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3月1日开始,驾驶未登记的电动自行车将被给予30元的处罚。昨日,记者从市交警支队获悉,省公安交警部门日前出台了非机动车处罚标准,对驾驶未登记电动自行车等八种行为作出处罚规定。
据了解,将于2008年3月1日起实施的非机动车处罚标准共分八种:驾驶未经登记或已经登记但未悬挂牌照的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上路行驶的,驾驶电动自行车搭载12周岁以上人员或搭载学龄前儿童不使用安全座椅的,将给予30元罚款或警告处罚;使用伪造、变造或使用其它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登记证、号牌的,将给予50元罚款或警告处罚;无临时通行标志或临时通行标志超过有效期的,将给予200元罚款。
来源:中安在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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