送货肉贩骑车上快车道撞伤行人,对方救治无效死亡
肇事后他离开了现场,送完货才赶到伤者所在医院
事后交管部门认定肇事者负全部责任
石家庄市肉贩李某在快车道上骑电动车,结果撞伤走人行横道的行人,并致其受伤,两个多月后死亡。而他,事发后竟骑车离开了现场。
昨日下午,这位糊涂“司机”李某因肇事罪被石市桥东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送货肉贩骑车撞人后逃逸
李某在石市桥东区某综合市场经营着一个肉摊。去年8月23日8时30分许,急着出去送货的他,骑上电动车就出门了。
没想到,这次匆忙之行使得他惹祸上身。
骑电动车从市场出来后,一心想着加速行驶的李某,直接将电动车骑到了快车道。
快速行驶的李某骑车西行走了没多远,就碰到了人行横道。一心想着快点送货的他,并没注意到有行人要过马路。
一不小心,他撞到了从人行横道上经过的行人王某,造成王某受伤倒地。
事故发生后,李某没有停车,而是继续骑着电动车离开现场,他送货之后才赶往救治王某的医院。
去年11月18日,王某经抢救无效死亡——他的头部遭受了钝性外力作用,颅脑严重损伤。
交管部门认定肇事者负全责
经交管部门认定,李某驾驶电动自行车在机动车道行驶,通过人行横道时未避让行人,且发生事故后未迅速报警,未保护现场,对此次事故负全部责任。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李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事故,致人死亡,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鉴于案发后被告人李某认罪态度较好,且积极赔偿经济损失,具有悔罪表现,因此以交通肇事罪判处李某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主审法官介绍,我国《刑法》第133条规定,交通肇事罪是指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该规定并没有把非机动车辆的驾驶人员排除在交通肇事罪的主体之外,而且《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的“车辆”,也包括非机动车辆。
主审法官表示,此案的警示意义在于,只要交通参与者违反交通法规,发生重大事故,都可能构成交通肇事罪。这与使用什么交通工具无关。此外,不管是机动车还是非机动车,在发生交通事故后都应及时报警,并保护现场,以方便交管部门认定事故责任。
(编辑:中国电动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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