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和浩特市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运营管理暂行办法

来源:中电动车网      2016/11/15   浏览81072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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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经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2016年第18次会议审议通过,《呼和浩特市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运营管理暂行办法》和《呼和浩特市2016年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推广建设实施方案》正式印发。


《呼和浩特市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运营管理暂行办法》内容涵盖充电设施投资、建设、运营、安全监管等内容,基本建立了充电设施运营准入、退出机制。《呼和浩特市2016年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推广建设实施方案》则主要明确了2016年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目标任务,一是到2016年底,开工建设16座快速充电站,建成移动充电车快速取电点15处,争取建成充电桩1000个;二是推动运营管理信息化服务平台建设;三是建立充电基础设施安全生产责任制体系。上述两个文件的出台,将为我市贯彻落实中共呼和浩特市第十一届委员会第134次常委(扩大)会议上提出的,“突出抓好大力发展新能源汽车、组件制造为代表的先进制造业,着力打造以新能源汽车为代表的现代装备制造业基地”这一产业发展方向提供有力的支持。


呼和浩特市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运营管理暂行办法


《呼和浩特市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运营管理暂行办法》全文如下:


呼和浩特市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运营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促进我市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的投资建设,保证充电基础设施安全高效运营,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4〕35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73号)、《关于印发<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发展指南(2015-2020年)>的通知》(发改能源〔2015〕1454号)等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以下简称充电设施)是指充电桩及其接入上级电源的相关设施,包括补电车等移动充电设备,按照使用用途分为三类:


(一)自用充电设施,指在个人用户所有或长期租赁的固定停车位安装,专门为其停放的电动汽车充电的充电设施;


(二)专用充电设施,指在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专属停车位建设,为公务车辆、专用车辆、员工车辆等提供专属充电服务的充电设施;


(三)公用充电设施,指在规划的独立地块、社会公共停车场、居民区公共区域、商业建筑物配建停车场、高速公路服务区、机场等区域规划建设,面向社会车辆提供充电服务的充电设施。


第三条全市充电设施的规划编制、投资建设、运营管理等相关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围绕促进我市新能源汽车产业园的发展,优先支持产业园联盟企业参与充电设施投资建设和运营。


第五条 鼓励社会各类投资主体参与充电设施投资建设。


第六条充电设施规划建设原则。


(一)新建住宅配建的停车位必须100%建设充电设施或预留建设安装条件(包括预埋电力管线和预留电力容量)。新建交通枢纽、超市卖场、商务楼宇,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办公场所,学校、医院、文化体育场馆以及独立用地的公共停车场、停车换乘(P+R)停车场等,在市四区按照不低于总停车位数量10%的比例建设充电设施,在旗、县、经济技术开发区按照不低于总停车位数量10%的比例建设充电设施或预留建设安装条件(包括预埋电力管线和预留电力容量),鼓励根据实际需求增建充电设施。


(二)鼓励在已有各类建筑物配建停车场、公交场站、社会公共停车场、高速公路服务区、道路旁停车位等场所建设充电设施,并结合旧区改造、停车位改建、道路改建等逐步实施。具备条件的党政机关及公共机构应当利用内部停车场资源,规划建设配备充电设施或预留充电设施安装条件的电动汽车专用停车位,其比例不低于10%。


(三)全市范围内每2000辆电动汽车至少配套建设一座公共充电站。


第七条充电设施建设管理。


(一)非独立占地的自(专)用充电设施建设无需进行项目备案(审批),其他报装、建设、验收等工作应当符合相关规定。


(二)公用充电设施及独立占地的自(专)用充电设施项目建设要求:


1.符合全市充电设施专项规划;


2.通过互联网的国家重大建设项目库(http//:kpp.ndrc.gov.cn)纳入市级储备项目库;


3.依规取得项目备案(审批)文件;


4.独立占地的公用充电站内充电桩不少于5个,且桩间距不大于10米,总额定输出功率不低于150千瓦;


5.除特定要求,公用充电设施应当采取快充方式;


6.充电设施项目建设完成后,除施工单位自行组织技术人员进行检查验收外,还应当通过相关部门的综合验收,公用充电设施项目的验收结果应当对社会进行公告;


7.公用充电设施变更为自(专)用充电设施或拆除的,应当向项目备案(审批)部门报备。


(三)充电设施建设应当符合建设标准和设计规范,建设企业应当具备相应资质,充电设施设备选择应当符合充电设备、接口、安全、通信协议等国家、行业标准。


第八条公用充电设施运营管理。


(一)公用充电设施应当由已备案的充电设施运营企业经营管理,并提供维修保养及其他配套服务。个人、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未经备案的企业不得开展充电设施运营服务。市发展改革委对符合条件的充电设施运营企业进行备案和公告。


(二)充电设施运营企业备案应当满足以下条件:


1.在我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且注册登记的经营范围含有电动汽车充电设施运营或充电服务,实缴注册资本不少于2000万元;


2.具备完善的充电设施运营管理制度;


3.企业设置的运营管理系统应当对其充电设施进行有效管理和实时监控,并接入我市充电设施建设运营管理信息化服务平台;


4.拥有5名以上电动汽车充电相关领域的专职技术人员,其中在册持进网作业证上岗电工不少于3人、高压电工不少于2人;


5.能够完成充电设施投资建设任务,运营自有公用充电设施达到规模要求(2016年备案的充电设施运营企业,自备案之日起一年内应当投资建设并投入运营总额定输出功率不少于2500千瓦的公用充电设施)。投资建设独立占地的公共充电站或基于新能源发电的公共充电设施,以实际建成功率的2倍计入完成任务量。


(三)企业申请充电设施运营备案应当提交以下申请材料并加盖公章:


1.充电设施运营企业备案申请报告;

(责任编辑:SI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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