梧州市互联网租赁电动自行车运营企业(试运营)准入公告

来源:中电动车网      2019/11/5   浏览19512次   

[摘要]推进互联网租赁电动自行车(以下简称“共享电动自行车”)在我市试运营

 为提高我市居民出行便捷程度,丰富出行方式,推进互联网租赁电动自行车(以下简称“共享电动自行车”)在我市试运营,现将准入要求公告如下。


  一、准入要求

  【企业管理】运营企业应符合国家、自治区及我市相关法律规定,是在本市注册登记的企业法人分支机构;运营企业应在其经营场所及其上线运行的网站首页或者从事经营活动的主页面醒目位置公开营业执照登载的信息或者其营业执照的电子链接标识。

  【车辆管理】运营企业投放的共享电动自行车应符合《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GB17761-2018),取得CCC认证证书并纳入《广西壮族自治区电动自行车机动轮椅车注册登记目录》,在我市公安交管部门注册登记并上牌;运营企业应提供最新技术的车辆设施设备,投放的共享电动自行车应具备实时定位和精确查找功能,加装带有车辆卫星定位、轨迹分析和智能通讯控制模块中央控制系统;运营企业应具备完善的车辆维护服务制度,建立有运营管理、巡检维修、安全保养、报废回收等机制,配备与车辆投放规模相适应的服务网点、维修调度停放场地和管维人员,对车辆进行日常维护检修,保障车辆安全性,确保车辆完好率达95%以上,确保车容整洁。

  【运营管理】运营企业应提供健全的运营管理服务,配备与车辆投放规模相适应的管维人员、场站设施、运营方案、安全管理等力量,有完善的企业管理机构,设有线上的平台调度管理、线下运营、安全等服务管理部门,并有专职管理人员,承担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运营企业应对持续72小时未被使用的车辆了解情况并进行回收处理;运营企业应实行明码标价,公布符合有关规定的计费方式和收费标准;运营企业应在系统发生故障导致无法租还时通过官方微博、微信、短信等方式及时通知注册用户,并采取措施保障用户的合法权益。

  【资金管理】运营企业应通过信用管理和技术创新等手段,按照《交通运输新业态用户资金管理办法(试行)》文件提出“专用账户存管、专款专用”等要求规范收取用户资金,鼓励企业与金融机构合作,通过金融监管手段,按照企业营运配额产生用户押金(或保证金等预收费用)的一定比例留存资金专户存放,同时根据押金(或保证金等预收费用)变动情况定期调整存放资金数额,提高押金风险防控能力;鼓励运营企业采用免押金或加快实现“即租即押、即还即退”等方式提供服务;运营企业应通过商业银行或非银行支付机构进行资金结算,为使用者提供安全、保密和便捷的支付结算服务。

  【停放管理】运营企业应设置共享电动自行车还、停放专门区域,在现有的人行道非机动车停车区域选定,建设共享电动自行车停放高精度电子围栏站点;运营企业在投放车辆前应向市行政审批局办理占道经营相关手续;运营企业应与行业监管部门签订《梧州市互联网租赁电动自行车运营管理协议书》,包括投放数量与区域、停放管理、运营调度、处置响应、车辆回收、代为清理(包括委托第三方清运)等,对违规停放车辆负有管理与清理责任,及时清理违规停放车辆;运营企业应与专门管理队伍开展合作,签订共管协议,共担管理成本,建立共管共治机制,加强停放秩序管理;运营企业应按照不低于车辆投放数量百分之一的比例配备管维人员,在30分钟内回收不在电子围栏内的车辆,并能按照我市相关规定做好停放管理工作

  【用户管理】运营企业应通过车辆设计和网络信息平台的技术创新等手段,加强用户身份信息注册和车辆使用管理,禁止向16周岁以下人群提供服务;运营企业应在与使用者签订的服务协议中告知使用者文明骑行,明确禁停路段和区域,有效规范使用者停车行为;运营企业应通过列入黑名单、文明用车奖惩、个人信用评价体系、诚信扣分等技术手段对使用者进行监督管理,并协助有关部门对使用者的违法违规行为进行处理。

  【安全监管】运营企业应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守法经营,公平竞争,不得利用其平台发布法律法规禁止传播的信息,不得侵害使用者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运营企业应通过科技创新,确保运营安全,包括但不限于采用使

(责任编辑:郑瑞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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