中心和西北环境保护督查中心(下称“总局各督查中心”),分别负责监管范围内污染减排的核查工作。
污染减排核查包括日常督查和定期核查。定期核查分为半年核查和年度核查。日常督查采用明查与暗查相结合的方式,由总局各督查中心会同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环保部门联合开展,或者由总局各督查中心独立开展。
《核查办法》规定,总局各督查中心与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环保部门联合开展的日常督查,每上、下半年至少各进行一次,对城市污水处理厂和燃煤电厂脱硫工程建设及运行情况的检查率应为100%,对国控重点污染源的减排工程检查率不低于50%,对取缔关停企业、工艺、设施的检查率不低于30%。
《核查办法》规定,核查中发现城市污水处理厂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认定为不正常运行:整体不运行或者部分关键设备不运行的;排放污水超过规定标准30%的;污水处理量达不到应接纳量50%的。核查中发现城市污水处理厂超过两次不正常运行,情节严重的,当地环保部门应依法予以处罚,并提请当地人民政府责令其整改,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核查办法》还特别提出,核查范围内任何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人不得以涉及商业秘密等任何理由拒绝核查(包括拒绝提供相关资料),否则将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等进行处罚。核查人员不得弄虚作假、仿造数据并有义务为相关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人保守商业秘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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