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山东潍坊购新能源汽车 最高享60%补贴

来源:潍坊新闻网      2015/4/29   浏览45773次   

 

 

4月28日,记者采访了解到,经山东省潍坊市政府第40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潍坊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自2015年3月19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5年12月31日。根据《办法》,购车补助受益对象为本市消费者,2014年至2015年购车补助标准为:市级补助标准原则上在不高于汽车生产基地所在地区财政补助标准的前提下,补助总额不超过车辆核定销售价格的最高比例(公交车、出租车、纯电动专用车60%,其他客车50%、乘用车50%)。

  

新能源汽车质保不低于3年或10万公里

  

为落实国家、省、市等文件精神,鼓励购买和使用新能源汽车,加快充换电设施建设,扩大新能源汽车推广和应用,潍坊市于近日出台了《潍坊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管理办法(试行)》。

  

新能源汽车是指纳入国家《节能与新能源汽车示范推广应用工程推荐车型目录》的纯电动、插电式混合动力(含增程式)和燃料电池汽车。充换电设施是指符合国家和行业相关标准及有关规定的新能源汽车充电桩、充换电站及其接入上级电源的相关设施。新能源汽车整车和动力电池等关键零部件生产企业应具备一定的产能规模和完善的售后服务体系,对所销售新能源汽车提供不低于3年或10万公里以上(以先达到者为准)的质量保证,对动力电池等关键零部件提供不低于5年或10万公里以上(以先达到者为准)的质量保证。

  

《办法》规定,新能源汽车购车补助受益对象为本市消费者,包括身份证住址为本市的个人;组织机构代码住址为本市的单位;本市的驻军单位及人员。已确认的汽车生产销售企业按照扣减补助后的价格销售已确认的新能源汽车,在车辆完成本市注册登记后,汽车生产销售企业据实申请补助资金。享受补助的新能源汽车3年内不得转移登记到本市以外。

 

补助对象为本市消费者,骗取补助将追责

  

2014年至2015年购车补助标准,市级补助标准原则上在不高于汽车生产基地所在地区财政补助标准的前提下,按照国家和市1:1的比例实施,并且补助总额(国家、省、市补助之和)不超过车辆核定销售价格的最高比例(公交车、出租车、纯电动专用车60%,其他客车50%、乘用车50%)。中心城区补助资金由市、区(含市属开发区)各承担50%,县级补助资金由县级财政自行筹集。对各县(市)超额完成推广应用任务的部分,补助资金由市级财政承担50%。

  

新能源汽车生产销售企业、本市充换电设施建设运营企业,新能源汽车产品、充换电设施产品均须经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确认,方能纳入政策享受范围。2014年至2015年对充换电建设运营企业建设的公共直流充换电设施,按照核定充换电设备总额的30%给予财政补助。

  

根据《办法》规定,凡申报材料与事实不符、性能指标未达到要求、提供虚假信息、骗取补助资金的,取消该企业和该消费者补助资格,财政部门追回补助资金并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补助资金必须专款专用,任何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任何形式截留、挪用。对违反规定的,将依法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潍坊市市面多数新能源汽车未纳入补贴目录

 

28日,记者登录国家工业和信息化部网站查询到,截至4月中旬,《节能与新能源汽车示范推广应用工程推荐车型目录》(第1-68批)中,山东省只有山东沂星电动汽车有限公司(电动客车)、山东唐骏欧铃汽车制造有限公司(纯电动载货汽车)、山东凯马汽车制造有限公司(纯电动厢式运输车)、山东昊宇车辆有限公司(电动厢货、扫路车等)、烟台舒驰客车有限责任公司(电动客车)、烟台海德专用汽车有限公司(纯电动扫路车)、青岛中集环境保护设备有限公司(纯电动密闭式桶装垃圾车)7家企业位列《目录》之列(具体以国家公布为准)。而在潍坊市常见的泰汽、比德文等品牌电动车并不在《目录》之列。

 

 

潍坊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4〕35号)、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国办发〔2014〕35号文件加快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的实施意见》(鲁政办发〔2014〕41号)、《关于加快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促进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的意见》(潍政发〔2014〕13号)等文件精神,鼓励购买和使用新能源汽车,加快充换电设施建设,扩大新能源汽车推广和应用,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新能源汽车,是指纳入国家《节能与新能源汽车示范推广应用工程推荐车型目录》的纯电动、插电式混合动力(含增程式)和燃料电池汽车。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充换电设施是指符合国家和行业相关标准及有关规定的新能源汽车充电桩、充换电站及其接入上级电源的相关设施。

  

 

第二章企业及产品基本要求

  

第四条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及其在本市注册或委托经营的新能源汽车销售企业(以下简称汽车生产销售企业)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生产企业应当纳入《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

  

(二)生产企业具备一定的产品研发、试验验证和生产能力,建立新能源汽车动力电池回收体系,承诺对新能源汽车动力电池进行回收处理,推广应用的新能源汽车出现故障或事故时,应在30分钟内启动处置预案进行解决;

  

(三)具备完善的销售服务体系,原则上在本市设有2家以上布置在合理服务区域的新能源汽车维修服务中心,配备一定数量的专业技术人员和充电设施,并承诺提供24小时不间断救援服务;

  

(四)具备远程监测能力,原则上建立新能源汽车运行实时监控综合服务与管理平台,对所售车辆整车、动力电池、电机及其他安全系统的日常运行状态进行远程监测,企业数据滚动保存时间不少于3年;

  

(五)汽车整车和动力电池等关键零部件生产企业具备一定的产能规模和完善的售后服务体系,对所销售新能源汽车提供不低于3年或10万公里以上(以先达到者为准)的质量保证,对动力电池等关键零部件提供不低于5年或10万公里以上(以先达到者为准)的质量保证;

  

(六)执行国家《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条例》等规定,履行《家用汽车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规定的法定义务并承担相应责任;

  

(七)承担或委托相关符合规定的单位,进行单位和个人的充电条件确认、建设个人自用充电设施,并纳入其售后服务体系,承诺提供安全使用指导和培训服务;

  

(八)生产企业的各项承诺须在其销售、维修、服务场所向社会明示。

  

第五条新能源汽车产品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为符合本办法第四条的生产企业生产,且纳入《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和《节能与新能源汽车示范推广应用工程推荐车型目录》;

  

(二)符合《GB/T20234-2011电动汽车传导充电用连接装置》等标准规定;

  

(三)符合国家和行业有关技术标准、技术条件、技术规范等要求,执行《GB/T27930-2011电动汽车非车载传导式充电机与电池管理系统之间的通信协议》,公交车应满足《公交汽车类型划分及等级评定》(JT/T888-2014),乘用车应满足《纯电动乘用车技术条件》(GB/T28382-2012);

  

(四)符合公安、交通、经信、质监、消防、环保、安监、工商等有关部门、单位执行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

  

第六条新能源汽车充换电设施产品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符合国家财政部、科技部、工信部、发改委等四部门《关于新能源汽车充电设施建设奖励的通知》(财建〔2014〕692号)中《充电设施标准目录》的15条标准等国家和行业标准规定;

  

(二)具有按规定需要提供的生产许可证、3C认证、高压型式试验报告等;

  

(三)符合公安、交通、经信、质监、消防、环保、安监、工商等有关部门、单位执行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

  

(四)提供新能源汽车充换电设施产品不低于1年以上的质保。

  

第七条新能源汽车充换电设施建设运营单位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备法人资格,注册资本原则上1000万元以上;

  

(二)具备同类或相似项目运营经验,并有良好的工作业绩和履约记录;

  

(三)最近三年没有经济方面的严重违法行为;

  

(四)无重大质量、安全事故,有较好的安全记录。

  

 

第三章企业、产品确认和补助审定

  

第八条汽车生产销售企业、本市充换电设施建设运营企业,新能源汽车产品、充换电设施产品均须经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确认,方能纳入政策享受范围。

  

第九条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组织成立市新能源汽车及充换电设施专家委员会,并指导市新能源汽车及充换电设施专家委员会开展工作。

  

市新能源汽车及充换电设施专家委员会、相关部门和单位、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按程序对已经确认的新能源汽车产品补助标准进行审定。

  

第十

(责任编辑:陈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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