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电动自行车有望上牌照

来源:亿房生活频道      2006/11/28   浏览6823次   

27日下午,省十届人大常委会第24次会议在武昌召开,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邓道坤主持会议。

会议听取了省政府法制办公室主任章新生作的关于《省人民政府关于提请审议确认七项确需保留的行政许可事项的议案》的说明;听取了省政府秘书长段轮一作的关于省十届人大四次会议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情况的报告。

据段轮一介绍,省人大十次会议期间,省政府共收到和承办的建议共459件,截至目前,所有建议已经全部办理完毕,在509份《意见征询表》中,省人大代表反馈表示满意和基本满意的占98%,不满意或提出新的意见的有11份,占2%。

段轮一介绍,代表所提建议已经采纳并正在解决或列入规划逐步解决的占51%。据了解,电动自行车在市场上刚露面时,曾因到底属于自行车还是机动车,该走哪个车道,违章该如何处理,一直困扰着车主和警方。人大代表叶小缅根据调查情况,提出给电动车上牌。相关单位都认为非常中肯,在各部门的相关政策措施中已经采纳了该意见,并在下一阶段具体实施之中。

同时,还有的代表所提出的建议因为条件限制暂时不能解决,占16%,例如“关于要求组建恩施州森林警察部队的建议”等。

“县财政养护公路每公里每年不低于1000元”

在省十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上,省交通厅厅长林志慧做了关于《湖北省农村公路条例(草案)》的说明。她表示,我省目前还有776个行政村没有通公路,约有100万人的出行问题没有解决。《草案》规定,县级人民政府应按照每年不低于1000元的标准来保障农村公路养护。

10月30日,省政府常务会审议通过了《湖北省农村公路条例(草案)》。针对这两点,《草案》明确规定了农村公路建设、养护和管理的责任主体是县级人民政府,并规定“非列养农村公路养护管理资金由县级人民政府财政按照每年每公里不低于1000元的标准筹措安排”,力图为农村公路养管长效机制提供支撑。

据了解,该草案将于29日接受省人大常委会委员审议,并在12月1日经受表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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历史文化遗址修复行政许可应保留

省政府法制办主任章新生介绍,省政府于2004年对我省行政许可法及实施机关进行了认真清理,清理后保留了700项行政许可事项,另外有18项临时性行政许可事项过渡一年。截至去年10月31日,这18项临时性行政许可事项的过渡期均已经结束,其中有7项行政许可事项需要省人大常委会以地方性法规的形式予以确认并公布施行,否则自动失效。

城市绿地等设计修复审批

据章新生介绍,我省历史文化名城和历史文化遗址比较多,这些文化遗址具有不可再生的特性,城市建设中必须坚持保护为主的方针才能保持其历史风貌和完整性。

1995年,我省以第75号令发布了《湖北省城市绿化实施办法》,其中规定“城市中历史文化遗址和20公顷以上公共绿地的绿化工程设计、修复方案,必须报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省计划、文化部门审批。”此项行政许可的实施,保证了绿化工程与文化遗址整体风貌的协调统一,也避免了因仓促实施带来的投资风险和对文化遗产的损害。

核发家电维修许可证等

1998年,湖北省在全国第一个颁布了有关家电维修的地方性法规,即省政府151号令《湖北省家电维修管理办法》。

近年来,在家电质量投诉率居高不下的情况下,我省家电维修质量的投诉一直保持在比较低的水平。章新生表示,这与两项行政许可事项的实施是有相当大的关系的。据了解,该管理办法也作为先进经验在全国范围内进行了推广。

省政府实施7年的实践证明,这两项行政许可事项对规范家电维修服务市场秩序,切实维护消费者权益,起了重要作用,有必要继续保留并予以确认。

“公共安全技术”两项行政许可

章新生介绍,公共安全技术防范具有保障要害部门、要害部门安全的特定性质和特定要求。公共安全技术防范措施具有保密性,如果使用伪劣产品则会造成不良后果,一旦泄露秘密就会给违法犯罪造成可乘之机。因此,国家对公共安全技术防范有一系列强制性要求。

为加强对重点要害场所和部位的安全技术防范管理,公安部等单位都提出了明确要求并制定了强制性标准。全国其他省市也采取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等方式对这两项行政许可事项进行了确认,比如广东、贵州、上海等省、市。借鉴其他省市经验,省政府向人大常委会提出将这两项事项正式纳入行政许可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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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留磷矿产品准入制度

磷矿资源是我省少数的几个优势矿产资源之一,但是长期以来,我省在开采和利用过程中存在采富弃贫问题,资源浪费十分严重。有专家预计,如果这种状况持续下去,不出十年,我省磷矿资源将消耗殆尽。

2004年,省政府以270号令发布了《湖北省磷矿资源管理暂行办法》,设立了磷矿准运制。办法实施以后,磷矿开采和利用管理体制得到完善,责任主体得到明确。通过相关部门对运输环节的严格把关,对打击磷矿无证开采、采富弃贫现象起到了比较好的作用,也增加了地方财政收入。

恢复农村能源工程方案审核

章新生介绍,我省早在1998年就对农村能源工程设计方案的审核进行了规定,2004年在行政许可清理中被取消。然而其后的实践表明,恢复部分农村能源工程设计方案的审核批准制度是十分必要的。

但是,对部分农民群众的小型能源工程,不适宜采取过多的限制,仍然需要放手实施。因此,省政府向人大常委会提请审议,恢复部分农村能源工程的设计施工方案,希望能够通过将此事项纳入行政许可,在政府可控制的范围内,既保证工程质量和公共安全,又不限制农民群众修建自用的小型能源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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