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江西省宜春市袁州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一起交通肇事案,一审法院以交通肇事罪判处被告人龙起铭有期徒刑十一个月,缓刑一年。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4年9月25日19时20分许,被告人龙起铭驾驶无牌电动三轮车沿江西省宜春市袁州区经发大道由南向北行驶,途经国际商贸城东门前路段左转弯时,与王某某驾驶的沿经发大道由北向南直行的摩托车发生碰撞,事故发生后被告人龙起铭立即报警并拨打了120急救电话,伤者王某某被送往宜春市第二人民医院急救,后经抢救无效死亡。被告人龙起铭在此事故中驾驶不符合技术标准具有安全隐患的三轮电动车未开大灯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灯控制也没有交通警察指挥的交叉路口,转弯未让直行的车辆先行,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一款以及第五十二条之规定,是造成此事故的主要原因,应对此事故负主要责任;死者王某某在此次事故中驾驶摩托车未佩戴安全头盔且夜间行驶未降低行驶速度,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二条第二款和第五十一条之规定,应对此事故负次要责任。案发后,被告人龙起铭的家属代为赔偿给被害人的家属现金133000元,被告人龙起铭的犯罪行为取得了被害人家属的谅解。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龙起铭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龙起铭在事故发生后立即报警并拨打了120急救电话,并向侦查机关如实供述了全部犯罪事实,是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龙起铭已赔偿了被害人家属的损失且取得了被害人家属的谅解,可对被告人龙起铭酌情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龙起铭的犯罪情节、悔罪表现和再犯罪的危险性,可以宣告缓刑。据此,一审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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