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今天上午,《广州市非机动车和摩托车管理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草案)》)提交广州市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五十次会议进行审议。
今天上午,《广州市非机动车和摩托车管理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草案)》)提交广州市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五十次会议进行审议,其中明确,广州市行政区域内将禁止销售电动自行车,在禁止摩托车通行范围内禁止销售摩托车,并在越秀区、海珠区、荔湾区、天河区、白云区、黄埔区范围内禁止销售、禁止行驶人力三轮车。
“五类车”怎么管?全市禁售电动自行车六区禁售禁行人力三轮车
《条例(草案)》对非机动车和摩托车的销售、上路等管理可谓“拳拳到肉”,创设了“禁售”、“禁油”、“禁行”、“禁停”、“禁营运”等管理制度。
其中包括,规定禁止生产不符合国家标准的非机动车以及未列入国家《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的摩托车;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禁止销售电动自行车,在禁止摩托车通行范围内禁止销售摩托车,在越秀区、海珠区、荔湾区、天河区、白云区、黄埔区范围内禁止销售、禁止行驶人力三轮车;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加油站禁止向未悬挂号牌和悬挂外地号牌的摩托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等禁止上路的车辆供油,本市摩托车限行范围内的加油站禁止向摩托车供油,切断非机动车和摩托车油源;
禁止非机动车和摩托车在本市特定区域内上路行驶;
特定区域内的公共停车场禁止停放非机动车、摩托车;
禁止利用非机动车和摩托车从事非法营运。
此外,《条例(草案)》还明确了摩托车禁止行驶路段,明确除广州大学城禁止摩托车行驶外,东至黄埔区与增城区交界处;南至海珠区、黄埔区与番禺区交界处;西至荔湾区、白云区与佛山市交界处;北至北环高速公路(沙贝海至增槎路路口)、增槎路(北环高速公路路口至西槎路路口)、西槎路、石潭路、黄石西路、黄石东路、白云大道(黄石东路路口至同泰路路口)、同泰路、同宝路、沙太路(同宝路路口至中成路路口)、中成路、中元路、天源路(中元路以北)、广汕路(天源路路口至开创大道路口)、开创大道(广汕公路至广深高速公路路口)、广深高速公路(开创大道以东)也将禁止摩托车通行。
违规了,怎么罚?违规销售一辆罚2000元
由于非机动车和摩托车违法成本较低,《条例(草案)》加大了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其中提出,对在本市禁售区域内销售电动自行车和摩托车,违规销售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的,处违法销售车辆每辆二千元罚款;无法查清销售数量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加油站向未悬挂号牌或者悬挂外地号牌摩托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以及禁止上路的其他车辆供油,本市摩托车限行范围内的加油站向摩托车、加装燃油动力装置的人力车及燃油助力自行车等车辆供油的,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此外,《条例(草案)》还将采取信用管理手段,将从事非法拼改装、非法销售非机动车和摩托车、利用非机动车和摩托车从事非法客货运等违法行为人的身份信息和相关处罚信息纳入本市个人信用信息系统,并送交来穗人员服务管理部门纳入本市积分入户积分扣减的审核内容。
《条例(草案)》还对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的申购、登记、行驶、年检、报废、停放、牌证使用作出全面的具体规定,其中要求设立统一车型制度和一人一车制度;各类公共场所应设置本市号牌残疾人机动轮椅车停车位,免收或者减半收取保管费,残疾人机动轮椅车应当停放在其专用停车位或者非机动车停放点。
邮政、快递电动三轮车可在规定区域从事社区配送
广州严管非机动车和摩托车,快递行业是否将受大影响?按照《国务院关于促进快递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各地可结合实际制定快递专用电动三轮车用于城市收投服务的管理办法。
《条例(草案)》也提出,邮政(含报刊投递)、快递等行业可以使用符合快递专用电动三轮车国家标准的电动三轮车在规定区域内从事社区配送服务。不过,条例要求快递专用电动三轮车实行规定区域范围、规定行驶线路、规定上路时间、统一车身标识、安装GPS(全球定位系统)等监控设备、配额备案管理等手段,具体管理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在今天的人大常委会审议意见报告中,有意见认为,与邮政、快递行业相比,送水、送气行业同样与民生关系较大,建议允许其使用电动三轮车从事社区配送服务。经研究,市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认为,上述意见有一定道理,可在市政府制定具体管理办法时予以考虑。
来源:南方日报
(责任编辑:许江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