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引争议 首例电动车状告工商局

来源:烟台大众网      2007/10/15   浏览5658次   

电动车专卖店因抽检不合格被没收抽检两辆电动车并罚款。电动车专卖店对此举表示异议,遂将海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告上法庭。10月11日,海阳法院正式开庭审理电动车经销商告工商局一案。

原告杨女士在海阳市区经营一家玮辰电动车专卖店。今年3月12日,海阳市工商局称接到举报要求对其店里的电动车进行抽样检查,检查后直接下达了行政处罚通知书,认定抽检样品不符合GB17761-1999标准规定的要求而判定样品不合格,认为其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规定,已构成违法行为。工商局责令该店停止销售不合格电动车,没收专卖店经营的玮辰WE-TDL-52Z型电动车两辆,并处罚款8720元。

据原告称,今年3月21日收到工商局的检验报告后,他们在三天内对检验的各项内容提出异议并申请复检。而海阳市工商局没有在规定的时间内作出是否予以受理的答复,更未实施复检,这违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二章第十五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

另外,原告对检验电动车的方法和结果也提出了异议。“国家对检验电动车时速有着明确的要求,对骑车者质量、试验环境、天气、温度、风速及试验路面都有严格的规定,如缺少其中任意一项条件所做的实验数据无效。被告委托的潍坊市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所出具的检验报告对试验环境条件却没有任何标注。”同时,按照《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监测办法》第十六条规定:监测所需的检验样品,按被监测人进货价格购买。而海阳市工商局并未按照此规定执行。按照《流通领域商品质量检测办法》第十八条明确规定:承检单位应当严格按照检测工作规范和检测实施方案开展检测工作。检测结束后,承检单位应当及时将检测结果报组织实施监测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同时通知样品标称的生产企业。但是作为产品生产厂家的玮辰(龙口)实业有限公司也并未收到海阳工商局的任何通知。

在10月11日的庭审中,原告对被告海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监测程序与《流通领域商品质量检测办法》规定不符、未依法履行产品质量复检程序、样品检验机构出具报告未描述环境等条件不符合检验程序等问题向法院提出撤销原处罚决定的请求。玮辰生产厂家负责人表示,这次状告工商局的案子在全国的电动车领域尚属首例。

10月15日,记者拨通了海阳市工商局的电话,一位张姓负责人表示确有电动车经销商与工商打官司的事情,但对此事他也不好答复,可以找办公室了解情况,但记者提出就此事应具体询问哪个办公室时,他表示并不清楚。本网将对此事进一步关注。记者魏民

(编辑:中国电动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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