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安市淮海电动车大卖场业主孙某由于长期销售常州市武进超越电动自行车厂生产的新大陆鸽电动车,结果被南京大陆鸽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商标侵权为由告上法庭,昨天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被告孙某立即停止销售新大陆鸽牌电动自行车,超越电动自行车厂立即停止生产新大陆鸽牌电动自行车并赔偿原告损失8万元。
法院经审理查明后认为,新大陆鸽商标与原告的大陆鸽注册商标在文字上仅有一字之差,构成近似商标。容易在相关公众中造成混淆,侵犯了原告的注册商标专用权。商标局虽然已经受理被告超越电动自行车厂提出的新大陆鸽商标注册申请,但并未核准注册该商标,遂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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