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开缴”

来源:第一财经日报      2007/8/8   浏览2722次   

券商应在8月30日前缴纳上半年应缴的保护基金

随着券商监管新分类的完成,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下称“保护基金”)“水到渠成”。证监会网站昨日发布的相关通知显示,券商应在8月30日前缴纳上半年应缴纳的保护基金。

中国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有限责任公司(下称“保护基金公司”)昨日发布的《关于证券公司首次缴纳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有关事项的通知》显示,根据有关规定,券商自今年1月1日起计缴保护基金。券商应在8月30日前缴纳上半年应缴纳的保护基金,并同时交送中期财务报告和保护基金预缴申报表。

根据《证券公司缴纳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实施办法》(下称《办法》),券商应当按其营业收入的0.5%~5%缴纳保护基金,营业收入是指在利润表中列报的营业收入。

目前,我国共有近百家券商。Wind资讯统计数据显示,截至目前共有中国国际金融有限公司等50家券商公布了中期报告,营业收入合计超过791亿元。按0.5%~5%的比例计算,这50家券商应缴纳的保护基金在4亿~40亿元。

《办法》规定,券商缴纳保护基金实行差别缴纳比例。保护基金公司根据证监会对券商的监管分类,确定各券商缴纳保护基金的具体比例,报证监会批准,并按年进行调整。

根据证监会对券商作出的新评级,没有一家券商达到3A级别;中国国际金融有限公司、国信证券并列2A级别;中信证券(600030.SH)为1A级别。评级越高的券商意味着发生风险的可能性越低,因此须缴纳的保护基金比例越低。

保护基金的管理运作将由保护基金公司负责。“我们认为,它应该是稳健投资,概念风格类似于保险资金,倾向于固定收益类,也有少数股票投资。因为,保护基金是取之于市场,用之于市场,毕竟还要覆盖风险,不能作高风险投资。希望保护基金的管理运作能够公开透明。”一位券商高管昨日对《第一财经日报》表示。

这位券商高管认为保护基金主要覆盖经纪业务方面的风险,他因此建议在确定缴纳比例时能考虑营业部多少的因素。(陆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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