将电动车停放在单位车棚内被盗,职工将所在单位告上法庭。近日,胶州市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该单位赔偿职工扣除折旧费后电动车款共计1660元。
据了解,肖某是某企业职工,去年3月,她花1960元购买了一辆电动车,11月上班时将电动车放在单位设置的车棚内,下班时发现车辆丢失。事后,单位为她出具一张证明,内容为:根据本人要求,证明该职工所骑电动车在公司外面车棚丢失。法院审理此案后认为,该案系保管合同纠纷。肖某作为该单位的职工,工作期间按公司的要求,将自己的电动车放在公司指定车棚内,双方之间形成事实上的保管合同关系。单位虽是无偿保管车辆,但仍应对肖某寄存的电动车尽到善良管理人之注意义务。现肖某寄存的电动车丢失,单位负有重大过失,应对肖某由此造成的合理经济损失予以赔偿。
(编辑:中国电动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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