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11月6日,广州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官方网站公开了11月1日广州市非机动车和摩托车管理条例(草案)》“禁售”制度立法听证会听证笔录,其中包含听证陈述人--广州市交警支队周远帆介绍“禁售”制度相关情况的发言全文。
下载通篇发言,全文共约2300多字,陈述的具体理由有五条,分别是:制定“禁售”措施是广州市交通发展的需求;“五类车”的安全隐患与监管困难;制定“禁售”措施是加强“五类车”源头管理的需要;制定“禁售”措施是交通资源分配的需要;制定“禁售”是人民可买不可用抱怨后的需要。
不客气地说,这是本人至今为止看到过的最荒谬最无知的陈述。逻辑混乱不堪,法理混搭不清,实在没有办法一一批驳,有一种一团乱麻,无从下手的困惑。有兴趣的读者可以自行下载阅读。(文章结尾附上官方网址)
本人唯一感兴趣的是陈述人引用的数据,通篇陈述,引用统计数据的只有3个,两个是描述广州公共交通的,一个是描述“五类车”交通事故的。现将这三个“伟大的数据“呈现给大家,看看这样严肃的关系到千家万户人民福祉的事情被广州当局弄到何种“儿戏”的地步。
数据1和2:有关广州公共交通
官方陈述人称:“据统计,目前每天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出行的市民超过1700万人次”,接着又称:“根据国家标准,一台公交车可以乘坐70人到90人,我市每天约有1700万人是乘用公共交通工具出行的。假如其中三分之一的人都骑电动自行车上下班,也将对城市交通产生无法预计的后果。”
【分析】:初一看,第二句让我大吃一惊,广州市2013年《政府统计公报》的总人口为1293万人,每天有1700万人乘用公共交通工具出行,已经大于广州市总人口,难道每个人,包括80岁老人和未上学的孩童以及刚出生的婴儿每天都出来乘公交车吗?就算这样,还不够,难道没有公车和私家车?这是一个什么社会?后来我又看到他前面有一句话:“目前每天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出行的市民超过1700万人次,但是在日常生活中发现电动自行车出行的市民在相比之下只占少数”。看看,这是多么混乱啊!在讲了“1700万人次”之后接着一个“但是”转折,看得让人无法理解。
善意的理解,我宁愿相信这位官员后来说的“广州约有1700万人是乘公共交通出行的”是一个笔误口误,应该是指“1700万人次”,但你怎么理解他接着又说的这句“假如其中三分之一的人都骑电动自行车上下班”呢?如果是1700万人次,每人每天有的2次,有的4次,就按3次算,1700万除以3就是566.6万人,“三分之一骑电动自行车”只有189万人,只占广州人口的14.6%,怎么会引发这位官员后面的结论“将对城市交通产生无法预计的后果”,可见这位陈述的官员心里是按1700万人的三分之一来说服市民的,他是指566.6万。
唉,总之,听这种数据必须靠“猜”,联系上下文,我估计这位官员发言人确实没弄清楚“1700万人次”和“1700万人”的不同。别人告诉他“1700万人次”这个数据,他按自己的理解,解释成“1700万人”,然后耸人听闻地推出“三分之一骑电动自行车”就天下大乱的“科学”结论。
在这一段讲公交的陈述时,该官员还有飞来一句“大家试想一下,根据国家标准,一台公交车可以乘坐70人到90人……”,后面就是我们熟悉的“1700万人乘用公共交通工具”和“三分之一的人骑电动自行车”的胡话。我试图按照这个官员的思路“试想一下”,一台公交车乘70~90人?是不是想说广州的地面公交运力已经达到运送1700万人出行的水平?
为此,我认真查阅了一下广州城市公共交通的《统计公报》,其实这一点不难,每年都会在官方网站上公布详细数据,2012年广州地面公交的总客运量为241901万人次,日均662.7万人次,轨道交通118102万人次,日均323.57万人次,两者合计为986.2万人次。2013年的数据尚未公开,按上年增长6%的比例估计,2013年应该在日均1045.4万人次水平,其中,地面公交约700万人次,这与“每天1700万人次”仍有很大的差距,更不要说每天1700万人所代表的水平。
总之,严格地讲,“每天1700万人次“都不见得是一个老实的数据。
数据3:有关“五类车”交通事故
官方陈述人称:“2011年至2月份到5月份,发生‘五类车’交通事故5870宗。”
【分析】:这是一个看不明白的数据,时间弄不清楚,内容也含糊不清,到底是指“2011年的2月份到5月份”,还是指“2011年至2014年的2月份到5月份”?我不明白作为官方陈述人为什么在陈述如此重要的证据时要用如此含糊不清的词句。
如果按打字笔误,多打一个字或错打一个字,其陈述应该是指“2011年(的)2月份到5月份,发生的‘五类车’交通事故5870宗”,这样才会给人以震撼的感觉,短短4个月,交通事故近6千,确实该禁。可惜这是不可能的,以国家公布的数据,2011年广州全年全部交通工具发生的事故仅2664起,小小的“五类车”4个月的事故不可能超过全年全部事故的2.2倍,如是,属于奇迹。
如果不是打字错误,那官方陈述人到底在说什么?也许是指“2011年到2014年某月”三年以上的合并数据,但即使是这样,为什么会出现“2月份到5月份”这样的双时间点,是结巴还是逻辑混乱?
查阅《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事故统计年报》2011年~2013年广州的数据,广州2011年发生交通事故为2664起,2012年为2456起,2013年为2523起,三年合计为7643起,如果陈述人是指统计到2014年2月,按2013年水平加2个月,估计为8063起;如果陈述人是指统计到2014年5月,则加5个月,估计为8694起。
由于这位陈述官员奇特的语言习惯,我们需要费心思去揣测他的意思,不敢半点马虎,否则,他就有可能通过这种含糊其辞,语义不详的“数据”把成千上万的人民所使用电动自行车的权利给剥夺了。通过反复揣测,我估计广州听证会陈述官员的数据大概是指“3年零5个月”的“五类车”事故汇总。他说的“2011年至2月份到5月份,发生‘五类车’交通事故5870宗”这句语言不通,令人惊讶的胡话,可能的正确表达应该是:“从2011年1月份到2014年5月份,涉及到‘五类车’的交通事故共有5870起。”
其实,即使是帮他这样圆场,也是无法直接推到出“‘五类车’是交通安全的罪魁祸首”的结论的。简单地想一想,3年零5个月共发生交通事故约8694起,每次事故至少有两个参与者,有时连环的事故会涉及两个以上的交通参与者,8694起事故就至少有17388个参与者,“五类车”涉及5870宗,忽略“五类车”内部的事故,则有11518个其他参与者,汽车、自行车、行人等,如果行人和自行车参与的事故占总数的35%,则可以减去3043个参与者,剩下8475个参与者都是汽车,总事故8694起,汽车参与者有8475个,所占比例超过95%,能推导出汽车是交通安全的罪魁祸首吗?
我非常不理解广州听证会的陈述官员为什么要采用“涉及事故”这种极不严谨且没有逻辑关系的数据来描述“五类车”交通安全状态?为什么不采用科学严谨的表达方法,例如,“五类车”中每种车3年来发生的肇事事故,导致死亡人数,受伤人数等等。再例如,从伤亡人员交通方式的口径表述“五类车”中的每种车历年的死亡、受伤人数等等。
总之,数据是科学管理,科学立法的基础,数据造假或混乱,以此编造所谓的证据和理由是非常不可取的。
(http://www.gzlo.gov.cn/publicfiles/business/htmlfiles/gzsfzb/tzgg/201411/277083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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