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动车引出“精神损害赔偿”

来源:无锡日报      2008/4/22   浏览3426次   

“现在,越来越多的消费者能主动维权,这是好现象,但需要注意的是维权不能过度。”日前获悉,今年以来市消委会已遇到近十起消费者买到劣质商品或遭遇劣质服务后要求精神损害赔偿的情况。

华先生去年买了一辆电动车。今年年初,他发现电动车充完电后跑的路程远远达不到商家承诺的50公里。到维修站一检查,原来是电瓶充不进电。经协商后,商家同意换电瓶。但之后他连换了两次电瓶,电动车又出现了同样的问题。有朋友告诉华先生,这可能是维修点更换的旧电瓶引起的。华先生一气之下前往消委会投诉,并认为在处理这一事件过程中他耗费了大量精力和时间,要求精神损害赔偿。

市消委会人士指出,精神损害赔偿一般要由法院判决后才生效,而“消法”中无此项规定,消委会难以就此进行调解。其次,精神损害赔偿要求需在当事人受到人身伤害且造成严重后果后,法院才会按情况判决,也就是说,消费者遇到买了伪劣商品、商品维修质量不好等情况,自身没有受到伤害或伤害后果不严重时,精神损害赔偿要求不会被支持,但对车费、营养费、误工费等有据可查的赔偿要求,消委会会尽力调解。

(编辑:中国电动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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