去年12月7日,广州番禺电单车经销商叶某被交警扣下了电动自行车,叶某把交警告上法庭,此被视为广州“禁电”第一案。今年6月12日,记者从广州市公安局获悉,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12日同时作出两份行政判决书,确认被告广州市公安局交警支队番禺大队当时作出的公安交通管理强制措施违法,同时认定其后来作出的扣车的强制措施合法,驳回叶某要求返还电动自行车的要求。
告:“通知书”认定事实矛盾
原告叶某诉称,2006年12月7日下午18时30分,原告驾驶符合国家安全技术标准的凯骑牌电动自行车,在非机动车车道上正常行至广州市番禺区大北路时,被被告属下郭警官拦截。郭警官当场决定扣车,开具了《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通知书》(以下简称《处理通知书》),要求原告在15日内携带身份证和购车发票前往交警一中队接受处理。
叶某诉称,在该《处理通知书》中,“车辆类型”一栏记载为“电动自行车”,而“车辆牌号”一栏却错误记载为该《处理通知书》的编号。被告一方面准确地辨认出原告所骑的是“电动自行车”,另一方面又认定原告违法在自行车上“加装动力装置”,显属认定事实错误。原告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决确认被告作出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通知书》违法,并责令被告返还原告被违法扣留的电动自行车。
辩:“通知书”只是有笔误
被告广州市公安局交警支队番禺大队辩称,民警有权依法对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该案中原告有违法行为,采取强制措施是合法的,只是民警填写时存在笔误。所以番禺交警大队撤销了上述《行政强制措施凭证》(《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通知书》),并在2006年12月31日重新作出新的行政强制措施凭证,原告应该按照要求,前往交警大队接受调查处理。
判:罚单违法但措施适当
法院认为,被告番禺交警大队对原告车辆的性质认定不清,且被告决定“收缴非法装置”,却扣留了原告的电动自行车,采取行政强制措施错误,鉴于被告已经于2006年12月31日自行撤销原《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但原告不撤诉,并请求判决确认被告作出的上述行政强制措施违法,对原告的上述主张,法院予以支持。
而原告要求被告返还的电动自行车,因被告经检测证明该电动自行车的技术指标超过国家规定的电动自行车标准,属于机动车,已于2006年12月31日作出新的《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以“未带驾驶证、未悬挂号牌”为由扣留原告的电动车,故原告的上述主张,法院不予支持。法院同时认定,被告广州市公安局交警支队番禺大队2006年12月31日作出《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扣留原告的凯骑牌电动自行车,“采取的强制措施适当,适用法律正确。” 因此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解读:两个判决都客观公正
暨南大学法学院副教授刘文静说,,本案在法律上是两件诉讼,因为警方先后作出了两个扣车决定,被法院确认违法的,是第一次扣车的行政强制措施,理由是被告对原告车辆的性质认定不清;而原告针对被告第二次作出的扣车决定而提起的诉讼,则被法院判决驳回,理由是认定事实清楚,采取的强制措施得当,适用法律正确。既然第二次作出的扣车行为被认定为合法,叶某显然无法在不接受处理的情况下取回被扣车辆,更不用说驾车行驶在道路上了。刘文静评价:从法律上讲,这两个判决都是客观公正的。(记者陈翔 通讯员龚宣)
(编辑:中国电动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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