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缠身、广告费高企、屡登质量黑榜 爱玛科技周四再冲IPO

来源:新浪财经      2021/4/6   浏览28112次   

[摘要]“爱,就马上行动!”周杰伦为爱玛科技代言十年,让这家电动自行车品牌家喻户晓。然而,在资本市场上,爱玛科技却起了个大早,赶了个晚集。从2018年才披露招股书,2019年上会前夕又因一场诉讼被取消审核。上市之路一波三折。


“爱,就马上行动!”周杰伦为爱玛科技代言十年,让这家电动自行车品牌家喻户晓。然而,在资本市场上,爱玛科技却起了个大早,赶了个晚集。从2018年才披露招股书,2019年上会前夕又因一场诉讼被取消审核。上市之路一波三折。


最近三年,爱玛科技广告及业务宣传费在销售费用中始终占比最高,且逐年增加,占其净利润的比例分别达到约32%、81%和52%。其研发费用却不及2%低于同行,毛利率也略低于同行公司水平。


11月26日周四,时隔1年之后,依然诉讼缠身、产品屡登质量黑榜的爱玛科技将再次上会冲击IPO。这次,爱玛科技能成功吗?


IPO之路一波三折

上会前夕因诉讼被按下暂停键


凭借周杰伦的一句“爱,就马上行动”,以及李敏镐、范冰冰、金秀贤等明星的代言加持,爱玛科技已经成为了大众耳熟能详的电动车品牌。


截图自官网


但在上市之路上,爱玛科技的“行动”却屡屡受挫。


在中国电动车市场中,成立于1997年的雅迪控股于2016年在港交所上市,成立于2007年的新日股份于2017年在上交所上市,成立于2014年的小牛电动也已经于2018年成功在美国纳斯达克上市。


成立于1999年的爱玛科技却依然挣扎在上市的路上。


资料显示,早在2012年,爱玛科技便在筹备IPO,后因股东恩怨、前副总裁敲诈勒索、公司被举报存在超百亿元账外账等问题,上市被长期搁置。直到6年后的2018年,爱玛科技才正式递交了上市申请。排队半年之后,又被打回,在反馈意见中,证监会针对其偿债能力、股权转让背景等提出“灵魂58问”。


2019年8月,爱玛科技重新提交招股书,原定于2019年11月28日上会,没想到上会前一晚突生变故,最终因“尚有相关事项需要进一步核查”,取消了审核。



所谓的相关事项,很可能与其上会前一天被曝出来的一起诉讼有关。


11月27日,有媒体报道称爱玛科技遭遇了专利诉讼,原告浙江一企业近期将爱玛科技等公司诉至杭州中院,后者已于11月26日正式立案,案由为“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知情人士透露,“涉嫌侵权产品是爱玛科技的in麦车型,涉诉金额约3000万元。”


这一诉讼节点刚巧卡在爱玛科技上会前夕,也被戏称为精准专利诉讼狙击。


涉多起诉讼

产品屡上质量黑榜


爱玛科技的招股书披露了四起尚未了结的以其为被告、诉讼金额在100万元以上的诉讼案件,分别是1起施工合同纠纷案和3起侵权及交通事故质量纠纷案。值得注意的是,3起侵权及交通事故质量纠纷案中,2起致人死亡、1起致残。具体情况如下:



除了招股书披露的这些案件,裁判文书网上还公布有其他爱玛科技涉诉案件,如这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名称为《原审原告郑桂荣、韩启香、柴晓梅、柴友良与原审被告胡新雪、胡晓华、袁红敏、袁文国、王聪、王晓辉、李海芳、无锡爱玛车业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判决书》。


原审查明:


2015年4月9日21时,原审被告胡新雪驾驶爱玛牌TDR60Z-7两轮电动轻便摩托车由北向南行驶至建平县叶柏寿城区向阳街兴和家园小区西门附近时,与行人柴学文相撞,造成柴学文当场死亡。


经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原审被告胡新雪负本次事故全部责任,柴学文无责任。


原审原告郑桂荣与死者柴学文为母子,韩启香与死者柴学文为夫妻,柴友良与死者柴学文为父子,柴晓梅与死者柴学文为父女。爱玛牌TDR60Z-7(车架号为394021207028024),生产厂家是无锡爱玛公司,该车合格证载明,产品名称为电动自行车,许可证号是XK16-002-01386,执行标准是GB17761-1999。


经葫芦岛机动车司法鉴定所鉴定认为,《电动自行车通用技术条件》(GB17761-1999)第5.1.2项规定,电动自行车的整车质量应不大于40kg;第6.1.3项规定,电动自行车必须具有良好的脚踏骑行功能,30min脚踏行驶距离应不小于7km。该送检车辆整车整备90km,超过国标电动自行车不大于40km的规定,该车没有脚踏装置,不具备人力骑行的功能,认定爱玛牌TDR60Z-7(车架号为394021207028024)符合电动两轮轻便摩托车标准,属机动车。



原审认为:


原审被告胡新雪驾车与柴学文相撞,造成柴学文死亡的交通事故,事实清楚,责任认定明确,胡新雪应承担赔偿责任,因胡新雪系未成年人,故其法定监护人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原审被告胡新雪驾驶的肇事车辆系原审被告无锡爱玛公司生产,该车辆合格证上标识执行国家标准GB17761-1999,为电动自行车。经葫芦岛机动车司法鉴定所认定,该车辆实际属于机动车,原审被告无锡爱玛公司没有按照国家标准执行,其提供的商品存在严重瑕疵,也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2017年3月29日,辽宁建平县人民法院进行了民事判决,其中判决:


被告江苏爱玛车业科技有限公司、爱玛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建平县叶柏寿轻逸车行连带赔偿50%即293625.25元。


这起诉讼案件发生在2015年,判决发生在2017年,爱玛科技并未在招股书中进行披露。


这份判决书透露的是另一个信息更值得关注,爱玛科技把机动车当成电动自行车销售,这合规吗?电动自行车和机动车的界限又在哪里?如果把电动自行车按照机动车的标准去设计,可能造成重大社会危害。爱玛科技是否应该在招股说明书充分披露是否存在这种情形?


另据天眼查,爱玛科技涉及司法解析的内容共有96条,其中产品责任纠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和产品生产者责任纠纷分列案由前三。



爱玛科技的司法风险更是高达176条,涉及产品瑕疵、冻结、商标侵权、侵权产品等方面。



此外,爱玛科技还被多地市场监督管理局因抽查质量不合规被通报。


2020年5月19日,厦门市市场监管局公布的2019年12月对厦门市部分经营者销售的电动自行车进行产品质量监督抽查情况显示,标称天津爱玛车业科技有限公司生产的爱玛电动自行车(型号:TDT1087Z;生产日期:2019/11/6)被检出尺寸限值、短路保护项目不合格。



2019年12月16日,上海市市场监管局网站公布的2019年上海市电动自行车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结果显示,标称天津爱玛车业科技有限公司生产的爱玛电动自行车(规格型号:TDT712-1Z)被检出照明项目不合格。


2019年12月10日,海南省市场监管局官网发布的电动自行车产品质量省级监督抽查结果显示,爱玛2个批次电动自行车抽检不合格。标称天津爱玛车业科技有限公司(合格证标注)生产的爱玛电动自行车【规格型号:(1529×635×1036)mm TDT1082Z】被检出整车编码项目不合格;爱玛电动自行车【规格型号:TDT1082Z 1529×635×1036(mm)】被检出整车编码项目不合格。


2019年9月17日,原长春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网站发布的《长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2019年流通领域电动自行车产品质量监督抽查情况的通报(2019-08)》显示,爱玛2批次电动自行车抽检不合格。问题包括把立管和鞍管项目不合格等。


2019年8月28日,原北京市工商

(责任编辑:李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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